# 警惕！20人因涉嫌充當「錢騾」被捕，最高可判10年且面臨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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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8-16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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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近日逮捕了17名男子和3名女子（年齡在16歲至64歲之間），他們涉嫌參與多種類型的詐騙活動，包括**冒充政府官員詐騙 (GOIS)、招聘詐騙、電商詐騙、投資詐騙、網絡戀愛詐騙以及色情服務詐騙**。這些人將於2026年8月17日至21日期間被起訴，罪名與詐騙相關的「錢騾」活動有關，具體包括：教唆欺詐、獲取他人犯罪所得利益、協助他人保留犯罪行為利益、教唆未經授權訪問計算機資料、非法泄露密碼或訪問碼，以及為了金錢利益而故意提供欺詐註冊的後付費SIM卡。

調查顯示，這20名個體被認為通過**出讓或出售自己的銀行帳戶、協助接收或轉移資金、從詐騙受害者處收取現金**，從而為詐騙活動提供便利，並使犯罪集團能夠進行洗錢。部分人員涉嫌欺騙銀行開設帳戶，隨後將網上銀行憑據交給陌生人。另有一人涉嫌非法泄露其 Singpass 憑據，導致犯罪集團濫用其身份開設銀行帳戶。還有一人涉嫌為了金錢獎勵協助犯罪集團註冊 SIM 卡。

根據相關法律，這些行為將面臨嚴厲處罰：

根據《1992年貪污、販毒及其他嚴重罪行（沒收利益）法》第54(5)條，**獲取他人犯罪所得利益**的罪行，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根據同一法案第55A(5)條，**協助他人保留犯罪行為利益**的罪行，最高可判處**3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根據《1871年刑法》第417條，**欺詐罪**最高可判處**3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根據《1993年計算機濫用法》第3(1)條，**協助未經授權訪問計算機資料**的罪行，初犯最高可判處**2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根據同一法案第8A條，**非法泄露密碼或訪問碼**的罪行，最高可判處**3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根據《1906年雜項罪行（公共秩序與滋擾）法》第39B條，**為了利益而故意向他人提供欺詐註冊的 SIM 卡以便利犯罪**的罪行，最高可判處**3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警方對任何涉嫌參與詐騙的人員採取嚴厲立場，犯罪者將依法處理。**詐騙集團的成員或招募者將面臨強制性鞭刑，最少6鞭，最多24鞭。** 而通過洗錢為詐騙者提供便利的「錢騾」，將面臨最高12鞭的酌情鞭刑。這包括《貪污、販毒及其他嚴重罪行（沒收利益）法》下的某些洗錢罪行、《計算機濫用法》下的 Singpass 相關罪行，以及《雜項罪行（公共秩序與滋擾）法》下的某些 SIM 卡罪行。

警方提醒公眾，任何被發現與此類犯罪有關的人都將承擔責任。在**設施限制框架 (Facility Restriction Framework)** 下，涉及錢騾相關罪行的人員——無論是在調查中被評估為有風險，還是已被警告、處以罰款、起訴或定罪——都可能面臨**銀行服務和手機線路訂閱的限制**，以防止進一步便利詐騙活動。

欲了解更多關於詐騙的信息，公眾可訪問 www.scamshield.gov.sg 或撥打 ScamShield 熱線 1799。任何掌握此類詐騙信息的人員可撥打警方熱線 1800-255-0000 或在 www.police.gov.sg/i-witness 在線提交信息。所有信息將嚴格保密。

**新加坡警察部隊 公共事務部 2026年8月16日 上午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