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軍人犯法不一定移交軍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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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18-05-20
Source: 獅城新聞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講求紀律的軍隊當然也有一套懲戒違規軍人的軍法。新加坡軍人犯法與一般人有何不同？**

何謂軍事法？

幾個月前剛入伍的俊明趁周末休假約死黨阿偉出門。

俊明和阿偉來到一家便利商店，他們比賽看誰能神不知鬼不覺地偷走店內的東西，但兩人的行為早已被閉路攝像機拍了下來，最終雙雙落網。

俊明是服役人員，他過後在軍事法庭被判拘禁；還在求學的阿偉則在國家法院面控，被判緩刑監視。同樣犯了偷竊罪的兩人，何以境遇大不相同？

其中，俊明所觸犯的軍事法，即指新加坡武裝部隊法令（Singapore Armed Forces Act），以及這個法令涵蓋的各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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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受制于軍事法？

受武裝部隊法令管制的包括：一、正規軍人和國民服役人員；二、回營受訓或被動員的戰備軍人；三、受僱於武裝部隊的非制服人員；四、到我國受訓的外籍軍人；五、志願軍人。

以俊明和阿偉為例，由於俊明是國民服役人員，他受武裝部隊法令管制，所以案件交由軍事法庭審理；而阿偉尚未入伍，因而不受制於這項法令，故在國家法院面控。

不過，這樣的區分方式並非絕對。吳榮耀律師說，就算是軍人犯法，也不表示所有的案件都會交由軍事法庭審理，一切仍視總檢察署的決定。

他解釋，若是一些輕微的罪行，總檢察署一般上會讓軍事法庭審理；但是如果涉及公眾利益，總檢察署則有權接手，案件就交由國家法院或高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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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置犯法軍人？

視罪行輕重，軍人犯法罪行較輕的可通過即決審判（summary trial）給予處分，較嚴重的罪行則會交由軍事法庭審判。

違規軍人在接受即決審判時，上級會在他認罪後給予處分，常見的罪行包括擅離職守、不服從指示和對上級不敬等。

這類審訊由紀律執行官（disciplinary officer）主持，他們的職銜必須跟違規軍人的軍階對應。也就是說，違規者軍階越高，處理案件的長官職銜也必須越高。

例如，新兵違規可由中隊指揮官負責，上校違規得由三軍總長進行處分。即決審判的懲罰方式包括發出譴責、拘禁、罰款和失去影響個人擢升機會的年資等。

以這類方式處理的案件不會使軍人留下案底，吳榮耀解釋，因為即決審判不算是法庭審判，所以記錄只會留在軍隊里。

相比之下，軍事法庭處理案件的方式更接近一般法院。軍事法庭設在新加坡武裝部隊軍事法庭中心，位於克蘭芝第二軍營里。

吳榮耀說，在軍事法庭負責審理案件的人稱之為主席，多數由回營受訓的國家法院法官或高庭助理主簿官擔任。軍人被控後有權選擇是否要請人代表他們。

他說：「他們可以選擇由辯護官（defending officer）代表，或是自行聘請律師。辯護官由軍人兼任，他們沒有受過正規法律訓練，但是會接受相關培訓課程。」

在判刑方面，軍事法庭的權限較大，可以判違規者入獄。

他指出，在軍事法庭裡面審的被告，一般上也不會留下案底，除非罪行屬於「會留犯罪記錄的罪行」（registrable offence），如毒品相關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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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刑罰不滿能否上訴？

接受即決審判的人無法針對刑罰上訴，由軍事法庭審理的案件則能上訴至軍事上訴庭。

吳榮耀說，在開始即決審判前，負責案件的長官必須給違規軍人選擇是否要接受即決審判。因為受罰者不能針對刑罰上訴，唯有國防部法律司長能要求重啟案件。

「一般上，如果國防部法律司長覺得刑罰不恰當，他能重新檢討這起案件。」

至於軍事法庭的案件，若被告對刑罰不滿，他可以選擇向武裝部隊理事會的檢討委員會（Reviewing Authority of the Armed Forces Council），或軍事上訴庭上訴。

不過律師指出，檢討委員會只能檢討刑罰，若被告是對被定罪有異議，那就只能把案件交由軍事上訴庭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軍事上訴庭的主席必須由高庭法官擔任，成員包括兩名資深律師和兩名武裝部隊高級軍官。

軍人犯法下判案例

個案一

國民服役人員頭部被浸壓水中溺斃

2003年8月21日，國民服役人員胡恩懷在德光島參加作戰求生訓練時，頭部遭教官四次浸壓水缸中喪命。

胡恩懷（當時19歲）事發時是第7步兵旅精衛兵的狙擊手。

這起案件轟動一時，突擊隊軍校的四教官因魯莽行事導致胡恩懷喪命，和另一名學員重傷被控，他們的案件在初級法庭（現為國家法院）審理。

涉案的四名主使教官經審訊和上訴後，被判坐牢六個月至12個月。

另外三名罪責較輕的教官，他們的案件則交由軍事法庭審理，最終被判罰款。

當時代表這三人的吳榮耀指出，總檢察署考慮到案件涉及公眾利益，以及兩組被告罪責輕重，因此選擇以不同的方式處理。

個案二

正規軍人玩忽職守

兩名負責看守軍械室的正規軍人沒點算槍械是否齊全，並在公文中填寫不實資料，原被軍事法庭判革職及拘禁，上訴後改判罰款。

這起案件發生在2012年7月3日。當天，應負責點算軍械的李偉慶中尉和王嘉明中尉沒有確認步槍數目，就在記錄簿簽名。

一名排長同一晚檢查時發現，記錄簿上雖記錄著軍械齊全，但事實上還有68支步槍尚未歸還；此外，李偉慶和王嘉明在簿子裡頭填寫的交接時間也有問題。

這起案件交由軍事法庭審理，兩人承認疏忽執行法定職責和在公文中填寫不實資料，被判革職及拘禁三周。他們認為刑罰過重，上訴至軍事上訴庭，過後改判各判罰款8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