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拒領半年薪資工傷賠償 保安改告僱主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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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6-04
Source: 獅城新聞

![拒領半年薪資工傷賠償 保安改告僱主敗訴](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86/17864354.avif?0)





國家法院檔案照。（圖：CNA）

拒絕接受相當於六個月薪資的工傷賠償，一名保安轉而以僱主疏忽為由提告，最終因法官認定其訴訟「毫無理據」而敗訴。

根據新傳媒英文新聞網CNA的報道，法官Evans Ng於5月25日駁回Nirmala Thangavellu對其僱主-保安公司Acestes的索賠，裁定她未能證明公司違反應盡的照顧責任。

法官表示，在工傷賠償法令（Work Injury Compensation Act，簡稱WICA）下撤回索賠，轉而提起民事訴訟存在風險，因為一旦敗訴，不僅可能無法獲得賠償，還需承擔訴訟費用。

Nirmala Thangavellu於2021年8月4日在盛港芬薇路（Fernvale Road）的一個公寓擔任保安時扭傷腳踝。

她表示自己在公寓其中一個入口執勤時，碰到一名拒絕停車和提供個人資料的送餐員。她是在追逐對方時，因地面不平而失足受傷。

庭審期間播放的閉路電視畫面顯示，Nirmala Thangavellu如常步行到一道門前，緊接著轉身，當她繼續行走時右腳突然向外翻轉，導致身體失去平衡。她跌倒時伸出雙手支撐身體，隨後重新站穩並離開現場。

事後，她依據工傷賠償法令提出索賠，有關專員根據傷勢評估工傷賠償金額。

法庭指出，該賠償金額超過她當時六個月的薪資。

然而，Nirmala Thangavellu對賠償評估結果提出異議，並在一年多後撤回工傷賠償申請，轉而向公司提起訴訟，理由是工傷賠償法令賠償金額不足。

未能證明僱主違反照顧責任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要成功以疏忽為由起訴僱主，員工不能僅僅強調「僱主有責任合理保障員工安全」這一法律原則。

「員工還必須證明多項事項，包括僱主確實違反了應盡的照顧責任。」

法官指出，Nirmala Thangavellu的證據僅限於指公司沒有提供「適當的保障措施和支援」，以防止類似事故發生，但她從未具體說明她所指的保障措施和支援究竟是什麼。

此外，原告律師在盤問Acestes唯一證人、營運經理Haresh Syed Ismail時，也沒有針對公司被指違反責任的部分提出質詢。

法官指出：「原告沒有嘗試明確指出Acestes究竟作了什麼或是沒做什麼，以致構成所指稱的違反責任行為。」

法官補充說，Nirmala Thangavellu面對的風險與一般公寓住戶並無不同。法官認為，從閉路電視畫面來看，她當時只是以正常速度行走，而她也未能提出任何證據支持其地面不平的說法。

應該選擇工傷索賠還是民事訴訟？ 

法官指出，工傷賠償法令設立了一套機制，讓員工在工作期間受傷獲得賠償。由於員工無需證明僱主存在過失即可獲得賠償，因此該法令下的賠償程序相對快捷，結果也較具可預測性。

如果員工認為應獲得比評估金額更高的賠償，可選擇撤回工傷賠償索賠，並改以疏忽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不過，法官提醒，這樣做存在風險。一旦敗訴，由於法定時間限制，員工通常無法重新在工傷賠償法令下索賠，尤其是在事故發生超過一年後才提出訴訟，法院已無權評估工傷賠償所評估的賠償金額，並據此下判。

法官說：「員工最終可能什麼都沒有獲得，還需支付敗訴的訴訟費。」

他指出，Nirmala Thangavellu原本在工傷賠償法令下獲得的賠償金額已超過六個月薪資，因此不禁令人疑惑，她為何選擇提交異議通知書，放棄賠償而提出一場毫無理據的訴訟。

判詞顯示，Nirmala Thangavellu不會閱讀或說英語。她在庭上表示，異議通知書是由「竹腳（Tekka）某辦公室人員」向她宣讀後要求籤署，她只是照做而已。

法官表示，由於這並非本案爭議點，因此法庭並未進一步釐清她所指的「竹腳辦公室人員」究竟是誰。

他說：「不清楚這些人是否以賭一把的心態說服她，這些員工不應被鼓勵提出缺乏根據的投機性訴訟。」

法官也強調，律師有責任在仔細權衡工傷賠償索賠與疏忽訴訟的各項利弊後，為受傷員工提供適當的法律建議。

只有在案件表面看來已有足夠證據支持時，律師才應建議員工採取法律行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