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6人涉非法賭博及帳戶違規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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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12-07
Source: 獅城新聞

![36人涉非法賭博及帳戶違規被查](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80/17801411.avif?0)





警方正調查36名年齡介於16至69歲的人士，涉嫌參與非法網絡賭博活動及濫用銀行帳戶。此次調查是警方於2025年11月10日至21日期間展開的一系列打擊賭博行動中取得的成果。

在行動期間，刑事調查局轄下的專門罪案組人員發現，這36名人士涉嫌通過非法網上投注，或提供其銀行帳戶及Singpass身份認證資料，協助非法賭博集團運作。警方目前已凍結相關銀行帳戶內超過1萬新元的可疑犯罪所得。

目前針對這36名人士的調查涉及以下兩項指控：

使用非法賭博網站或手機應用程式進行賭博，並與非法賭博集團控制的銀行帳戶進行資金交易。其中13人涉嫌違反《2022年賭博管制法》，正被警方調查；

出售或交出銀行帳戶和/或Singpass身份認證資料予非法賭博集團。部分人涉嫌在回應虛假招聘廣告後，誤信需提供銀行帳戶以供「入職驗證」，因而交出帳戶；另有部分人涉嫌騙取銀行開戶，再將銀行資料轉交予不明人士。23人涉嫌違反《1993年電腦濫用法》、《1871年刑法典》以及《1992年防止賄賂、毒品販運及其他嚴重罪行（利益充公）法》，正被深入調查。

根據《2022年賭博管制法》第20(3)條，任何人若向非法賭博服務提供者進行賭博，一經定罪，可被罰款不超過1萬新元，或判處不超過六個月的監禁，或兩者並罰。

根據《1993年電腦濫用法》第3(1)條結合第12(1)條，首次犯罪者若交出銀行設施以協助非法賭博活動，一經定罪，可被罰款不超過5,000新元，或判處不超過兩年的監禁，或兩者並罰。

根據《1993年電腦濫用法》第8A(1)條，任何人若泄露與國家數碼身份服務相關的密碼或訪問代碼，一經定罪，可被罰款不超過1萬新元，或判處最高三年監禁，或兩者並罰。

根據《1871年刑法典》第417條，任何欺詐行為一經定罪，可被判處最高三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並罰。

根據《1992年防止賄賂、毒品販運及其他嚴重罪行（利益充公）法》，洗錢罪一經定罪，可判處最高十年監禁，或最高50萬新元罰款，或兩者並罰。

警方強調，將持續嚴厲打擊參與非法賭博或協助此類犯罪活動的人士。公眾切勿輕信出售或「出租」銀行帳戶及Singpass資料的非法提議，同時須警惕以「需銀行帳戶驗證」為名的求職詐騙。

警方也強烈呼籲公眾遠離非法賭博活動。如有賭博成癮問題，可致電全國問題賭博援助理事會熱線1800-6-668-668尋求協助。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12月7日 下午5時2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