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30億新元洗錢案】洗錢案罪犯資產為何沒全被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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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4-05-03
Source: 獅城新聞

新加坡本地最大宗30億新元洗錢案，涉案的十個被告中已有五人認罪被判刑。其中三人能夠取回部分被凍結的資產：44歲的中國籍張瑞金能保住1300萬新元資產，他面對八項控罪，被判入獄15個月；41歲的柬埔寨籍蘇寶林取回約700萬新元資產，共有13項控罪，被判監14個月；40歲的賽普勒斯籍蘇海金留住約500萬新元資產，有14項控罪，被判監禁14個月。另外兩個被告蘇文強和王寶森名下的600萬新元和800萬新元資產則全部被充公，兩人各被判入獄13個月。 

對此，一些公眾對新加坡政府為何沒有全部充公被告資產表示質疑，同時對13到15個月的刑期感到過短。自從去年8月15日洗錢案爆發後，該案備受關注，公眾普遍預期涉案者將面臨更嚴厲的刑罰。然而，隨著五名認罪被告的刑期都僅介於13至15個月之間，許多網民開始質疑這是否太短了。

律師指出，依據新加坡法律，只有犯罪所得才能被充公，而正當途徑獲得的資產則不受此影響。換句話說，新加坡政府只能充公罪犯通過犯罪所得得到的資產，也就是贓物或贓款。這些罪犯並非所有資產都是犯罪所得，可能也有合法獲得的部分，政府無法充公這些資產，應歸還合法所有人。

另外，罪犯被凍結的房地產中有部分可能是銀行貸款，政府即使要充公，也必須先償還貸款金額給銀行，然後才能處理剩餘資產。在有限的時間和資源下，難以清查全部資產，無關案件的資產可視為「乾淨」，若被告積極配合調查，願意「獻出」資產，控方和被告在調解時也可適當給予「獎勵」，讓被告取回部分資產也在合理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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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新加坡是一個法制國家，所有判刑都是根據法律條文和相關案例綜合考量的結果，而非僅僅基於涉案金額大小。判刑需要依據法律和法官的綜合判斷，考慮諸多因素，比如涉及的法律條文、類似金額的過往判例，以及被告的態度和合作程度等。

舉例來說，初犯者如果能儘早認罪通常可獲得約30%的刑期減免。因此，目前被告所獲得的刑罰是合理且依法的，不存在判罰過輕的情況。

此外，新加坡是法制國家，所有的判刑都是根據法律條文和參考案例所得出的結論，不僅取決於涉案金額。所有的判刑都要依理依法，法官在判刑時要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如他們觸犯的法律條文、相關條文類似金額的過往判例，如今涉案初犯者儘早認罪還可獲得約30%的刑期折扣等等因素，他們目前所被判的刑罰可說是依理依法，沒有所謂的太短之說。 

洗錢案涉及的地區、人員和機構廣泛，調查過程十分複雜，想要徹底揭露真相併非易事。在這種情況下，罪犯能夠自願交代並願意充公資產可以節省大量公共資源。追查此類複雜案件並非一定能獲取全部真相，因此罪犯的主動配合和資產歸還顯示了他們的悔過之意，法院在判刑時會綜合考慮這些因素。 

至於其餘五個被告，王水明將在5月14日認罪，其餘的四個目前仍在審前會議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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