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美印等46國簽署《新加坡調解公約》，公約的作用與意義非同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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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19-08-08
Source: 獅城新聞

8月7日，**46個國家在新加坡出席會議，簽署《新加坡調解公約》。其中包括中國、美國、印度、韓國以及多個東協國家**。另有24個國家的代表出席了簽署儀式和相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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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顯龍總理在活動上致辭時說，公約讓在國際商業糾紛中達到調解協議的各方，在公約簽署國的法庭執行協議條約。這有助推進國際貿易、商務和投資。新加坡也以公約之名為國花胡姬花命名，象徵各國齊聚新加坡展開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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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調解公約》去年12月份由聯合國大會通過，這項公約須至少獲得三個國家簽署及核准才能生效，並且僅適用於商業和解協議。

受新加坡公約約束的簽署國必須執行在有關框架下達成的調解協議。連同國際仲裁協議《紐約公約》和《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在內，三項公約將形成完整的國際爭議解決執行框架。

在世界貿易組織（WTO）爭端解決機制上訴機構面臨癱瘓的背景下，這份公約的簽署意義重大。在《新加坡調解公約》簽約之後，日內瓦時間8月15日，多國將會再次提出啟動WTO上訴機構成員遴選程序的提案。但可以預見的是，美國代表將如過去一樣，再次提出反對。

世界銀行下屬ICSID（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中國籍調解員、西安交通大學校長助理單文華對記稱，簽署該協議有重大意義。因為調解是爭端解決的一個重要方式，但是長期以來，它有一個很大的弱點，就是調解所達成的和解協議沒有國際強制執行力。沒有公約，它的國際承認和執行實際上就是寸步難行。有了這個公約，調解的國際執行可望得到強有力的保障：一方面，在當前單邊主義盛行的情況下，這是多邊主義的一個勝利；另一方面，對中國「一帶一路」倡議的促進和保障作用也不言而喻。

**實用主義的多邊選擇**

雖然美國最近兩年頻頻對主要貿易夥伴使用單邊措施，但卻在這份聯合國框架下的協議上簽字，頗顯微妙。

《新加坡調解公約》顯示，本公約應於第三份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者加入書交存六個月後生效，即只要有三個簽署方落地生效，公約即可生效，門檻並不算高。

新加坡總理李顯龍在致辭中表示，《新加坡調解公約》在訴訟、仲裁之外，進一步健全了國際商事爭議解決的調解制度。眾多國家簽署公約，展示了國際社會對多邊主義重要作用的共識。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在視頻中表示，《新加坡調解公約》強化了商事爭議解決方面的國際法治規則，凸顯了多邊主義的價值。

同為多邊爭端解決方式，美國支持了《新加坡調解公約》，卻一直阻礙WTO的多邊程序。由於八月為WTO休會期，僅有8月15日的爭端解決機構（DSB）月度例會，美國對上訴機構成員遴選程序啟動的反對將再次成為焦點。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治研究院教授孔慶江對記者說，便於商事爭端解決及和解協議在他國的執行，這個問題上，國家之間利益一致。WTO爭端解決機制適用於政府間的貿易爭端，但這個公約不適用於國家之間的貿易爭端，而只適用於個人（企業）之間的國際商事爭端。同時，他也認可，這個選擇顯示了美國的實用主義。

**有利於中國的「一帶一路」**

值得關注的是，中國此次簽約加入，對中國「一帶一路」倡議的促進和保障作用也不言而喻。

單文華認為，隨著「一帶一路」倡議的展開，未來中國企業在沿線國家投資簽合同時，一個顯而易見的好處是，可以選擇將仲裁地放在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這樣的國內機構，而不必要像以前那樣必須放在其他國家。《新加坡調解公約》則保障了國際商事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的跨境執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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