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6月1日起,個人行動輔助工具使用者須持有醫療證明,才能在人行道或騎行道上行駛。日後,所有行動輔助車也需登記註冊,才能在人行道上行駛。
交通部政務部長馬炎慶在國會為《陸路交通和相關事項法案》(Land Transport and Related Matters Bill)進行二讀時表示,隨著政府在2019年禁止電動踏板車在人行道上的使用,當局發現,更多人開始濫用個人行動輔助工具。
馬炎慶表示,許多居民向當局反應,隨著體積更大、速度更快的設備以個人行動輔助工具的名義在人行道上行駛,他們感到越來越不安全。
馬炎慶說,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使用個人行動輔助工具的人數會增加,我們因此必須確保這些代步工具安全且負責任地被使用。當局因此必須推出相關法案,解決個人行動輔助工具被濫用、超速行駛和設備體積過大的問題。
從6月1日起,個人行動輔助工具的行駛速度將從目前的每小時十公里下調到每小時六公里。
個人行動輔助工具也必須符合當局的規定。體積超過70公分寬、120公分長和150公分高,或者裝載重量超過300公斤的個人行動輔助工具都不能開上人行道或公共運輸。
行動輔助車使用者也必須接受評估,以獲取醫療證明,才能在路上行駛。
使用者可從本月27日起,聯繫他們的家庭醫生、職能治療師(Occupational Therapist)或全科醫生(General Practitioner)進行評估。公眾也可瀏覽陸路交通管理局的網站,查看提供這類評估的全科醫生名單。
沒有醫療證明就使用個人行動輔助工具的違例者,將可面臨高達2000元罰款,長達六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70歲以上年長者無需出示醫療證明
為了減少對真正需要個人行動輔助工具的使用者造成的不便,一些群體將不必出示醫療證明。
他們包括70歲及以上的年長人士、在今年2月27日之前獲得樂齡助行基金(Seniors』 Mobility and Enabling Fund)的受益人、所有獲得科技輔助基金(Assistive Technology Fund)的受益人,以及已接受衛生部的日常生活活動(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簡稱ADL)評估、在「通行」或「移動」方面需要協助的人。
到了2029年 所有行動輔助車需登記註冊
另外,為了進一步加強針對行動輔助車的執法行動,當局將分階段強制使用者為他們的行動輔助車進行登記。
從6月1日起,零售商只能售賣已註冊的行動輔助車。售賣未註冊行動輔助車的零售商將面臨高達2萬元的罰款,長達24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從2029年1月1日起,只有已註冊的行動輔助車可在人行道上行駛。違規者將面臨高達2000元的罰款,或長達三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在衛生科學局的條規下,行動輔助車屬於醫療器械。因此,任何進口、製造或批發行動輔助車的業者都必須持有衛生科學局的「醫療器械經營執照」(Medical Device Dealer Licence)。進口商和製造商也必須確保行動輔助車的型號已被列入衛生科學局的醫療器械資料庫。
持不符合UL2272防火標準電動踏板車 將屬犯法
馬炎慶表示,儘管政府從2016年以來就開始加強監管力度,但我國依然面臨活躍通勤工具帶來的火患安全風險。
馬炎慶說,單單在2025年,活躍通勤工具相關火患就達到49起。當中,有31起和個人代步工具(Personal Mobility Devices)相關,而且大部分都涉及不符合UL2272防火標準的設備。
目前,在人行道或公路上騎行不符合UL2272防火標準的電動踏板車是違例的,但擁有這款電動踏板車並不屬於違法行為。
為了阻止人們保留不符合防火標準的電動踏板車,在法案下,擁有不符合UL2272防火標準的電動踏板車將屬於違法行為。違例者可面臨高達2000元罰款或監禁長達三個月,或兩者兼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