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男子肇事後棄車，將被依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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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4-09-24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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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男子，年齡分別為40歲和43歲，將於2024年9月25日在法庭被控兩項獨立的肇事逃逸案件，涉嫌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棄車離開現場。

案件詳情如下：

2024年5月9日凌晨約3時40分，警方接報稱在實里達航空大道（Seletar Aerospace Way）發生一起車禍，一輛汽車撞上路邊的樹。警方抵達現場時，司機已不在場。經追查後，確認該名司機為一名43歲的男子。他承認自己在駕駛過程中失去對車輛的控制，且未向警方報案，涉嫌在撞車後棄車離開。此外，該車輛所懸掛的車牌並未在當局註冊。該男子將被控多項罪名，包括：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1)(a)條文，即駕駛時未保持應有的謹慎與注意，可依第65(5)(a)條文被處罰；違反第84(1)條文，即在事故發生後未停車；違反第122條文，即作為車輛負責人，導致車輛停在可能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位置；以及違反第26(4)條文，即未展示正確的車輛註冊車牌。

2024年5月30日凌晨約3時30分，警方接報在實里達西連接路（Seletar West Link）發生另一起車禍，一輛汽車撞上道路指示牌。警方抵達時，司機同樣不在現場。經追查後，確認該名司機為一名40歲的男子。他承認駕駛時失去控制，未向警方報案，涉嫌在撞車後棄車離開。他將被控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1)(a)條文（駕駛時未保持應有的謹慎與注意，可依第65(5)(a)條文被處罰）、第84(1)條文（事故發生後未停車）以及第122條文（導致車輛停在可能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位置）。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5)條，駕駛時未保持應有的謹慎與注意，可被處以最高1500元罰款，或最長6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第84(1)條，事故發生後未停車，可被處以最高1000元罰款，或最長3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第122條，作為車輛負責人導致車輛停在可能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位置，可被處以最高2000元罰款，或最長3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第26(4)條，未在車輛前後展示正確的識別標記，可被處以最高1000元罰款，或最長3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警方提醒，凡涉及政府公共設施受損的交通事故， motorists 應立即報警或在24小時內向警方報案。同時呼籲所有駕駛者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共同維護道路安全。

一名43歲的司機涉嫌在實里達航空大道撞樹後棄車並逃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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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40歲的司機涉嫌在實里達西連接路撞上道路指示牌後棄車並逃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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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4年9月24日 下午5時0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