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兒子家暴還強送心理衛生學院 老漢申請個人保護令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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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8-17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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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行動不便的老漢指兒子多次違背他的意願，試圖將他送入心理衛生學院或療養院，還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和家暴，因此向法庭申請個人保護令。

不過家事司法法院審理後裁定，他的兒子在兩起事件中的行為雖然構成了家庭暴力，但認為未來再次發生類似行為的可能性偏低，因此駁回了老漢的申請。

根據法庭在星期四（13日）的判詞，申請人也就是案中男子目前74歲。他今年初申請個人保護令，不過年中被法庭駁回，老漢提出上訴。

老漢列舉在2023年12月至2025年12月間發生的六起事件，指兒子對他實施身體、情緒或心理虐待。

兒子曾強行阻止父親離開 構成家庭暴力 

獲法院認定構成家庭暴力的其中一起事件，發生在2024年3月21日。

老漢聲稱，當天兒子一拳打中他的鼻子，導致眼鏡損壞併流血。不過，兒子否認打老漢。

法官認為，父親沒有提供文件證明自己遭兒子揮拳，也沒有足夠證據支持有關說法，因此沒有接受這項指控。

不過，兒子承認當天使用身體力量阻止父親離開公寓範圍。

兒子解釋，他覺得讓年邁的父親獨自離開不甚安全，因此試圖阻止他。

不過，法官認為，如果兒子擔心老漢的安全，可以選擇陪同他，或尋求專業人員協助，而不是使用身體力量對他約束。

雙方當時發生拉扯，老漢的眼鏡也可能因此受損。

法官認為，考慮到老漢的年齡及身體狀況，兒子沒有充分理由為何需要實施這種程度的身體約束，裁定其行為構成家庭暴力。

安排救護車送父親到心理衛生學院 

法院認定的另一起家庭暴力事件，是發生在去年12月19日。

兒子當天安排私人救護車，準備把住在療養院的父親送往心理衛生學院。老漢不願去，並報警求助。在療養院職員介入後，救護人員最終沒有將老漢帶走。

法官指出，由於兒子當天沒有親自使用身體力量，而且老漢最終也留在原處，因此有關行為不構成身體虐待或不當約束。

不過，法院認為，兒子的行為已經達到情緒或心理虐待的程度。

判詞指出，兒子當時安排救護車，並非因為父親出現緊急狀況或負面行為，而是因為他不同意一份較早前出具的醫療報告，並擔心父親會根據報告結果要求回家，因此希望父親再次到心理衛生學院接受評估。

法官認為，在沒有明顯緊急情況的情況下，突然安排救護車準備把老漢送到心理衛生學院，有關行為足以令老漢感到困擾，程度超越了一般的不快或煩惱，因此構成家暴。

其他多項指控不成立 

至於老漢提出的其他指控，包括稱被兒子推倒和揮拳、被違背意願送往心理衛生學院及療養院，以及手機被拿走、與外界聯繫受限制等，法院皆認為證據不足，或兒子的行為沒有達到家庭暴力的法律門檻，因此沒有採納。

老漢也指兒子曾拿走他的手機及折起助行架。法官認為，有關行為或許不友善和欠缺體諒，但造成的不便並不足以構成身體、情緒或心理虐待。

法院也不接受父親所稱，六起事件顯示兒子持續企圖控制、限制和孤立他的說法，認為證據不足以證明這些事件構成持續性的情緒或心理虐待。

法院駁回個人保護令申請

儘管法院認定兒子在其中兩起事件中構成家暴，但認為沒有必要頒發個人保護令。

法官指出，老漢也已撤銷兒子為持久授權書（LPA）受權人身份，因此個人保護令並非保障他安全所必需。

法官認為，頒發個人保護令可能適得其反，如果以後老漢有醫療需要，可能妨礙兒子合理召救護車。

法院最終下令老漢在兩周內支付兒子3000元堂費。老漢已針對裁決提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