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出手整治數據中心！新法案通過：不再追求規模，只要「最高價值」

URL: https://www.shicheng.news/zh-hant/v/KrAqw
Published: 2026-10-07
Source: 獅城新聞

![新加坡出手整治數據中心！新法案通過：不再追求規模，只要「最高價值」](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92/17924381.avif?0)





## 新加坡議會通過新法案，加強數據中心監管



新加坡議員在周三（10月7日）通過的一項新法律中，支持對數據中心實施更嚴格的監管，但同時也對該行業的競爭力與可持續性提出了質疑。

此次推出的**《數字基礎設施法案》（Digital Infrastructure Bill）**引入了兩套全新的許可制度，旨在增強主要雲服務和數據中心的安全性與韌性，並提升其在新加坡運營的環境可持續性。

在為期兩天、持續超過五小時的二讀辯論中，共有19名議員參與討論。數字發展與信息部高級政務部長陳紀豪（Tan Kiat How）在總結髮言中表示，議員們就競爭力、可持續性、資源稀缺、就業與技能以及基礎設施的安全性等實際問題進行了探討。

他強調，此次辯論強化了三大原則：首先，新加坡應前瞻性規劃，而非等待嚴重中斷或資源極度緊張時才採取行動；其次，數據中心的容量增長必須是有紀律的；最後，清晰且適度的監管並不等同於削弱競爭力。

「隨著經濟數字化和AI的廣泛應用，新加坡需要更多的計算能力，但我們的土地、電力、水資源和碳預算是有限的，」陳紀豪表示，「我們的目標不能簡單地是增加容量，而必須是從我們託管的容量中獲得**更高的價值**。」

## 監管細節：誰需要拿牌照？



該新法旨在夯實新加坡數字經濟的基礎，並提供監管透明度，以支持長期的基礎設施投資。具體規定如下：

**環境可持續性許可**：關鍵IT負載達到 **3兆瓦 (MW)** 或以上的數據中心運營商必須獲得許可。作為第一步，所有新舊數據中心都必須滿足設施級的能效要求（包括電源使用效率 PUE）。未來可能會引入針對IT設備和水資源效率的進一步要求。

**安全與韌性許可**：針對關鍵IT負載至少 **10MW** 的主要託管和雲數據中心，以及在過去三年中，其基礎設施即服務（IaaS）和平台即服務（PaaS）在新加坡用戶中平均年收入至少 **1億新元**（約7820萬美元）的主要雲服務提供商。

對於大多數違規行為，最高罰款可達 **100萬新元** 或該持牌人在新加坡年營業額的 **10%**（以較高者為準）。

## 競爭力之爭：是負擔還是優勢？



儘管支持監管，但議員們擔心這會損害新加坡的競爭力。議員 Sharael Taha 指出，監管應在提高標準的同時，確保新加坡不會失去競爭力。他認為，關鍵在於新加坡如何定位自己在下一階段 AI 經濟中的地位，確保每一兆瓦稀缺能源都能創造最大的經濟和戰略價值。

他質疑政府是否評估了合規成本（尤其是對於現有數據中心），以及這與區域競爭對手相比如何。

而議員 Edward Chia 則持有不同觀點，認為**更高的標準反而能成為新加坡的競爭優勢**。他認為，處理關鍵工作負載的公司更看重基礎設施的韌性，而長期投資者則看重監管的一致性。

對此，陳紀豪回應稱，新加坡並不以「最便宜的土地或電力」來競爭，因為其他市場在這方面更有優勢。新加坡的角色是一個**值得信賴、互聯且高價值的樞紐**，重點在於可靠性、安全性和便捷性。這意味著新加坡不需要託管每一個兆瓦，而需要託管「正確的容量」，並讓這些容量為新加坡創造更多價值。

## 資源壓力：電費會漲嗎？



議員們普遍認同數據中心消耗大量土地、水和電力。一些議員擔心，數據中心的擴張會給國家電網帶來壓力，甚至導致家庭電費上漲。

議員 He Ting Ru 認為，只有在電網基礎設施能夠輕鬆支撐額外能耗的情況下，才應引入新的數據中心容量，且升級成本不應由消費者承擔。

陳紀豪對此解釋稱，數據中心並不使用受監管的家庭電價，而是以商業費率從零售商購買或直接從批發電力市場購買，且需支付自己的專用電網連接費用。因此，**數據中心的增長預計不會推高家庭電費**。

關於是否會對數據中心容量設置「上限」，陳紀豪表示，設置一個「隨意上限」是不明智的，因為這會限制整體經濟的增長以及數字化技術在社會中的應用。

## 安全與韌性：防止「單點故障」



議員 Choo Pei Ling、Yip Hon Weng 和 Victor Lye 提出了關於「共模故障」（Common Mode Failure）的擔憂。他們指出，即使單個供應商有完善的韌性計劃，但如果多家銀行、診所和政府服務都依賴同一個雲供應商、同一個變電站或同一條電纜路徑，一旦該底層基礎設施失效，將導致大規模服務中斷。

議員 Yip Hon Weng 建議，對於具有共同依賴關係的主要數字基礎設施持牌人，應開展**聯合恢復演習**，測試基本服務能否在合理時間內恢復。

陳紀豪表示，該法案賦予了政府對主要供應商的整體可見度。單個運營商只能看到自己的事故，而監管機構（IMDA）則能看到整個系統，從而識別出單個運營商無法察覺的共同依賴模式和風險點。IMDA 將有權設定業務連續性、災難恢復和事故報告的相關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