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院疏忽賠32萬餘元 癌逝女家人上訴獲額外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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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1-12-01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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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病患因延遲確診肺癌逝世，生前起訴樟宜綜合醫院疏忽，家人不滿只獲賠32萬餘元上訴，法官最終裁定可額外獲賠6000元失去結婚機會，以及1萬零400元交通費。

根據之前報道，女病患諾阿茲琳（39歲），於2007年因胸痛和呼吸急促到樟宜綜合醫院急診部求醫，2010和2011年回到醫院拍攝肺部X光後，放射科醫生髮現黑影並註明要跟進，但院方卻沒安排醫生。

2011年尾，諾阿茲琳再度因呼吸困難和痰有血就診，被診所醫生轉介至醫院時，肺部腫瘤已擴張，被診斷二期肺癌。後來，癌症惡化至第四期，擴散至腦部，最終在2019年4月1日去世。

諾阿茲琳生前起訴樟宜綜合醫院疏忽，追討約675萬元賠償，敗訴後上訴得直，卻在法院下判約一個月後去世。

她去世後，家屬以遺產執行人的身份繼續打官司，索賠約1346萬元，院方則表示根據證據，賠償額應為2萬零800元。高庭估算賠償額後，裁定醫院賠償32萬6620元和5.33%的利息以及支付10萬5000元的訴訟費。

家人認為賠償太少，上訴到最高法院上訴庭。法官發表書面判詞，允許訴方可獲得額外1萬6400元賠償，分別為6000元失去結婚機會和1萬零400元交通費，至於其他索賠理由不夠充分，因此駁回其他申請。

根據判詞，諾阿茲琳曾於2013年和2014年，多次向當時的男友提起結婚的事宜，但男友工作不穩定，因此沒確切計劃。諾阿茲琳後來因院方的疏忽，導致肺癌惡化至第四期，無法避免死亡，因此失去結婚的可能。

此外，法官認為沒證據顯示諾阿茲琳在2015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間，花了3萬7500元交通費，但按邏輯和常識，確實會有一些交通方面的開支，允許訴方可獲得1萬零400元的交通費。

樟宜綜合醫院因此得賠償共34萬3020元，另加1萬2890元雜項開支（disbursements）給訴方，以及原先被令支付10萬5000元的訟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