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四人因涉交通違法將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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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1-21
Source: 獅城新聞

![十四人因涉交通違法將被起訴](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80/17803396.avif?0)





2025年1月22日，11名年齡介於21至41歲的男性，以及一名24歲的女性，將因駕駛機動車時未持有有效駕照及保險而被控上法庭。另有兩名分別為29歲和31歲的男子，也將在同一天被控在駕照被吊銷期間駕駛車輛。

案件詳情如下：

2025年1月7日上午7時30分至9時30分，警方在紅山大道西段截查了9名年齡介於21至39歲的男性摩托車騎手。他們均被發現未持有效駕照及保險駕駛摩托車。這9人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35(1)條，以及1960年《機動車（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第3(1)條，被控無有效駕照駕駛及使用未投保的機動車。

2024年12月27日，一名26歲男子在兀蘭關卡被移民與關卡局人員截查，發現其駕駛摩托車時未持有效駕照及保險。他將面臨相同的控罪。

2024年12月26日，一名41歲男子在烏比大道3段被警方截查，發現其駕駛汽車時未持有效駕照及保險。該男子還涉嫌在未經車主同意的情況下取用車輛。這是他第三次因無有效駕照及保險駕駛被查獲。他將被控無有效駕照駕駛、未投保使用車輛，以及根據《道路交通法》第96(1)條，未經車主同意擅自駕駛車輛。

2024年12月26日，一名31歲男司機在中央快速公路往艾瑤快速公路路段，與一輛汽車及一輛卡車發生車禍。警方檢查後發現，他是在駕照被吊銷期間駕駛。該男子曾於2024年2月29日因酒駕被定罪，駕照被吊銷30個月（至2026年8月28日）。他將被控在吊銷期間駕駛，以及未投保使用車輛。

2024年8月5日，一名29歲男子在加基峇都艾文路4段被警方要求停車檢查，但他加速逃逸，最終在加基峇都路4段被拘捕。經查，這是他第二次在駕照被吊銷期間駕駛。他曾在2023年1月19日因酒駕被定罪，駕照被吊銷48個月。其後，他又於2023年5月11日因無照駕駛被拘，被判監禁8周，並被吊銷所有類別駕照至2031年11月24日。此次他將根據《道路交通法》第43(4)(a)條，以累犯身份被控在吊銷期間駕駛，同時面臨未投保使用車輛的指控。

2024年5月19日，一名24歲女子在兀蘭大道2段被警方截查，發現其駕駛汽車時未持有效駕照及保險。她將面臨無照駕駛及未投保使用車輛的控罪。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35(1)條，無有效駕照駕駛可被處以最高1萬新元罰款，或最長三年監禁，或兩者兼施；累犯者最高可被罰2萬新元，或最長六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機動車（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第3(1)條，使用未投保的機動車可被處以最高1000新元罰款，或最長三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43(4)條，在駕照被吊銷期間駕駛，可被處以最高1萬新元罰款，或最長三年監禁，或兩者兼施；累犯者最高可被罰2萬新元，或最長六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96(1)條，未經車主同意擅自駕駛車輛，可被處以最高1000新元罰款，或最長三個月監禁。

交通警察表示，對於無照駕駛及未投保上路的行為，警方持嚴肅態度。此類 reckless 且不負責任的行為，嚴重威脅駕駛者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警方將持續加強執法，嚴懲漠視法律者。

 **新加坡警察部隊

公共事務處

2025年1月21日，晚上7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