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威捷性侵案】性侵少女為何沒被打鞭？ 律師揭年齡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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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5-21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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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威捷因多次性侵未滿16歲的少女而被判入獄40個月，網民質疑他為何沒被打鞭。（取自8視界新聞網） 

（新加坡訊）前電視藝人方威捷性侵少女案，律師指，案發時少女已滿15歲且是自願發生關係，在相關法令條文下，他可以逃過鞭刑。

《8視界新聞網》報道，方威捷被判入獄40個月後，不少網民質疑他為何沒被打鞭，也有人認為他的刑罰太輕。

由於新加坡視14歲為未成年年齡，資深律師鍾庭輝受詢時表示，案件中的少女年已超過14歲，已過了法定強姦的年齡，所以刑罰一般不會包括鞭刑，而40個月的刑罰對於一個初犯者算是公平的。

## 案中少女年齡助方威捷逃過鞭刑



另一名知名律師陳俊良也表示，案件中的少女在案發時年滿15歲，所案發時她未滿14歲，就會按照法定的強姦條文提控，那強姦罪的刑罰就會包括鞭刑。

陳俊良也說，新加坡可以「同意發生關係」的年齡是16歲，意味著如果少女年過16歲且自願同意發生關係，那涉案的男生就可能不會被控上法庭。

另一個律師黃國彥也說，方威捷面對的控狀條文是針對14歲到16歲之間的少女，在相關法律條文下，其刑罰比較輕，沒有包括強制性鞭刑。

根據控狀，控方以性侵罪的第376A(1)(b)條文提控方威捷，在376A(2)(b)條文受刑，有關刑罰是坐牢不超過10年、罰款或者兩者兼施，法定的刑罰沒包含鞭刑。

根據方威捷面對的性侵控狀，性侵大於14歲但未滿16歲少女若罪成，他可被判坐牢最長10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法定的刑罰沒包含鞭刑。

根據新加坡法律，同意發生性關係的最低年齡限制是16歲，即若少女已滿16歲且自願發生關係，涉案的男方或不會惹上官司。

陳俊良也說，假設受害者在案發時未滿14歲，或更為年幼，就會按照法定的強姦條文提控，那強姦罪的刑罰就會包括鞭刑。

他補充，若是案件性質惡劣，被告存在暴力行為，包括侵略、毒打、禁閉、操控等現象，或性侵犯的行為已經持續多年，受害者眾多，還涉及報復、勒索和敲詐，被告被判鞭刑的幾率才會更高。

騰達法律社資深律師藍國慶受訪時則說，方威捷是在刑事法典第376A(2)(b)條文下被控，在該條文下的過往判刑案例中，亦無人被判處鞭刑。

在刑事法典第376節條文下任何人若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不管對方是否同意都屬違法。若受害者年齡低於14歲，將觸犯刑事法令第376（1）節的強姦罪名，在這項罪名下，最高刑罰可被判坐牢長達20年，並可另加罰款或鞭刑。若對14歲以下的受害人犯下強姦與性剝削罪，被告可被判坐牢介於8年至20年，以及鞭打不少於12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