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賄賂新大前職員獲減刑 男子改判入獄1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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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5-01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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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藍閒瀧針對罪成與刑罰上訴至高庭，高庭三司維持罪成裁決，但判他針對刑罰上訴得直。 （早報網檔案照） 

（新加坡訊）男子賄賂新加坡管理大學前職員，原本被判監28個月，高庭三司認為，男子是在前職員的施壓下同意行賄21萬元，並且沒有證據顯示新大蒙受具體損失，為此將男子的監刑減至15個月。

《聯合早報》報道，被告藍閒瀧（48歲）共面對35項牴觸防止貪污法令的控狀，他早前在新加坡國家法院就其中10項控狀受審後，被判罪成和坐牢28個月。

藍閒瀧針對罪成與刑罰上訴至新加坡高庭，以大法官梅達順為首的三司審理上訴案後，維持藍閒瀧罪成裁決，但在昨午判他針對刑罰上訴得直。

這起賄賂案發生於2017年至2019年。藍閒瀧案發時是International Alliance Marketing公司（簡稱IAM）公司董事，公司起初經營電子產品生意，後來也提供營銷服務。

2016年左右，藍閒瀧通過朋友結識當時在新大任職的陳代義。陳代義是新大專業進修學院服務運營與業務改進部門的助理處長，負責監督部門的銷售和項目管理等工作。

2017年初，學院決定與營銷夥伴合作，加強推廣學院課程。陳代義於是找上藍閒瀧，雙方同意合作並簽下合約。根據協議，IAM負責推廣學院的課程，並從學員報名費中賺取佣金。新大也每月支付3500元給IAM，讓後者提供熱線中心管理服務，與有意報名課程的公眾聯繫。

不久後，陳代義開始向藍閒瀧索討賄金，作為促成學院提供生意給IAM的報酬。藍閒瀧答應陳代義的要求，每個月至少一次以現金的方式，把賄金交給陳代義。根據藍閒瀧被判罪成的10項控狀，他所支付的賄金達21萬6522元。

三司認為，新加坡國家法院法官在量刑時，錯誤定奪藍閒瀧的罪行所造成的傷害；沒有證據顯示新大或任何第三方，因為本案的貪污行為而蒙受具體傷害。

三司也不同意，藍閒瀧是出於貪心而犯下貪污罪，因為提議賄賂安排的人是陳代義，而且陳代義過程中還要求增加他的「抽傭」比例。在三司看來，藍閒瀧是出於自保才同意行賄，他擔心若不這麼做，他將失去新大的生意。三司考慮後，決定將藍閒瀧的監禁刑期，從28個月減至15個月。

陳代義向包括藍閒瀧在內的三家公司董事，收取共47萬2052元賄款，他早前認罪後，被判坐牢42個月和繳付9萬零552元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