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13D家族辦公室：保留境外主體，也能接入新加坡基金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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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9-10
Source: 獅城新聞

手裡已經布局了境外金融資產，又想借新加坡成熟的基金管理體系做長期資產配置的家庭，其實不用把家族辦公室的設立思路局限在單一結構里。

要是打算把基金主體、投資團隊和核心管理活動全部落地新加坡，可以重點評估 13O 或 13U 方案，要是現有基金、公司或信託架構想繼續保留在境外，只由符合資質的新加坡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資管理或諮詢服務，13D 就是另一條非常實用的路徑。

13D 最核心的特點，是基金主體可以沿用符合條件的境外或非居民結構，只要滿足規定人士、基金管理人、指定投資和特定收入等對應條件，相關投資收入就能按規定享受新加坡所得稅豁免政策。

但 13D 本質上針對的是基金及投資收入的稅務安排，它本身並非新加坡政府單獨推出的一類移民簽證。

要是家庭成員想親自到新加坡參與投資管理，同時規劃自己的工作和居留身份，就得結合崗位設置、薪資標準、個人經歷和公司運營情況，單獨申請 EP。

所以一套完整可落地的 13D 方案，往往要同時理順三個核心問題：**境外資產該放進怎樣的持有結構才合規，基金該如何由新加坡專業團隊持續管理，以及參與管理的家庭成員該怎麼依法安排工作身份，接下來楹進就從 13D 中的細節給大家講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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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D到底是什麼？ 

13D 的全稱，是新加坡《1947 年所得稅法》中的第 13D 條。

這項條款早年的編號是 13CA，後來新加坡法律統一重新編號，原 13CA 就調整為了現行的 13D，大家在看早些年的資料時還會碰到舊的名稱。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符合《規定人士》條件的市場主體，只要資金由新加坡持牌基金管理人管理，並且從《指定投資》中取得符合定義的 《特定收入》，對應的收入就能按照 13D 規則享受新加坡所得稅豁免。

常見的《規定人士》覆蓋這幾類主體：

既非新加坡公民也非新加坡稅務居民的個人；

不屬於新加坡稅務居民，在新加坡除基金管理人外無常設機構，也不在新加坡實際經營業務的境外公司；

滿足法定條件的信託受託人；

符合監管要求的管理帳戶及其他合規主體。

從這些規定就能看出來，13D 核心解決的是境外基金或非居民主體，在新加坡接受專業基金管理時符合條件的投資收入，該如何適用稅務豁免的實際問題。

它本身不是居留類簽證，不會因為某隻基金符合 13D 的要求，就自動給基金持有人或者其家屬簽發新加坡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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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D在家族資產管理中承擔什麼作用？ 它和大家更熟悉的 13O、13U 相比，最核心的差別集中在兩個維度。 

**1、資產門檻的設置邏輯是最直觀的差異**

大家常接觸的 13O 和 13U 家族辦公室方案，都需要經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正式批准，還要滿足基金資產規模、投資專業人員配置、本地開支和本地投資比例等一系列持續合規條件。

13D 的適用對象是境外基金或者其他符合定義的非居民主體，現行的第 13D 條及配套法規里，並沒有設置和 13O、13U 公開方案完全一致的 2000 萬或 5000 萬新元硬性申請門檻。

這也讓 13D 在資產規模和基金設立地點上靈活度更高，暫時不打算把基金主體遷入新加坡，但確實有跨境投資管理需求的家庭，完全可以結合自己現有的資產和架構做進一步評估。

不過沒有統一的法定資產門檻，不代表資金量很少也適合搭建 13D 架構。

各家基金管理人通常會有自己的最低管理規模和客戶准入標準，境外主體設立、投資管理、銀行託管、審計稅務法律服務以及年度維護，都會產生一筆持續的運營成本。資金規模太小的話，哪怕形式上能把結構搭建起來，實際分攤的管理成本也可能並不划算。

2、適用流程與審核邏輯是另一項核心差異

從公開的監管資料來看，13D 一般不需要像 13O、13U 那樣提前取得 MAS 的稅務優惠批准，由基金及合作的專業機構對照法律條件完成自我評估即可。

新加坡稅務局在基金 GST 減免的官方資料里，也明確將 13D 與 13O、13U 做了區分：13O 和 13U 基金需要提交 MAS 出具的批准函，13D 境外基金則需要提供公司註冊證明、本地基金管理人委任文件以及其他配套支持材料。

**但大家千萬別誤以為 《自我評估》就是 《沒有監管審核》。**

基金是否屬於規定人士範疇、投資標的是否屬於指定投資範圍、取得的收入是否符合特定收入定義、基金管理人是否滿足資質要求，以及投資者結構和持續申報是否全程合規，每一項都需要完整的文件材料支撐。

要是對條件的判斷出現偏差，相關收入不僅可能失去豁免資格，還會產生補稅、罰款以及其他連帶法律責任。

境外基金、新加坡基金管理人、投資帳戶和身份安排這幾個環節，彼此相互銜接但又接受各自監管部門的獨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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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13D方案通常由哪些部分組成？ 

一套以 13D 為核心的家族資產管理方案，往往不是註冊一家單一公司就能落地，需要由多個環節的安排組合而成。

**第一個核心組成部分，是境外基金或資產持有主體**

基金主體一般設立在新加坡境外，並且需要持續滿足非居民身份、不在新加坡實際經營業務等相關合規條件。

要是境外公司的實際管理和經營地點發生變動，或是在新加坡境內形成了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常設機構，都可能影響它是否還能繼續屬於 13D 規定人士的範疇。

**第二個核心組成部分，是新加坡本地的基金管理人**

13D 條款明確要求，對應資金必須由新加坡本地基金管理人負責管理，或是由其提供專業投資建議。

這裡的基金管理人不能只是名義上的服務主體，必須符合新加坡證券及基金管理相關規則，持有對應的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或是屬於依法可以豁免持牌的合規機構。

根據 2025 年開始適用的最新監管要求，13D 基金還必須由滿足規定條件的基金管理人直接管理或提供投資建議。MAS 公開的備案基金文件顯示，從截至 2027 年的財政年度開始，對應的基金管理人需要配備至少一名實質開展基金管理活動的全職投資專業人員。

**第三個核心組成部分，是投資帳戶及合格資產配置**

13D 的稅務豁免僅針對從《指定投資》中取得的《特定收入》，並非基金收到的所有收入都能自動享受免稅待遇。

指定投資的範圍可以覆蓋符合條件的股票、債券、基金、衍生品及其他各類金融資產，但部分涉及新加坡不動產、合夥企業、房地產持有公司的標的，或是不符合要求的收入類型可能會被排除在外，具體需要按照當期生效的法規逐項判斷。

**最後一個核心組成部分，是家庭成員的身份安排**

要是家庭成員打算在新加坡的基金管理公司、家族辦公室或其他相關實體里擔任實際管理職務，可以同步評估 EP 申請的可行性。

但 EP 本身是獨立的工作準證申請項目，基金符合 13D 的要求，不代表某位家族成員就能自動滿足 EP 的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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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D與EP究竟怎樣銜接？ 

這也是很多客戶諮詢 13D 時最關心的問題，小楹必須給大家講得明明白白。

EP 是新加坡人力部簽發給符合條件的外國專業人士、經理及高管的工作準證，一般由僱主或是受委託的就業代理機構提交申請。

所以如果 13D 方案要同步為家庭成員規劃 EP，需要分別證明這幾個核心點：

境外基金為什麼必須交由新加坡本地團隊管理；

相關運營公司為什麼需要設置對應的工作崗位；

申請人的從業經歷為什麼匹配該職務的能力要求；

申請人是否會真實履行投資管理、研究或決策相關職責；

公司能否持續支付符合標準的薪酬並保障本地正常運營。

絕對不能把基金的資金簡單當作《購買 EP》的投資額，也不能只在文件上虛設一個職位而不實際履職。

拿到 EP 之後，符合條件的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新加坡工作準證的家屬配套政策申請相應證件，至於後續能不能拿到永久居民身份，要由新加坡移民與關卡局根據個人的工作表現、居住時長、家庭情況、收入水平等多重因素綜合審核，不存在自動轉換或者保證獲批的說法。

對於手裡已經持有境外基金、公司、信託或各類金融資產的家庭而言，13D 提供了一種**《保留境外原有主體、引入新加坡專業管理能力》**的全新安排思路。

它的核心定位非常清晰，就是讓符合規定的境外基金或非居民主體，在由新加坡持牌基金管理人管理並滿足對應條件的前提下，為指定投資產生的特定收入申請稅務豁免。

它的優勢在於結構和資產規模相對靈活，不用完全照搬 13O、13U 的固定申請路徑，對應的限制也很明確，基金必須持續滿足監管規定，稅務優惠採用自我評估模式，EP 和永久居民身份還要分別接受對應主管部門的獨立審核。

說到底，13D 可以成為部分家庭切入新加坡資產管理體系的優質選擇，但大家千萬別把資產條件相對靈活，誤解成能用少量資金直接拿到新加坡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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