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開車拿手機將成刑事罪！新加坡通過新法，私家車司機和網約車司機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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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8-04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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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周二（8月4日），隨著一項將開車時持有手機定為刑事犯罪的法律獲得通過，國會議員們就開車時使用支架設備以及該法對私家車/網約車司機的影響尋求進一步澄清。

在《道路交通（雜項修正）法案》的二讀辯論中，來自兩方的共26名議員和一名委任議員參與了這場持續超過五小時的討論。

**法律修訂後，駕駛員在開車時持有手機將被視為違法，即使當時並沒有在使用該設備。**

此前，只有在車輛行駛過程中，駕駛員手持手機進行通話或發簡訊等通信功能時，才構成違法。

內政部第二部長沈心靜在開場演說中表示，之前的規定要求警察必須親眼觀察到駕駛員在操作設備才能執法，這在實際操作中極具挑戰。

「更重要的是，無需證明駕駛員是否在操作設備。與其他日常物品不同，移動通信設備通常是為了通信或獲取信息而持有。」

「這些活動通常需要駕駛員的視覺和認知注意力，從而分散其駕駛注意力。」

「如果是手持設備，分心的風險會進一步增加，因為駕駛員必須拿著並支撐設備，從而降低了對車輛的控制能力。」

**新法明確規定，如果設備固定在支架上，駕駛員在開車時觸碰該設備不構成違法。**

但如果駕駛員在使用支架設備時分心或影響了對車輛的控制，仍可能被指控為疏忽駕駛或危險駕駛。

此外，該法律允許交通警察通過攝像頭，以及公眾提交的照片或視頻來執法。內政部此前表示，這將提高此類違法的檢出率。

除了對開車持手機採取更嚴格的規定外，新法還對導致嚴重傷害的危險駕駛行為加重了處罰，並降低了酒駕的法定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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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支架設備



周二發言的議員們對開車時使用支架設備以及公眾提交的執法證據提出了疑問。

議員馬麗亞姆·賈法爾（Mariam Jaafar）詢問公眾提交的視頻將如何審核；議員大衛·何（David Hoe）則詢問交通警察是否會發布關於提交證據的最低信息要求和質量指南。

他詢問，一張顯示駕駛員持有設備且帶有車輛註冊號的照片或視頻是否足夠，以及如果提交的記錄不夠清晰，警方是否會檢查其他可用的攝像頭畫面以證實報告。

**許多議員強調，支架設備依然可能分散駕駛員的注意力。**

議員陳東升（Dennis Tan）提醒議會不要低估駕駛員面臨的日益增多的數字化干擾，例如支架手機、可穿戴設備、大型車載信息娛樂系統和數字儀錶盤等。

他還詢問，安裝多個支架設備是否會顯著增加駕駛分心。

「雖然嚴厲的處罰是必要的，但如果現代車輛座艙的設計本身就成了分心的源頭，那麼僅靠執法無法完全解決問題。」

「如果我們只關注在分心駕駛發生後進行處罰，而不研究某些車輛設計是否在起初就導致了分心，那麼我們可能是在對症下藥，而非根治病因，」陳議員表示。

他詢問內政部是否會與陸路交通管理局（LTA）合作，考慮制定預裝信息娛樂系統的標準，以及政府是否會研究在車輛行駛期間自動限制某些複雜的觸摸屏交互或基於應用程式的功能。

議員何廷茹（He Ting Ru）也對車載顯示屏表達了類似擔憂，詢問通過車輛系統進行打字、刷社交媒體、看視頻或進行視頻通話時適用什麼規則。

議員龐麗珊（Poh Li San）擔心這些變化可能會使「濫用支架設備」的行為合法化；議員李蕙英（Lee Hui Ying）則引用澳大利亞昆士蘭州的例子，稱該地區對某些類別的駕照限制了支架手機的使用。

此外，多位發言者還談到了新法對依賴手機謀生和導航的網約車司機的影響。

勞工議員萬里扎（Wan Rizal）詢問內政部是否會考慮開展宣傳活動，確保平台工作者及時了解新規。

作為國家計程車協會顧問之一的李議員詢問，內政部是否考慮直接與計程車公司、網約車平台運營商合作，加速推廣免提導航和語音助手工具。

議員陳嘉琳（Charlene Chen）建議政府可與平台運營商合作，儘量減少車輛行駛中的交互需求。

「這可以包括更簡單的顯示介面、語音引導方向、屏蔽非必要通知，以及提供足夠長的響應窗口，讓司機在安全的情況下再響應接單請求。司機不應因為優先考慮安全而受到處罰，」她補充道。

## 「絕無例外」



在回應議員們的擔憂時，沈心靜部長表示：「法案明確規定，**只要車輛在行駛，禁止持有移動通信設備。絕無例外。**」

她補充說，即使設備從支架上掉落，駕駛員也應在安全停穩車輛後再將其撿起。

「假設在車輛行駛時撿起設備是安全的，即使只有一秒鐘，也是危險的。我們的目標是讓駕駛員在心態和習慣上產生集體轉變，最大限度地減少路上的分心。」

針對使用支架設備和車載娛樂系統增加分心的問題，沈部長表示，內政部沒有將行駛中使用支架設備定為刑事罪，因為操作它們有正當理由，例如使用導航應用。

儘管如此，現有條款在某些情況下仍針對行駛中對支架螢幕的使用。

根據具體情況，如果駕駛員使用支架設備（無論一個還是多個）導致分心並影響駕駛行為，該駕駛員可能會被指控為疏忽或危險駕駛。

她補充說，《道路交通（機動車、建設與使用）規則》已經規定，以可能造成安全隱患或分心的方式安裝任何視覺顯示屏均屬違法。

「我們將監測道路交通情況，如果需要，不排除對支架設備或螢幕的管理方法做出調整。」

在回答李議員關於手機駕駛導致事故的問題時，沈部長指出，在證明手機駕駛是否導致交通警察接報的事故時，存在巨大的證據困難。

「首先，駕駛員不會主動承認事故發生時他們確實在使用移動通信設備，」她說。

「而且通常缺乏客觀的視頻證據來證明駕駛員在事故發生時正在使用手機。」

「但這並不意味著手機駕駛不危險或不普遍。」

她表示，手機駕駛違規行為呈上升趨勢，**案件數量從2024年的3,014起增加到2025年的4,214起，增長了40%**。

「我們必須果斷打擊這種不良駕駛行為，而不能等到更多事故或死亡事件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