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履行職責監督拉維 督導律師被裁定行為失當 案件移交三司特別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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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3-04-07
Source: 獅城新聞

![未履行職責監督拉維 督導律師被裁定行為失當 案件移交三司特別庭處分 ](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19/17192830.avif?1680793286)





曾金廣律師因為沒盡到督導拉維律師（圖）的職責而被總檢察署投訴，紀律審裁庭事後裁定曾金廣的專業行為嚴重失當。（取自早報網） 

（新加坡訊）拉維律師（M. Ravi）因對當局做出不實指控而被吊牌5年，他早前委託曾金廣律師充當他的督導律師，但後者卻沒有履行監督拉維的職責，也沒有按月提呈拉維的工作進度報告，紀律審裁庭因此裁定曾金廣的專業行為嚴重失當，案件將移交三司特別庭決定處分。

《聯合早報》報道，拉維患有躁鬱症，由於他持有的是有條件執業證書（conditional practicing certificate），因此必須滿足律師公會規定的一些條件，即不得獨立經營律師樓，還須在一名律師的監督下才批准更新他的律師執照。

經營律師事務所的曾金廣律師執業約26年，他在2021年4月受拉維所託，答應擔任對方的督導律師，為期一年。

他隨後簽署相關文件再交給高庭和律師公會，承諾會在這期間監督拉維行為，拉維因此取得2021年至2022年的律師執業執照。

身為拉維的督導律師，曾金廣也必須履行一些監督條件，包括審查拉維處理的所有法庭訴訟文件、確保他的行為符合條件、每月須提呈拉維的工作進度報告等，一旦發現拉維行為不當時還須第一時間通知當局。

拉維後來仍多次在法庭和社交媒體上針對訴訟發表不當言論，總檢察署對此發函通知曾金廣，要求他作出解釋。

曾金廣回應時坦承，他在收到信函之前，對拉維的行為毫不知情。

他認為，拉維執業約25年，有能力和經驗獨自處理訴訟，因此沒有必要審查拉維處理的所有訴訟文件，而他也確實有幫忙處理客戶支付拉維的律師費。+

曾金廣也稱，他曾就總檢察署的信函質問拉維，並要拉維今後在承接訴訟案之前，必須先得到他的書面批准，此外，拉維也不得在社交媒體上發表任何與案件有關的言論。

對於曾金廣的要求，拉維始終不答應，前者於是要求拉維立即向公會申請獨資執業或到其他律師行執業。

總檢察署向律師公會投訴 

總檢察署後來針對曾金廣沒有履行職責監督拉維一事，向律師公會投訴。後者隨後成立紀律審裁庭展開調查。

紀律審裁庭認為，按照監督條件，拉維只有在曾金廣的監督下才能執業，曾金廣顯然沒有做到這一點，也沒有每月按時提呈拉維的工作進度報告。

另外，紀律審裁庭也指出，拉維的精神狀況，是律師公會對他提出監督條件的首要考量，這是為了避免拉維的專業能力受精神狀況影響，曾金廣卻只著重於幫忙處理拉維和客戶之間的律師費用，沒有顧全監督條件。

對此，紀律審裁庭裁定曾金廣2項指控成立，指他的專業行為嚴重失當，須交由三司特別庭決定處分。

2023年3月，拉維在處理一起走私毒品案時對總檢察署與主控官做出不實指控，被令吊牌5年。

其實，他早前曾在2007年被吊銷執業執照一年，以及在2016年被令2年內不准申請執業執照等；2017年，他躁鬱症復發，上律師事務所鬧事並攻擊2名律師，被法庭諭令接受18個月的強制性治療。（人名譯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