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度車停雙黃線 阿叔屢犯不改罰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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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1-12-24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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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兩個月內兩度在相同的地點把車停在雙黃線上，阿叔被罰款一年後，又在同一地點再犯，他如今辯稱自己此次只停車不足「一分鐘」，但法官不買帳，認為他並非「馬上」取貨，因此判他罰款1200元。

67歲被告唐錦英（譯音）案發時是一家公司的合伙人，他也兼職送貨和載客。他不承認一項牴觸公路交通法令的控狀，經審訊後被判罪成。他不服所判，針對罪成和刑罰提出上訴。

《聯合晚報》早前報道，被告曾在2018年10月26日和12月23日，在甘榜峇魯路的雙黃線路段違例停車。他後來於2019年10月被定罪，每項控狀被罰款800元，牴觸兩項控狀的他共被罰款1600元。

沒想到他一年後又再犯，法官因此將這一項控狀的罰款調高至1200元。

根據國家法院判詞，被告去年8月28日傍晚6時許，將車子停在甘榜峇魯路左側的雙黃線上。他接著亮起停障警示燈，也未關引擎就下車，然後到一間商店取貨。

他後來將貨物搬到車上，接著又倒回頭跑到店內確認貨物。一名稽查員發現被告的車子違法停車後，便拍照開罰單。被告趕緊上前表明他正要開車離開，並指自己只停車不足一分鐘。

不過，稽查員指他已經拍下照片，沒法將照片刪除，他接著將罰單交給被告。

根據條例，車子不得停在雙黃線上，除非只是「馬上」讓乘客上下車或上下貨。被告抗辯時稱，他當時下車取貨再把貨放上車，又回頭確認貨物，前後停車不足一分鐘，理應算是「馬上」。

法官指根據早前判例，沒有上下貨或載客卻停在雙黃線30秒就算違法，何況被告停了一分鐘。

法官也指被告兩度離開車子的過程不能算是「馬上」上下貨，而是屬於違法停車，因此判被告罪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