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新加坡工資不到$2500，卻被套上」經理」的頭銜？小心拿不到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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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18-07-16
Source: 獅城新聞

在新加坡工作，工資還不到S$2500，可是卻被套上」經理」等更高的、與自己職位不符的頭銜？

如果你也是這樣的情況，那得小心了，因為，你有可能拿不到你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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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低於S$2500，但卻無法享受加班費福利**

近日，全國職工總會（NTUC）的助理秘書長發布了一篇博文，分享自己親人在職場上的一段遭遇。

他說，這名親戚在2014年的時候被升職為」餐廳經理」，而公司給她填寫職責和權利的時候，清楚地寫著：她擁有」聘用和解僱」和」監督與管理」的權利，可事實上，她並沒有決策權，所做的工作也只是和普通的服務員一樣，而且月薪只有2300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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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肯定會好奇，這能有什麼損失呢？只是頭銜而已！

但是，新加坡《僱傭法令》中關於工作時長、休息日、年假、輪班、加班等情況的規定，僅適用於每月底薪不超過$4,500新幣的勞力工人和每月底薪不超過$2,500的非經理和執行人員的其他雇員。

這就意味著，在被套上」經理」頭銜之後，這位親戚可能就不再享有加班補貼的福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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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NTUC的助理秘書長呼籲新加坡人力部修訂《僱傭法令》，應該讓所有底薪不超過2500新幣的員工，都享有加班費的權利。

同時，他也列出相關數據，目前新加坡77萬名專業人員、經理和執行人員，但是其中有3萬多人底薪都是低於2500新幣。

**MOM回應：頭銜的影響並不大**

針對NTUC助理秘書長的建議，MOM做出回應：頭銜的影響並不大，因為每一個案件都是根據工作的具體範圍進行單獨評估，包括員工的職能、權力、表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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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高等法院的指示，就業法其實並沒有對行政職位有明確規定，所以僱主不可能賦予員工一個經理的頭銜，就能掩蓋他本身工作的身份。

事實上，在今年3月份，MOM也表示將會在今年稍遲的時候探討就業法，是否讓月薪超過4500新幣的經理、執行人員在法律上也享有公共假期、病假、合力的工作時間的功能其他福利。

話雖如此，但是對於2500新幣以下的經理或者執行人員，依然沒有確定的保障。建議有不確定的朋友，趕緊審查一下自己的僱傭合同，了解自己的工作範圍以及權限，並了解一下自己是否享有加班費的權利，避免企業鑽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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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提醒大家，根據MOM的規定，如果一周工作超過5天，雇員每日的工作時長不得超過8小時或每周44小時（一星期是指始於星期一，止於星期日的連續七天），如果一周工作剛好或者少於5天，則每天工作時長不得超過9小時或每周44小時。其中不包括吃飯或休息時間。所有超過合約規定的工作時數的工作，均可被視為加班。

現在，你就該知道，自己究竟有沒有被「虧待」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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