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稱養父想殺她故先「下手」 養女砍死養父 維持監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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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9-18
Source: 獅城新聞

（新加坡訊）為保住房子權益亂刀砍死養父，被判坐牢18年，女子上訴稱「我覺得他想殺了我，我只是比他先動手」，希望法官能讓她減刑至12年到15年，但最後遭駁回。

這起家庭悲劇發生在2022年11月3日晚上8時至4日清晨5時25分之間，地點在盛港河谷通道第190A座組屋一個單位。

被告陳秋燕（35歲）面對一項誤殺67歲養父陳亞邦的控狀。

根據早前報道，被告的養母過世前答應將組屋留給她，但養父後來拒絕轉移他一半持有權，被告擔心被趕出家門而起殺心，趁養父洗完澡打開浴室門時將他亂刀砍死。

被告早前被判坐牢18年，她不滿判刑，提出上訴，案件昨日在三司上訴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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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秋燕（後右）和養父（前）以及養母（後左）的合照。（檔案照） 

公設辯護人辦公室的代表律師在上訴時指出，心理衛生學院的評估報告顯示，被告當時堅信養父要殺害自己，才會選擇「先發制人」。

根據在庭上出示的報告內容，被告稱:「我覺得他想殺了我，我只是比他先動手」。當被問及為何未曾報警時，被告稱：「我都沒有證據，不可能報警說養父要為了房產殺我，警方要怎麼保護我？」

律師據此主張，被告當時的精神狀況使其無法分辨現實與幻覺，懇請法官將刑期減至12年至15年控方則反駁，被告此前曾供稱，若非因房產問題與養父爆發爭執，她當時不會動手，可見房產才是其真正的殺人動機。

案情顯示，被告曾嘗試通過其他途徑解決房產糾紛，但在得知名字無法加入房產後，便開始預謀襲擊養父。她雖曾考慮僅傷人威嚇，但轉念想到自己若因傷人入獄、房產仍歸養父所有，所以最終決定痛下殺手。

控方指，種種跡象表明被告下毒手是為了保住房產利益，而非出於自我防衛的錯覺。（人名譯音）

## 因遺產與養父多次爭執



據早前報道，被告於1992年被養父母領養。患肺癌的養母於2022年8月離世前，承諾將組屋產權留給她。但在喪禮期間，被告因遺產與養父多次爭執，雖曾獲養父口頭讓步，仍深怕被趕出家門而萌生殺機。

同年9月初，被告預先購買一把18公分長刀藏於房內。10月底，她得知組屋產權將自動由養父繼承；11月2日要求在屋主名冊加名時遭拒絕，養父更揚言死後將捐出房子。

隔日，被告在房內練刀並用香蕉試鋒。當養父在浴室為她洗工作服時，她最後一次要求過戶一半產權再次被拒。被告遂預謀趁養父洗澡完開門之際突襲，持刀刺向其脖子並狂砍約10分鐘致其死亡。

在提交給法院的上訴信中，被告指原審法官僅僅因為父親給她做飯、洗衣服，就認定父親對她疼愛有加，但「這不是事實」。

她還提到，在養母去世後，她曾希望能有一個「幸福的結局」，並與養父的關係更加親近，但他愛的是金錢而非家人。

在法庭出示的另一份文件中，被告也寫道，她最初計劃在事後自殺，但自己「非常害怕那把刀」。她還指出，自己不想立刻自殺，所以先去把動漫看完，隨後才撥電報警。

## 被告具備控制自身行為能力



高庭法官哈里古瑪代表三司上訴庭宣讀判決時指出，被告在購買砍刀後將殺害養父的計劃推遲了兩個月，這表明她完全具備控制自身行為的能力。

法官同時指出，被告若真的堅信養父要殺她，又怎會繼續與其同住，甚至吃養父做的飯？

此外，被告如今提出的新犯罪動機，此前完全未包含在案情報告中，也未在原審時提及。

他說，上訴庭僅在原審法官判斷有誤、基於錯誤原則下判或判刑過重時才會介入。針對此案，判詞顯示原審法官已充分考量心理衛生學院的所有評估報告。儘管此案無疑是一場悲劇，但原審法官並未誤解法律，判刑既未違反原則，也絕非過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