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假結婚一年後病逝 越南「妻」可繼承半數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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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10-23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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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圖：iStock）

一名男子在父親去世後，才發現父親生前秘密娶了一名越南籍女子，兩人婚後沒有同住，女子也沒有在丈夫患癌期間現身。兒子因此懷疑父親收錢假結婚，入稟法院要求宣告婚姻無效，以阻止女子繼承一半遺產。

高庭雖然接受這是一段假結婚，但認為沒有法律依據宣告婚姻無效。兒子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最終以二比一的多數裁決駁回上訴，理由是2016年才實施的假結婚無效條文，不能追溯適用於2011年的婚姻。

不過，大法官梅達順持不同意見，認為雙方為了非法目的取得結婚准證，並隱瞞相關事實，導致准證無效，因此婚姻也應無效。 但多數法官維持婚姻有效的裁決，越南女子因此保留作為合法妻子的遺產繼承資格。

越南籍女子假結婚「嫁」給本地離異男，上訴庭雖然接受這是一段假結婚，但認為沒有法律依據宣告婚姻無效，因此女子仍保有妻子的法律地位，原則上可「名正言順」繼承「丈夫」一半的遺產。

這是因為我國在2016年收緊假結婚相關法令，規定從同年10月1日起註冊、涉及獲取移民便利及利益交換的假婚姻，在符合相關法定條件下屬於無效婚姻，但不能追溯用於2016年10月1日之前註冊的婚姻。這意味著，在2016年10月1日之前「結婚」的配偶，即便認定為「假結婚」，只要婚姻不存在其他法定無效理由，在另一方去世且沒有留下遺囑時，仍可合法分得法定遺產份額。而兩人的婚姻是在2011年註冊的，早於法令收緊之前。

根據上訴庭前天（21日）發布的判詞，上訴人是Cheng Tze Tzuen，答辯人是越南籍女子Dang Lan Anh。上訴人是本地一名已故男子Cheng Meng Koon和前妻所生的兒子，答辯人則是Cheng Meng Koon「再婚」的女子。

父親過世 兒子才發現他再婚 

判詞顯示，男子曾離婚，記錄顯示他在2011年1月26日與答辯人註冊結婚，但沒有通知家人，也沒有邀請親友出席婚禮。

婚後，他繼續和姐姐同住，不曾與答辯人共同生活。

婚後不到一年，他因癌症病重，住院及入住臨終關懷機構期間，答辯人始終沒有出現，也沒有聯繫家屬。男子最終於2012年1月8日去世。

直到同年3月，家人才接獲破產管理及公共信託局的通知，得知男子再婚，妻子有權獲得部分公積金存款。男子沒有留下遺囑，名下資產主要包括一間組屋14%的產權，以及未指定受益人的公積金存款。

根據無遺囑繼承規定，妻子原則上有權繼承一半遺產。

男子曾遭大耳窿騷擾 兒子懷疑他收錢假結婚 

兒子指出，父親結婚前曾因吸毒問題及經濟困難，遭大耳窿騷擾，但「結婚」後騷擾突然停止。

他懷疑父親收取越南女子的錢，協助她通過婚姻取得移民便利，並用有關款項償還債務。家屬後來獲移民與關卡局告知，女子曾在2011年因違反移民條例被遣返。

兒子2024年10月入稟高庭，要求宣告父親的婚姻無效，以阻止女子繼承遺產。高庭雖然根據現有證據，接受這是一段假結婚，但認為沒有法律依據宣告婚姻無效，因此沒有批準兒子要求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

兒子不服，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上訴庭二比一駁回上訴 越南妻保住繼承資格 

上訴由包括大法官梅達順在內的三司庭審理。大法官梅達順認為，雙方為達到非法目的而結婚，並在申請結婚准證時隱瞞相關事實，導致准證無效，因此婚姻也應被宣告無效。但另外兩名上訴庭法官則認為《婦女憲章》第11A條從2016年10月1日起，才規定為了取得移民便利並涉及金錢利益的假結婚無效。

有關條文不具追溯效力，因此不適用於2011年締結的婚姻。

兩名法官強調，婚姻是否有效，必須依據法律明確列出的理由判斷，不能單憑結婚動機不當或違反公共政策，就宣告婚姻無效。

三司最終以二比一的裁決駁回兒子的上訴，維持男子婚姻有效的裁決。

這意味著，越南女子的婚姻法律地位獲得維持，兒子無法通過宣告婚姻無效的方式，剝奪她作為妻子的遺產繼承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