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3月5日三名男子因吸食依託咪酯後駕駛被起訴，涉及多起嚴重交通事故與妨礙司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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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3-04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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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年齡介於29至36歲之間的男子，將於2026年3月5日因在吸食依託咪酯（etomidate）後駕駛，以及多項交通違規行為被正式提起刑事訴訟。案件詳情如下：

**案例一**

2026年1月3日晚約9時，警方接到通報，在Pasir Ris Drive 6與Pasir Ris Drive 1的交叉路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警方抵達現場後發現，兩輛汽車在路口正面相撞。

調查表明，一名36歲的駕駛員從Pasir Ris Drive 1違規右轉後，逆向行駛於Pasir Ris Drive 6上。在逆向行駛過程中，其車輛逼近一輛靜止的摩托車，迫使騎手緊急避讓。隨後，該駕駛員繼續逆向行駛，並撞上一輛停在紅燈前的汽車。

警方發現，該駕駛員在事故發生前曾使用含有依託咪酯的電子霧化器吸入藥物。其車內查獲了一台電子霧化器及一個藥囊。

因此，該36歲駕駛員將因「依託咪酯影響下駕駛」及「逆向行駛」被控兩項罪名：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7(1)(a)條，涉嫌「在藥物影響下駕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a)條，涉嫌「危險駕駛」。

**案例二**

2025年9月19日晚約7時30分，警方在Choa Chu Kang Avenue 3發生一起交通事故。現場發現一輛汽車與一輛摩托車相撞，當時騎手正停在Choa Chu Kang Avenue 3與Brickland Road交叉口等待綠燈。

調查發現，該名30歲駕駛員在碰撞前持續 erratic 行駛，在右轉車道內左右搖擺。現場觀察顯示，其步態不穩、言語混亂，並被目擊將物品從車窗拋出。警方事後回收這些物品，確認為電子霧化器與藥囊，並予以扣押。

後續調查證實，該駕駛員在駕車前曾吸入含依託咪酯的霧化劑。

因此，該30歲駕駛員將因「依託咪酯影響下駕駛」、「捲入交通事故」及「試圖銷毀電子霧化器與藥囊」被控三項罪名：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7(1)(a)條，涉嫌「在藥物影響下駕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5(1)(a)條，涉嫌「未盡謹慎注意義務駕駛」；

根據《1871年刑法典》第204A條，涉嫌「妨礙、阻止、扭曲或破壞司法程序」。

**案例三**

2025年8月10日晚約9時，警方接到通報，在Bedok North Avenue 3與Bedok North Road交叉路口發生一起汽車撞交通燈杆事故。警方檢查29歲男性駕駛員時，發現其隨身攜帶兩台電子霧化器，並在背包中搜出38個藥囊。駕駛員承認自己從事依託咪酯藥囊的配送服務，隨即因「藥物影響下駕駛」及「未盡謹慎注意義務駕駛」被逮捕，相關設備亦被扣押。

在調查該起案件期間，該駕駛員於2025年11月8日下午約3時，在Teck Whye Lane再次捲入一起致命交通事故。調查發現，兩名女性行人正站在人行道準備過馬路時，該駕駛員突然衝上人行道，直接撞擊兩人。其中一名84歲女性被送往醫院，診斷為左髖骨與左腕骨折；另一名83歲女性當場昏迷，送醫後於當日16時10分宣告不治身亡。

警方在現場逮捕該駕駛員，並確認其在事故發生前曾吸入含依託咪酯的霧化劑。

該29歲駕駛員將被控四項罪名：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b)條結合第64(2)條，涉嫌「危險駕駛致人死亡」；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b)條結合第64(3)條，涉嫌「危險駕駛致人重傷」；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7(1)(a)條，涉嫌「在藥物影響下駕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5(1)(a)條，涉嫌「未盡謹慎注意義務駕駛」。

此外，該駕駛員還因2025年7月8日與7月16日兩次「未盡謹慎注意義務駕駛」，以及7月5日「未遵守紅燈信號」等交通違規行為接受進一步調查。

**附件A：處罰標準摘要**

**藥物影響下駕駛（第67(1)(a)條）**：初犯可處2,000至10,000新元罰款，或最高12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再犯則罰款5,000至20,000新元，監禁期最長兩年，並可能吊銷所有類別車輛駕駛執照。

**危險駕駛致人死亡（第64(1)(b)條結合第64(2)條）**：最高可判處8年監禁，若被認定為嚴重罪犯，另加不少於1年、不超過2年的額外監禁，並可吊銷駕駛執照。

**危險駕駛致人重傷（第64(1)(b)條結合第64(3)條）**：監禁期不少於1年、不超過5年，嚴重罪犯另加2,000至10,000新元罰款，以及不少於6個月、不超過1年的額外監禁。

**危險駕駛（第64(1)(b)條）**：罰款不超過5,000新元，或監禁不超過12個月，或兩者並罰；嚴重罪犯另加2,000至10,000新元罰款，或額外監禁不超過12個月。

**未盡謹慎注意義務駕駛（第65(1)(a)條）**：罰款最高1,500新元，或監禁不超過6個月，或兩者並罰；嚴重罪犯另加2,000至10,000新元罰款，或額外監禁不超過12個月，並可能吊銷執照。

**妨礙司法程序（《刑法典》第204A條）**：可處最高7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並罰。

**附件B：案件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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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駕駛員座位上發現的電子霧化器與藥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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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30歲駕駛員所駕駛的涉案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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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30歲駕駛員丟棄的電子霧化器與藥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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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29歲駕駛員在Bedok North Avenue 3與Bedok North Road交叉口撞上交通燈杆時所攜帶的電子霧化器與藥囊。 

**公共事務部****新加坡警察部隊**2026年3月4日 晚11時2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