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人因違反《公共秩序法》將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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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12-16
Source: 獅城新聞

兩名61歲男子因違反《2009年公共秩序法》（Public Order Act 2009，簡稱POA），將於2025年12月17日分別出庭受審。

兩起案件的具體情況如下：

2024年6月22日，一名61歲男子涉嫌組織了一場公眾集會及多場步行遊行，以紀念某宗教團體的搬遷。該集會和遊行活動在新加坡六個不同地點展開，持續長達八小時。活動中使用了五輛裝有強光燈的彩車，信徒們邊走邊觀看沿途表演，最終抵達寺廟。該男子明知自己未依照《公共秩序法》第7條申請相關許可，仍執意組織活動。他將被控兩項罪名：未經許可組織公眾集會和未經許可組織公眾遊行，均違反《公共秩序法》第16(1)(a)條。

2024年10月24日，另一名61歲男子涉嫌組織了兩場紀念神祇的遊行活動。第一場遊行中，兩輛裝有LED燈並播放高音量音樂的彩車占據了巴耶利峇路附近的一條服務車道，信徒們聚集在兩輛彩車之間行進。儘管該男子已獲得在寺廟附近空地舉辦集會的許可，但警方明確禁止任何形式的步行遊行。即便現場警察多次警告其行為已違反許可條件，他仍執意繼續第一場遊行。第二場遊行中，信徒們占據了巴耶利峇路最左側車道，朝附近的一座寺廟返程。然而，該男子並未就此次在巴耶利峇路上的遊行申請任何許可。他因此將被控兩項罪名：第一場遊行違反了許可條件，依據《公共秩序法》第16(1)(c)條；第二場遊行則屬無許可組織公眾遊行，依據第16(1)(a)條。

根據《公共秩序法》，未經許可組織公眾集會或遊行，或違反許可所附條件組織相關活動，最高可被處以5000新元罰款。若為再犯者，則可能面臨最高1萬新元罰款、六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

新加坡警察部隊提醒公眾：在新加坡，未經警方許可組織或參與任何公眾集會或遊行均屬違法，將構成違反《公共秩序法》的罪行。我國法律與政策旨在平衡公眾表達自由的需求，與維護社會秩序與和平的必要性。

更多關於警方許可事宜的信息，請訪問：<https://www.police.gov.sg/E-Services>。

 **公共事務部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12月16日下午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