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機涉危險駕駛致死及其他交通罪被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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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11-28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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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4日下午約2時30分，警方接獲通報，稱在淡濱尼大道7巷與淡濱尼街42巷交界處發生一起汽車與電動輔助自行車（PAB）相撞的交通事故。67歲的男性PAB騎手被送往醫院時已失去意識，隨後不幸離世。初步調查顯示，35歲的男性汽車司機在事故發生後未對PAB騎手施以援手，涉嫌立即逃離現場，並棄置其車輛。該司機也未在24小時內按規定向警方報案，且被發現駕駛時並無有效的駕駛執照。

通過廣泛的地面調查，並藉助警方監控錄像，交通警察部隊（TP）成功確認了該汽車司機的身份，並於2025年11月26日將其逮捕。

該男子將被控以下罪名：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a)條結合第64(2)條及第64(6)條，以危險駕駛致人死亡罪起訴；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貫徹第35(1)條，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車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1)條，肇事後未停車；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2)條，未報案；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3)條，未提供援助；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22條，棄置車輛致其他道路使用者不便；

根據1960年《機動車（第三方風險及賠償）法》第3(1)條，使用無保險覆蓋的車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96(1)條，未經車主同意取走機動車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a)條結合第64(2)條，危險駕駛致人死亡罪可判處最高八年監禁，並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累犯者可判處至少兩年、最高十五年監禁，並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35(1)條，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車輛，可處最高1萬新元罰款，或最高三年監禁，或兩者並罰。累犯者可處最高2萬新元罰款，或最高六年監禁，或兩者並罰。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1)條，肇事後未停車，以及第84(2)條未報案，每項罪名可處最高1000新元罰款，或最高三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累犯者可處2000新元罰款，或最高六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3)條，因造成他人死亡而未提供援助，可處最高3000新元罰款，或最高12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累犯者可處5000新元罰款，或最高兩年監禁，或兩者並罰。違法者可能被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至少12個月。

根據1960年《機動車（第三方風險及賠償）法》第3(1)條，使用無保險覆蓋的機動車輛，可處最高1000新元罰款，或最高三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並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22條，棄置車輛致其他道路使用者不便，可處最高2000新元罰款，或最高三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累犯者可處5000新元罰款，或最高六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96(1)條，未經車主同意取走機動車輛，可處最高1000新元罰款，或最高三個月監禁。

交通警察部隊提醒所有駕駛者，必須遵守交通法規，共同維護道路安全。駕駛者應確保自己持有與所駕駛車輛類別相符的有效駕駛執照。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必須立即停車並提供援助，例如呼叫救護車，確保傷者獲得及時救治。肇事後未停車施援即離開現場屬刑事罪行。警方絕不姑息任何違反交通法規、危害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的行為，將堅決採取執法行動。

**附件**

事故現場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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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11月28日 凌晨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