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疫情、大選、骨痛熱、經濟壓力...國父遺囑再出風雲，新加坡太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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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0-02-24
Source: 獅城新聞

疫情、大選、骨痛熱、經濟壓力...國父遺囑再出風雲，[新加坡](https://www.sgcn.com/)太南了！

最近新加坡真的是有點...太南了！

新冠肺炎疫情給新加坡蒙上了一層煙霾...

大選...更是...人心惶惶...

骨痛熱病症在這個節骨眼上又創出新高...添亂...

然...

這些還不夠，新加坡李家的...國父的二兒媳婦...話說改立遺囑的事情...又有內幕曝出...

真是樹欲靜而風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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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來源自網絡）

新加坡國父李光耀的遺囑...

可謂絕對的現代「宮廷懸案」...

話說，當年李家二兒媳婦...這位大律師...在遺囑的確立上一直是備受質疑...

但具體的真相一直都引而不發...

屬於大檔案...

然...現在突然有了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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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來源自網絡）

新加坡紀律審裁庭裁定，已故建國總理李光耀的兒媳婦林學芬行為嚴重不當，因其與丈夫李顯揚合謀在16小時內簽署遺囑、撒謊和隱瞞證據。

根據審裁庭發表的裁決報告，案件主要有三個重點：

林學芬是否是李光耀最後遺囑的律師？

林學芬的行為是否違反專業操守？

以及是否應該受到處分？

對此，林學芬曾經表示，自己是以兒媳而不是律師的身份處理遺囑，因此沒有利益衝突。

但兩名關鍵證人雷安智和江秀慧的說法卻與林學芬有出入。

這兩人當時同林學芬在同一家律師事務所任職。

江秀慧在一份會面記錄中提到，李光耀當時雖然身體虛弱但意識清醒，還兩次詢問是誰草擬了遺囑。雷安秀告訴李光耀是林學芬草擬遺囑後，李光耀便簽署了遺囑。審裁庭認為，這顯示李光耀把林學芬視為律師。

審裁庭也指出，李光耀從收到最後一份遺囑的草稿到簽署遺囑，只用了16個小時。因此，審裁庭認為李光耀是在李顯揚夫婦的誤導下，倉促簽署遺囑，並譴責李顯揚夫婦不誠實，也沒有顧及李光耀的意願，還為了掩蓋錯誤行為而捏造謊言和隱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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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來源自網絡）

李光耀在2011年8月訂立第一份遺囑後，兩年多內共有六次修改遺囑內容：

2011年8月20日：最初版本

李光耀在夫人柯玉芝逝世半年後，找律師柯金梨草擬遺囑。

遺囑包含：

三名子女平分遺產，附「贈予」條款（Gift-Over Clause），列明三名子女若有人比他早逝情況下的詳細條文

列拆除條款。註明女兒李瑋玲有權在他逝世後繼續免租金住在歐思禮路38號，她搬離後才拆除 。這個房子留給李顯龍，他必須支付房子的維修與保養費用。

李光耀當年也致函內閣，表達他過世後應拆除歐思禮路38號住宅的意願

12月21日：第二版本

三名子女平分遺產，保留「贈予」條款

保留拆除條款，但取消李瑋玲在他逝世後可繼續居住在歐思禮路38號的條文

李光耀在一周後第二次致函內閣表示，若保留房子，就要鞏固房子根基及翻新，並讓人入住

2012年9月6日：第三版本

遺產不平分，李顯龍、李顯揚各得三份，李瑋玲得四份，但是李瑋玲享有的是遺產終身權益，在她過世後兄弟可平分她的所得

保留拆除條款，與第二版一樣沒註明李瑋玲在他逝世後可繼續居住在歐思禮路38號

9月20日：第四版本

恢復三名子女平分遺產

保留與第二和第三版本一樣的拆除條款

10月4日：第五版本

三名子女平分，保留「贈予」條款

刪除拆除條款。恢復李瑋玲在他逝世後居住在歐思禮路38號的資格，但必須獲得長子李顯龍的同意。李瑋玲只有權居住，但不享有遺產的終身權益

11月2日：第六版本

遺產分七份，李顯龍和次子李顯揚各兩份，李瑋玲可得三份， 保留「贈予」條款

沒有拆除條款。與第五版本一樣，在李顯龍同意下李瑋玲可繼續居住在歐思禮路38號。

\*遺囑前後六個版本都由柯金梨負責草擬，原件由她保管

2013年12月16日-17日：最終版本

李光耀在出院兩個月後收到媳婦、李顯揚妻子林學芬的電郵，關於恢復「第一版本遺囑」，但最終版本與第一版本遺囑不完全相同。

遺囑包含：

恢復三名子女平分遺產，李瑋玲多出的一份取消。沒有「贈予」條款

恢復故居拆除條款， 給予李瑋玲居住在歐思禮路38號的資格，但沒有註明免租，也沒註明李顯龍必須支付維修與保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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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來源自網絡）

在柯金梨不在的情況下，也是律師的林學芬第二天派兩名她律師事務所的下屬到李光耀住家當見證人；李光耀簽下最終版本遺囑，原件這次由林學芬保管。

其中，拆除歐思禮路38號的條款在第五份和第六份遺囑中被刪除，並在最終版本中出現。

最新消息...以下是2013年12月16日至17日之間，短短16小時內所發生的事：

12月16日晚上7時08分 

林學芬發電郵給李光耀 「遺囑附件我只是代轉發」

「我記得當時正好離開律師事務所，我用黑莓手機把電郵發出去了。顯揚打給我，我在車上，他罵我怎麼處理那麼久……」

根據林學芬在聆訊中接受盤問時的解釋，12月16日是個忙碌的一天，傍晚她正準備飛到法國巴黎參加一系列的工作會議，連行李都還沒收拾，當天又得處理「工作危機」，但因為丈夫李顯揚的囑咐，她以兒媳身份把一個附有李光耀最後版本遺囑的草稿發出去了，自己記得轉發時並沒有打開附件。

不過，由於林學芬也是一名律師，且她第一封發給李光耀的電郵中附上的最後版本遺囑草稿，並不如電郵中所說，是「遺囑原版」，與李光耀遺囑第一版本內容有出入。審裁庭在報告中指出，林學芬實則是以律師身份，趁之前一直處理李光耀遺囑事項的柯金梨律師不在國內，與丈夫李顯揚合謀誤導李光耀簽署遺囑，還公開撒謊和隱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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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來源自網絡）

以下是林學芬發給李光耀的電郵：

「親愛的爸爸， 附上大家同意的遺囑原版，註明考量個別產業估算後，遺產由三名子女平分。 金梨：請你正式草擬，謝謝。學芬」

7時31分 

李顯揚回復同一封電郵：「爸，別等律師回來了」

不到半小時，李顯揚回復了林學芬的電郵，這時候給李光耀的這則電郵，不再發給柯金梨，而是抄送了李光耀的私人秘書黃蓮好，並催促李光耀儘快執行最後遺囑。

李顯揚說：

「爸，我聯繫不上金梨。我相信她不在國內。我不認為應該等到她回來後再處理。反正簽署遺囑只需要證人。學芬可以找律師事務所其中一位合伙人帶遺囑到我們家，為你執行也見證遺囑的簽署。他們可以聯繫蓮好，安排適合的時間。顯揚」

審裁庭在盤問李顯揚的過程中，針對這第一封電郵中附件為何一開始要發給林學芬，而不是李光耀一直以來的代表律師柯金梨，以及最後整個過程為何排除柯金梨，表達懷疑。李顯揚解釋說，「妻子都會幫他處理行政事務」。

對此，律師公會代表律師說：「你的供證不可信」。

8時12分 

林學芬另一封電郵 火速安排簽遺囑

透過林學芬，林學芬律師事務所的同事雷安智與黃蓮好接洽上了。報告指出，根據記錄，早在一小時前，林學芬在發了第一封電郵後，就馬上給雷安智打了通電話；當時她根本沒有等柯金梨回復，李光耀這時候也還未透過電郵表達任何意願。

在聆訊中，當被問及為何7時08分發了電郵後，馬上就撥電雷安智時，林學芬的回應是：「因為我是聽話的老婆。是顯揚叫我這麼做的。」

9時42分 

李光耀回復了 「好，不等」

李光耀同意不等律師柯金梨，並強調在簽署過程中要由律師擔任公證人。

儘管林學芬一直否認自己是以律師身份為李光耀安排遺囑的簽署，但這時候整個過程中參與的律師只有林學芬。

報告中指出，李光耀的回郵說明他非常重視律師的參與；同樣的，他也是基於信任林學芬，把她看作是負責律師，最後才會簽署遺囑。這是審裁庭確立的關鍵點之一。

對於林學芬辯說她在準備和執行遺囑方面只扮演「小角色」，透過電郵發遺囑附件給李光耀和推薦律師事務所的下屬當遺囑見證人這兩個舉動也都只是「行政事務」，紀律審裁庭在報告中駁斥這是「難以接受的解釋」。

12月17日早晨4時53分 

李顯揚下飛機兩封電郵 一封給父親，一封給姐姐

除了林學芬前一晚在趕飛機，李顯揚在發出一系列電郵時，也正要飛往澳大利亞布萊斯本。他相信是在抵達目的地後，馬上就發了兩封電郵：一封通知李光耀會找人到歐思禮路的住家或李光耀的辦公室，執行遺囑，另一封回復姐姐李瑋玲前一晚要求他找公證人見證遺囑簽署的電郵。

其實，李瑋玲在描述李光耀最後遺囑制定過程中，一直有不同說法。報告列出2014年她寫給李顯龍夫人何晶的電郵，當時她說，有一次打電話給柯金梨，對方說按照之前與李光耀的討論，李光耀原本要給她更大部分的遺產，但後來李光耀卻改為遺產平分，而她「不記得有做過什麼事惹惱父親」。她在電郵中告訴何晶，她和柯金梨都有想過，不知道是不是李顯揚在背後搞鬼。

5時32分 

李顯揚電郵見證遺囑簽署的律師：「要隨傳隨到」

雷安智是整個過程中的關鍵證人之一。他與另一名律師江秀慧到李光耀在歐思禮路38號的住家，見證遺囑的簽署時，李光耀在下筆簽名前兩次問，主要負責律師是誰，雷安智都提到林學芬的名字。他過後在轉述這經過給林學芬時，對方也沒有否認。

審裁庭認為，這段互動非常重要，證明李光耀確實把林學芬當成是負責律師，並在這基礎上簽訂了遺囑。

9時02分 

林學芬也提醒：「事情要儘快辦完」 

對於審裁庭來說，除了整個過程相當急促匆忙引起懷疑之外，最重要的是林學芬在為李光耀訂立最後一份遺囑時，沒有避開利益衝突，而且還「積極促成」這些衝突。

審裁庭在報告中強調，一名律師必須照顧好客戶的利益，但聆訊卻揭露，林學芬並沒有把李光耀的利益擺在第一位，也沒有因丈夫李顯揚會從遺囑中獲益而告知李光耀就此尋求獨立諮詢，這樣的行為是不適當的。

此外，雖然口口聲聲說自己不是李光耀的律師，但報告中說，從頭到尾，林學芬都沒有向李光耀表示這點，在別人對李光耀說她是負責律師時，也沒有否認過。

11時20分 

在兩名律師見證下，90歲李光耀在住家簽下最後遺囑。

審裁庭的最後裁定是：林學芬違反了律師專業法令，足以交由三司特別庭處置，林學芬將面對可能除名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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