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導體貿易公司前高管因詐騙洗錢罪獲刑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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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2-27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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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7日，現年52歲的祁文彬（Kee Boon Ping, Albert，下稱「祁某」）因以下罪行被判處42個月監禁：

兩項罪名，依據《刑法》第420條與第109條合併起訴，並根據2010年《刑事訴訟法》第124(4)條進行合併處理，罪名為與他人共謀欺詐新加坡哈庫托公司（Hakuto Singapore Pte Ltd，簡稱「哈庫托」）。

另兩項罪名，依據《防止貪污、毒品販運及其他嚴重犯罪（利益沒收）法》（Corruption, Drug Trafficking and Other Serious Crimes (Confiscation of Benefits) Act，簡稱「CDSA」）第47(1)(c)條，合併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24(2)條，罪名為通過犯罪行為獲取非法利益。

此外，另有八項洗錢、共謀欺詐及偽造帳目等罪名在量刑時被納入考量。

案件背景

2018年，哈庫托公司發現，身為銷售部門高級經理的祁某涉嫌偽造採購訂單，虛構向新加坡某供應商購買半導體編程及烘烤服務的交易。根據公司內部規定，祁某在簽發採購訂單前，必須獲得董事的批准。供應商完成服務後，會向哈庫托開具發票，財務部門則據此開具支票付款。

商業事務局（Commercial Affairs Department，簡稱「CAD」）調查發現，早在2015年前，祁某便與新加坡Advanttronics Datanet Solution Trading公司的唯一經營者許國良（Koh Kok Liang，簡稱「許某」）共謀欺詐哈庫托。祁某利用公司信頭紙，向許某簽發虛構的採購訂單，訂購其明知並不需要、且供應商並無能力提供的編程與烘烤服務。目前，針對許某的法庭程序仍在進行中。

調查顯示，通過此欺詐安排，祁某與許某共謀，誘使哈庫托在2015至2018年間，共計支付677,195.51美元。

許某收到支票後，將其存入其獨資企業的銀行帳戶。支票兌現後，許某便提現並將款項與祁某瓜分。祁某承認，他在2015至2018年間共獲得350,717.61新元，該金額直接來源於上述欺詐安排的非法所得。

根據《刑法》第420條與第109條，任何犯有欺詐罪者，一經定罪，可處以罰款及最高10年監禁。依據《防止貪污、毒品販運及其他嚴重犯罪（利益沒收）法》第47(1)(c)條（或1992年《CDSA》第54(1)(c)條），任何犯有非法利益獲取罪者，一經定罪，可處以最高50萬新元罰款，或最高10年監禁，或兩者並罰。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2月27日 上午1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