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事與公司秘書雙雙落網！涉嫌洗錢超百萬美元，竟因疏忽成犯罪幫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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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3-19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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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分別35歲與36歲的男子，曾擔任兩家新加坡註冊公司的董事與公司秘書，將於2026年3月20日被正式起訴，涉嫌深度參與洗錢活動。

2023年2月至8月期間，這兩家公司銀行帳戶共收到高達1,080,328美元和44,808.54歐元的詐騙資金。這些資金據信源自針對海外受害者的投資騙局與遺產詐騙。

調查發現，這兩家公司實際由海外人士控股，為滿足新加坡公司註冊要求，需任命本地居民擔任董事。36歲的公司秘書本人經營一家企業服務公司，協助完成註冊併兼任兩家公司的秘書。他聘請35歲的男子擔任兩家公司的本地董事，協助開設銀行帳戶。然而，這位35歲的董事雖參與開戶，卻從未有效監督公司運營，無法合理解釋為何帳戶會收到大量詐騙資金。而36歲的秘書同樣失職，不僅未履行監管職責，更被指默許甚至協助董事放任公司財務失控。

因此，兩人均因未盡到公司高管職責，被認定為洗錢鏈條中的關鍵幫凶。

**35歲董事將被控：**

兩項違反《2092年腐敗、毒品走私及其他嚴重犯罪（收益沒收）法》第55(1)條罪名，依第55(2)(a)、73及80(1)(b)條處罰；

兩項違反《1967年公司法》第157(1)條罪名，依第157(3)(b)條處罰。

**36歲秘書將被控：**

兩項違反《2092年腐敗、毒品走私及其他嚴重犯罪（收益沒收）法》第55(1)條罪名，依第55(2)(a)、73及80(1)(b)條處罰；

兩項違反《1967年公司法》第157(1)條罪名，依第157(3)(b)條並結合《1871年刑法典》第109條處罰。

根據《CDSA》第55(1)條，個人若持有涉嫌犯罪收益的財產，最高可面臨3年監禁、15萬新元罰款，或兩者並罰；企業則每項罪名最高可罰30萬新元。

《公司法》第157(1)條則規定，董事若未盡合理勤勉義務，最高可處12個月監禁或5,000新元罰款。

新加坡警方對洗錢行為零容忍，將依法嚴懲所有涉案人員。公眾若被邀請擔任董事、或提供銀行帳戶供他人收款轉帳，務必提高警惕——**你的「掛名」，可能就是犯罪的溫床**。

為防範詐騙，公眾可訪問官網 www.scamshield.gov.sg 或致電 ScamShield 熱線 1799。如掌握相關線索，請撥打警方熱線 1800-255-0000，或在線提交至 www.police.gov.sg/i-witness。所有信息將嚴格保密。

**公共事務部****新加坡警察部隊****2026年3月19日 下午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