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個人代步條例已經生效，有些關於罰款的事兒還是知道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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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19-02-03
Source: 獅城新聞

新加坡個人代步條例已經生效，有些關於罰款的事兒還是知道些好...

在新加坡，很多人都很喜歡用個人代步工具（PMD），例如：電動滑板車、電動腳踏車等。然而，伴隨而來的卻是與之有關的事故越來越多。不是衝上了馬路被車撞倒，就是速度過快撞到路人......

於是，新加坡政府推出《活躍通勤法令》並於今年5月1日起正式開始實施，以減少類似事故的發生。

根據規定：在人行道上使用個人代步工具時，車速不可超過15公里/小時，在腳踏車道和共用道騎行則不可超過25公里/小時；代步工具重量不可超過20公斤，寬度不超過70厘米，最高車速不得超過25公里/小時。

之後，政策再升級！

規定電動踏板車等個人代步工具騎士在使用人行道時，必須把最高車速從每小時15公里減低至10公里，以確保個人代步工具使用者有更多時間做出反應，避免意外事故發生，萬一發生意外，也能減低受傷的程度。

此外，在公路上騎行的腳踏車騎士也強制規定得戴頭盔，以進一步加強安全。騎士經過斑馬線及交通燈過道時，須停車看前方是否有其他車輛，減低意外發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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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來源自網絡）

新加坡個人代步工具新條例生效首日，在全島各處進行執法行動，共有九名違例者遭取締。

新加坡陸路交通管理局官方面簿發貼文——

活躍通勤執法人員和交警在系列執法行動中，取締了九名違例者，違法行為包括在行人道上使用違例的個人代步工具等。執法人員共扣留了四輛個人代步工具，並和超過260名活躍通勤用戶交談，講解有關新活躍通勤條例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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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來源自網絡）

自活躍通勤法令生效以來，新加坡已在去年5月和12月間，取締了2553個違例行為。截至上個月底，共有2萬5397名電動踏板車用戶已為工具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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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提醒出行注意事項！

很多小夥伴應該對個人代步工具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不是很清楚...

去年10月，一名26歲攤位助手，在小販中心內騎電動踏板車，結果撞傷一名61歲女食客。

他因此面對一項行為魯莽導致他人受傷的控狀，被判坐牢一周。

個人代步工具的安全問題備受關注。

根據活躍通勤法令，個人代步工具不得在公路上騎乘，騎士在越過斑馬線或交通燈過道時也須下車推行。

疏忽行為（negligent act）指的則是當個人代步工具騎士沒有安全行駛或謹慎留意周遭，例如忽略行人安全，或是未在擁擠的地方減速。

如果發生涉及行人或其他道路使用者的意外，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和其他加重刑罰的考量因素，則規定刑罰也將更高。

倘若個人代步工具騎士魯莽或疏忽行駛，並導致其他道路使用者發生事故（例如汽車為避開個人代步工具而突然剎車，導致追尾事故），可在上述《刑事法典》條文下被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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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來源自網絡）

個人代步工具騎士違例，或面對以下刑事責任

《刑事法典》條文 受害人傷亡程度、魯莽行為、疏忽行為

304A，死亡，監禁長達五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監禁長達兩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338A，重傷，監禁長達四年，或罰款高達1萬元，或兩者兼施；監禁長達兩年，或罰款高達5000元，或兩者兼施；

337A，輕傷，監禁長達一年，或罰款高達5000元，或兩者兼施；監禁長達六個月，或罰款高達2500元，或兩者兼施；

336，沒有受傷，監禁長達六個月，或罰款高達2500元，或兩者兼施；監禁長達三個月，或罰款高達1500元，或兩者兼施

重傷可包括昏迷、終身殘障、頭部或面部毀容、骨折或脫臼、喪失性能力、視力或聽力永久受損、截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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