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訴訟、仲裁、調解——中新國際商事爭議解決面面觀

URL: https://www.shicheng.news/zh-hant/v/OwVW7
Published: 2022-04-05
Source: 獅城新聞

訴訟、仲裁、調解均為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途徑，三者有何不同？冠病疫情給糾紛解決程序帶來什麼挑戰與契機？新加坡與中國在這方面有何合作機會？

六位即將參與第二屆「中國—新加坡國際商事爭議解決論壇」的本地與中國專家，從各自的背景與經驗出發，針對以上問題向《聯合早報》分享了他們的見解。

![訴訟、仲裁、調解——中新國際商事爭議解決面面觀](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693/16937031.avif?1649070032)





首屆中國—新加坡國際商事爭議解決論壇2019年1月24日在北京舉行，新中兩國的與會嘉賓與專家代表合影留念。（圖／律政部提供）

**訴訟、仲裁、調解的區別**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副主任李虎博士介紹，訴訟是以司法方式解決爭議，由法院行使審判權。相較於仲裁和調解，訴訟具有公權性、強制性、嚴格的規範性等特點。

仲裁通過達成協議，自願約定將爭議提交非司法機構審理，由機構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相較於訴訟，仲裁具自治性、獨立性、民間性、保密性、靈活高效、裁決易於執行等優點。

調解是第三方機構依據一定的社會規範，在糾紛主體間溝通信息，促成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及和解協議。相較於仲裁和訴訟，調解的關注重點在於雙方達成解決爭議的合意而不是單純的對錯是非。

除了上述三種爭議解決途徑，其實還有混合式的解決機制。新加坡王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商業爭議解決部門主管曾福慶就介紹了「仲裁—調解—仲裁」的方式，即先啟動仲裁，在該過程中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可以通過仲裁庭出具裁決書結案，使調解的結果具有仲裁裁決的執行力；如果調解失敗，爭議則繼續通過仲裁程序解決。

曾福慶指出，仲裁與調解結合的爭議解決方式能發揮調解在速度、成本以及維護商業關係方面的優勢。與此同時，若一方違反以仲裁裁決形式確立的調解結果，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請執行。

![訴訟、仲裁、調解——中新國際商事爭議解決面面觀](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693/16937032.avif?1649070032)





第二屆中國—新加坡國際商事爭議解決論壇4月7日登場，新加坡會場在麥士威國際爭議解決中心（Maxwell Chambers），中方的會場設在北京和廈門。（圖／麥士威國際爭議解決中心面簿）

**疫情下的挑戰與創新** 

無論哪種解決機制，這兩年來都受到席捲全球的冠病疫情衝擊，但這也反逼法律界積極創新。新加坡麥士威國際爭議解決中心主席周於凱說，雖然疫情阻礙了國際爭議解決界以往傳統的糾紛解決方式，但該界人士遇難呈祥，並迎來了新的思維方式和工具的創新。

例如，麥士威國際爭議解決中心在疫情間除了提升中心的多種設施，也開發了文件共享工具等虛擬支持系統。周於凱說，雖然聽證會，尤其是與錯綜複雜案件有關的，估計將會在預期內恢復原來的面對面互動，但因對抗疫情而誕生的變革性新工具和思維方式將繼續共存，並強化現有的案件處理方式與程序。周於凱認為，這呈現了一個良好發展。

中國環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律師王雪華博士也說，疫情破壞了商務開展的方式，國際供應鏈已受到嚴重影響。為應對疫情所採取的隔離和限制措施，給國際仲裁的進行帶來了嚴重阻礙。此外，疫情可能還將影響證據創建、收集和傳輸的方式。

針對這些挑戰的應對方式，王雪華博士建議，在商業合同草擬階段就應考慮到疫情的情況，重點就合同終止履行事宜和不可抗力條款進行研究，有備無患；其次，對國際仲裁的進行方式予以突破，推廣與完善在線仲裁；最後，考慮數字化解決方式的運用，將人工智慧和其他新技術融入國際仲裁。

**新中法律界的多元合作** 

新加坡與中國在法律服務方面有許多合作機會。中國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所長肖永平教授說，中國與新加坡在解決國際商事爭議方面已經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未來兩國可以利用國際商事法庭的特別制度安排，建立更有吸引力的國際商事訴訟制度。

在仲裁合作方面，肖教授認為，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等爭議解決機構未來可以在與更多中國仲裁等爭議解決機構建立合作關係的同時，加大與國際商事爭端預防與解決組織的合作力度，藉助這一國際平台，在仲裁、調解方面探討建立合作機制，以更好地服務於市場主體。

新加坡艾倫格禧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訴訟部門主管王文輝認為，新加坡和中國在推動調解機制方面有共同的價值觀，例如華人以和為貴的傳統。

王文輝說，雖然中國採用大陸法系而新加坡採用普通法系，但兩種制度都力求通過最適合其社會規範、信仰和需求的程序，在爭議解決領域為用戶帶來公正有效的結果。他認為，新中兩國可以攜手促進調解機制以及國際爭端解決程序。

中國在2019年簽署加入《新加坡調解公約》。王文輝認為，《新加坡調解公約》為通過調解達成的協議增加確定性與信心，隨著越來越多的國家核准公約，這將有助於促進調解作為解決爭議的途徑。

肖教授則認為，中國加入《新加坡調解公約》後，須要加快完善商事調解方面的國內立法，確認調解協議的可執行力，設計公平合理的執行程序，助力中國企業更高效更合理地解決國際商事爭議。

**《新加坡調解公約》的由來**

聯合國大會於2018年12月20日通過決議， 採納《聯合國關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Agreements Resulting from Mediation），並因為將在新加坡舉行公約開放供簽署儀式，將其命名為《新加坡調解公約》（Singapore Convention on Mediation ， 簡稱《新加坡公約》）。

這份聯合國框架下首個以新加坡命名的公約，旨在促成國際商業和解協議的執行，從而促進國際商業發展和跨境貿易。

新加坡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在2019年7月受訪時說，公約最終以新加坡命名，顯示國際社會對新加坡的信任，並認可新加坡在促成公約制定的過程中的積極參與。

2019年8月7日，《新加坡公約》首批簽署國出席了在新加坡舉行的簽署儀式。新加坡總理李顯龍在簽署儀式上致辭時說，調解提供更大的靈活度與效率，成本也相對低，能讓企業受益，而《新加坡公約》有助推進國際貿易、商務和投資。

《新加坡公約》2020年9月12日正式生效，目前已有55個國家簽署公約，其中九國已核准公約。

![訴訟、仲裁、調解——中新國際商事爭議解決面面觀](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693/16937033.avif?1649070031)





有興趣在線上參與第二屆「中國—新加坡國際商事爭議解決論壇」（4月7日）的讀者，可以長按並掃描以上二維碼報名。

【本文由新加坡律政部呈獻】

![訴訟、仲裁、調解——中新國際商事爭議解決面面觀](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693/16937034.avif?1649068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