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極其不合理」 法官拒女子要求丈夫支付贍養費等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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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9-06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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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司法法院。（圖：陸佳麗）

一對男女曾簽署婚前協議，約定財產獨立且離婚後互不尋求任何形式的贍養費。不過，美籍女子在離婚後，卻向新加坡籍丈夫提出多項要求包括支付贍養費、學費等。法官拒絕女方訴求，指其立場「極不合理」。

新傳媒英文新聞網CNA報道，這對夫婦於2018年3月結婚，在九個月後便開始分居，六年後離婚，未有子女。雖然兩人在結婚前簽署婚前協議，約定財產獨立且離婚後互不尋求任何形式的贍養費。但如今，29歲的美籍妻子卻向新加坡籍丈夫提出多項要求：支付贍養費、分割包括2019年9月購買的美國加利福尼亞婚房出售款項在內的資產，以及約8萬8740美元（11萬4380新元）的大學學費。

雙方於婚前在美國簽署婚前協議，明確約定現有及未來取得的財產均屬個人獨立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分割。協議由各自律師協助擬定並簽字見證。

他們於結婚兩周後再簽署一份補充協議約定，內容包括若妻子的父母發現兩人結婚並停止支付大學學費，丈夫將承擔其後續學費及"合理租金"，妻子需每學期初向丈夫提供學校帳單。

曾要求公平分割全部資產 

在離婚訴訟開始時，妻子曾要求公平合理地分割全部資產，後又改為僅要求分割婚房。

針對婚房一事，法官要求他們在判決後一年內公開出售。在扣除費用及約34萬1550美元（約43萬9651新元）的未償還房貸後，售房款項建立在優先清償抵押貸款的基礎上，根據雙方直接與間接貢獻度進行分配：妻子獲得34.1%，丈夫獲得65.9%。

另外，妻子也要求丈夫支付每月1500美元（約1930新元）的贍養費，總額約8萬8740美元（約11萬4231新元）的學費及約4萬零900美元（約5萬2649新元）的律師費。

法官指出，授予前妻贍養費的核心原則是財務維持，但必須考慮婚姻破裂後的「新現實」。

法官明確表示，前妻無權要求為其生活方式而拿到全面補貼，必須「以合理的努力獲取有酬職業以維持婚變前的生活水平」。她也強調：「妻子承認即便無業也能實現經濟自足，且具備謀生能力。綜合考慮所有案情及極短的婚姻，本院認為不給予贍養費是恰當的。」

妻子稱父母斷絕關係 要求丈夫支付學費 

妻子稱父母於2018年左右發現她結婚後和其斷絕關係，而她為了支付學費和姑姑借了25萬美元（32萬1811新元）。

但是，根據丈夫提供的聊天記錄顯示，2019年至2023年期間妻子與母親和家人關係融洽。對此，妻子辯稱互動僅是禮貌上的往來。

法官對此指出，補充協議從嚴格意義上來說不屬於婚前協議，且無證據表明她被父母斷絕提供經濟支持。另外，妻子既未滿足協議中「每學期提供帳單」的前提條件。

妻子也說，丈夫承諾支付律師費。丈夫承認這為事實，但強調當時只同意在離婚沒有爭議的情況下才支付，而他做出該提議是因為當時他們嘗試友好解決糾紛。

法官認為，沒有一個具有約束力的協議顯示丈夫需要支付妻子的律師費。

法官在總結時表示：「女方在附加事項中採取極不合理立場；這無疑是一段無子女的短暫婚姻，且雙方也在結婚前簽署了婚前協議。儘管獲得法律諮詢，女方仍選擇違背協議的條款，堅持她的訴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