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深警官知法犯法　私吞賠償金被判監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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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3-09-23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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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訊）負責調查失信案的資深警官將嫌犯賠償給受害人的4萬3000新元款項占為己有，把錢用在房租、給前妻的生活費及旅行費用，因觸犯挪用公款失信罪，昨日被判處坐牢3年。

根據亞洲新聞網台報道，被告是54歲莫哈末嘉里爾，原是一名高級駐署警長。

根據控狀指出，莫哈末嘉里爾被控於2013年至2017年期間，從一起案件的嫌犯和丈夫手中拿走4萬3000新元。 

被告在2020年7月已被下令停職，昨日承認3項公務員觸犯挪用公款刑事失信罪，法官在判刑時同時考慮第四項類似指控。

案情顯示，2012年4月，被告是東陵分區調查部門的高級駐署督察，當時他接手調查一起兩名女室友的糾紛案件。此案受害者在同年3月向警方報案，指室友典當她的珠寶，還拿走她聲稱用來投資的錢。

被告告知案件嫌犯，她必須向受害者賠償約8萬新元的款項和珠寶。

檢察官指出，儘管被告事先並沒有徵得要求賠償金的批准，也知道這需要先得到批准，但被告還是向上述案件的嫌犯提出賠錢的要求。

嫌犯相信被告，在接下來的4年內提供不同金額的賠償，從一開始的給現金，之後是透過銀行轉帳或直接存款到被告的個人戶頭，被告也曾在停車場和商場，向嫌犯和她的丈夫取得現金。

儘管多次向嫌犯收錢，被告不曾將該筆「賠償金」交給相關案件的受害者，而是把收到的錢用在給房租、前妻的贍養費，以及他本身的旅費。

受害人的女兒在2020年向新加坡警察部隊投報，指被告在沒有適當文件之下，歸還一些被盜用的珠寶，而她自2019年10月開始就無法聯絡上被告。

被告的行為之後被揭發，並被指示停職。

檢察官要求法庭將被告判刑3年，並形容他的行為「非常非常錯誤」，指已經有25年服務經驗的被告的行為，不僅對受害者造成傷害，也破壞社會對警察部隊的信任 。

法官在判刑時說，被告身為執法人員，沒有遵守法律，反而利用職務的便利性作出犯法行為，判處被告坐牢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