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駕被捕後拒提供血液樣本 男子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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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5-22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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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無法通過吹氣酒測，因此被逮捕，過後在醫院拒絕提供血液樣本而被控。 （早報網示意圖） 

（新加坡訊）獅城首例。男子涉嫌酒後駕駛被捕後，但在醫院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不過法官裁定，交警在未取得主治醫生明確授權下，無權要求抽血，因此被告最終無罪釋放。

《新明日報》報道，被告莫哈莫拉吉斯面對一項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的控狀。控狀指出，他於2022年10月8日上午約8時30分，因涉嫌酒後駕駛被捕後，拒絕向警方提供血液樣本進行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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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認罪。案件經審訊後，國家法院法官裁定控方無法排除合理懷疑，最終宣判被告無罪釋放。

此案相信是新加坡首宗綜合考量公路交通法令與醫院病患保護規定後，被告獲判無罪的案例。

根據判詞，案發於2022年10月8日凌晨4時31分。被告在飲酒後，駕駛車輛途經惹蘭大巴窯往泛島快速公路大士方向路段時，在交警設下的路障處遭攔截，並接受初步吹氣酒精測試。

由於未能通過測試，交警隨即依法將他逮捕。交警供證時指出，被告當時渾身散發酒味、說話含糊不清，於是將他帶上警車，準備送往交警總部接受進一步檢測。

不過，當警員抵達總部並將被告帶下車時，被告突然雙腳發軟癱倒在地。交警隨後召來救護車，將他送往醫院接受檢查。

在醫院期間，一名警員曾三度要求被告提供血液樣本，並明確警告，若拒絕配合，將面對監禁、罰款及吊銷駕照等刑罰。

控方指出，當時在場醫生其實已「默許」警方抽血要求，因為警員曾在醫生面前清楚且大聲提出相關要求，而醫生並未提出異議，因此應視為已給予授權。

不過，法官並不認同這一說法。法官指出，不能僅憑醫生保持沉默或未提出反對，就推定對方已作出有效授權。

法官進一步說明，根據公路交通法令第71條文，若嫌犯在醫院屬於「病人」身份，警方必須先取得主治醫生批准，才可要求對方提供吹氣或血液樣本。

法官認為，本案控方未能證明主治醫生曾明確授權警方抽取被告血液樣本，因此警方當時並無法律依據要求被告配合。既然警方要求本身不具合法性，被告「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的控狀也無法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