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VS香港，一些視角的對比分析】 （四）新加坡和香港金融監管機構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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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3-05-16
Source: 獅城新聞

新加坡和香港都是亞洲地區的金融中心，新加坡和香港的金融監管體系都建立在嚴格的法律法規、監管政策、監管機構和監管程序之上，以確保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安全。其監管機構在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和保護投資者權益方面都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但是新加坡和香港在監管制度、監管機構及監管要求方面存在一些差異，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新加坡和香港在監管制度、監管機構及監管要求的不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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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新加坡金融監管體系及主要金融監管機構** 

**1.新加坡金融監管框架及主要監管機構**

新加坡的金融監管框架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為核心，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 是新加坡的中央銀行和綜合金融監管機構。

作為中央銀行，MAS 通過實施貨幣政策和密切的宏觀經濟監測和分析來促進可持續的、非通脹的經濟增長。它管理新加坡的匯率、官方外匯儲備和銀行業的流動性。

作為綜合金融監管機構，MAS 通過對新加坡所有金融機構（銀行、保險公司、資本市場中介機構、財務顧問和證券交易所）的審慎監管，培育健全的金融服務業。它還負責運作良好的金融市場、良好的行為和投資者教育。

MAS 還與金融業合作，推動新加坡成為充滿活力的國際金融中心。它促進了金融業基礎設施的發展、技術的採用和技能的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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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加坡金融法律法規**

新加坡的金融法律法規主要包括《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證券與期貨法》、《銀行法》、《保險法》等。這些法規規定了金融機構的經營範圍、風險控制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監管機構的職責和權限等內容，為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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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加坡金融監管政策**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授予MAS發布監管和監督金融機構的法律文件的權力。此外，MAS還制定了適用於各類金融機構的框架和指南。例如，MAS發布的《反洗錢與反恐融資指南》、《支付服務法案》、《金融科技監管沙盒》等，為金融機構提供了具體的操作指南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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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加坡金融監管程序**

新加坡的監管程序包括許可證申請、審批、監管合規檢查、風險評估、市場監測等，在新加坡，金融機構需要向MAS提交許可證申請，經過審批後方可開展業務。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採用分業監管、持牌經營的監管思路，將金融機構分為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和支付業四類，並制定針對性的牌照准入門檻和具體監管要求。同時，MAS會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合規檢查，以確保其符合相關的法規和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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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加坡金融行業監管要求**

**①銀行業**

新加坡的存款機構以綜合銀行、批發銀行、商業銀行或金融公司的形式運作。MAS對新加坡150多家存款機構進行監管，包括綜合銀行、批發銀行、商業銀行和金融公司，新加坡的信用卡和簽帳卡發行商受《銀行法》管轄。

**A.綜合銀行（全銀行）**

綜合銀行根據《銀行法》獲得許可並受其管轄，綜合銀行可開展全能銀行業務，包括以下活動：

a.接受存款; b.支票服務和貸款。 c.MAS 監管或授權的任何其他業務，包括金融諮詢服務、保險經紀和資本市場服務。

綜合銀行禁止從事非金融活動，《銀行法》第30節界定了允許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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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合格的綜合銀行（合格的全銀行）**

具有合格的綜合銀行 (QFB) 特權的外國綜合銀行總共可以經營25個網點。他們還可能： a.共享ATM機，自由搬遷支行; b.與當地銀行進行商業談判,讓他們的信用卡持有人獲得現金,通過當地銀行的ATM網絡預付款； c.通過EFTPOS網絡提供借記服務； d.提供補充退休計劃和中央公積金投資計劃帳戶; e.接受中央公積金投資計劃和中央公積金退休金計劃下的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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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批發銀行**

批發銀行根據《銀行法》獲得許可並受其管轄，批發銀行可從事與綜合銀行相同範圍的銀行業務，但它們不開展新加坡元零售銀行業務。他們被禁止從事非金融活動，《銀行法》第30節界定了允許的活動，批發銀行在批發銀行運營指南範圍內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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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根據《銀行法》獲得許可並受其管轄，《銀行法》第55V條規定了允許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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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金融公司**

金融公司根據《金融公司法》獲得許可並受其管轄，他們的活動包括：

**a.接受存款；**

b.向包括中小企業在內的個人和公司提供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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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資本市場**

資本市場實體根據證券和期貨法 (SFA) 、信託公司法 (TCA) 和財務顧問法 (FAA) ，獲得許可和監管。資本市場實體包括經紀交易商、基金經理、REIT經理、企業財務顧問、證券眾籌運營商、信用評級機構、經批准的CIS受託人、持牌信託公司和財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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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將以批准的CIS受託人、經紀自營商、基金經理、持牌信託公司為例來介紹資本市場的監管要求**：

A.批准的CIS受託人 批准的CIS受託人(AT)是根據證券和期貨 (SFA)及其附屬法例，包括條例、通告、指引及通告，批准和管理的。

如果一家公司打算擔任作為單位信託的集體投資計劃 (CIS) 的受託人，並且該 CIS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第286條獲得授權，或者是在新加坡設立的受限計劃，則該公司必須獲得MAS的事先批准並進入MAS維護的限制計劃列表。批准的CIS受託人應監督CIS管理人遵守集體投資計劃準則的情況，並牢記單位持有人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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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經紀自營商

經紀自營商根據《證券和期貨法》(SFA)及其附屬法例，包括根據SFA發布的條例、通知和指南，獲得許可並受其監管。 

根據業務模式，經紀交易商通常需要在以下一項或多項受監管活動中持有CMS許可證，除非獲得豁免：

a.經營資本市場產品； b.產品融資； c.提供保管服務。 經紀交易商的活動範圍可能包括： a.代表任何人獲取、處置、認購或承銷資本市場產品； b.誘導任何人獲取、處置、認購或承銷資本市場產品； c.向他人提供融資以購買或認購資本市場產品；和/或 d.提供證券託管服務。 資本市場產品包括證券、集體投資計劃、期貨、場外交易 (OTC) 衍生品和槓桿外匯合約。

經紀交易商必須制定與其業務性質、規模和複雜性相稱的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包括在新加坡的獨立合規職能。經紀自營商還應遵守客戶資金和資產隔離、向客戶提供帳戶報表以及最佳執行客戶交易等行為要求，以確保公平對待客戶。經紀交易商還應確保遵守MAS關於反洗錢和打擊恐怖主義融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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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基金經理

基金經理根據《證券和期貨法》(SFA) 及其附屬立法（包括法規、通知、指南和通告）獲得許可或註冊，並受其監管。

如果一家公司在集體投資計劃中籌集和管理第三方投資者的資金，或將其在獨立帳戶中投資於資本市場產品，如股票、固定收益和金融衍生品，則該公司正在進行基金管理，需要註冊並獲得許可。另一方面，如果一家公司管理的是專有資金，或屬於某一方或一組相關實體的資金，則它很可能能夠豁免許可或註冊。 

**根據公司預期管理資產的規模和目標客戶，它可以作為：**

a.註冊基金管理公司 (RFMC)，最多可擁有30名合格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以及2.5億新元的管理資產(AUM)；或 b.資本市場服務 (CMS) 許可證持有人進行基金管理（持牌基金管理公司LFMC）,LFMC對投資者數量或資產管理規模沒有限制，可進一步分為： i.零售LFMC—與包括散戶投資者在內的所有類型的投資者開展基金管理業務; ii.認可/機構 LFMC (A/I LFMC)—僅與認可和機構投資者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或 c.風險投資基金經理 (VCFM) —僅管理風險投資基金，此類基金必須滿足某些基金資格標準，例如主要投資於初創企業。VCFM也僅限於為合格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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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經理必須制定與其業務的性質、規模和複雜性相稱的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還應遵守客戶資金和資產隔離、對其管理的資產進行獨立估值以及減少利益衝突等行為要求。所有基金管理人還應確保遵守MAS關於反洗錢和打擊恐怖主義融資的要求。

D.持牌信託公司 持牌信託公司根據《信託公司法》(TCA)及其附屬法例，包括根據TCA發出的條例、通知、馬指引及通告，獲得許可和監管。

提供以下信託服務的公司可能需要根據TCA獲得許可： a.建立明示信託； b.作為明示信託的受託人； c.安排任何人擔任明示信託的受託人；和 d.為明示信託提供信託管理服務。

明示信託是指委託人（設立信託的人）設立的信託，委託人就如何持有其財產發出指示。

持牌信託公司應遵守金管局關於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的要求。持牌信託公司應制定與其業務性質、規模和複雜性相稱的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持牌信託公司應當誠實、公平、正直、專業地開展信託業務。

③保險 保險公司可以作為持牌保險公司、授權再保險公司、經批准的海運、航空和運輸 (MAT) 保險公司或外國保險公司在新加坡開展保險業務。保險經紀人可以作為註冊保險經紀人或經批准的保險經紀人在新加坡開展保險經紀活動，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人根據《保險法》獲得許可並受其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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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以持牌保險公司和註冊保險經紀為例，來介紹保險的監管要求：**

A.持牌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可以作為直接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或專屬保險公司獲得許可。

a.直接保險公司 直接人壽保險公司獲准承保人壽保單以及長期事故和健康保單。

直接一般保險公司獲准承保除人壽保單和長期意外和健康保單以外的所有保險業務。直屬一般保險公司包括承保海上相互保險業務、貿易信用和政治風險保險業務以及財務保證保險業務的專業保險公司。

直接綜合保險公司獲准承保人壽和一般保險業務。

b.再保險公司 再保險公司獲准在新加坡承保人壽再保險業務和/或一般再保險業務。他們不得承保直接業務，只能承擔全部或部分由另一家保險公司承保的保險或再保險風險。

再保險公司包括為履行與分出保險公司簽訂的再保險合同義務而進行保險證券化的特殊目的再保險工具。

c.專屬保險公司 專屬保險公司獲准承保主要由其相關公司的風險組成的保險業務。

B.註冊保險經紀 保險經紀人根據《保險法》註冊，除非另有豁免。他們可以作為被保險人或意向被保險人的代理人在新加坡經營保險業務： a.就與一般業務和長期事故和健康政策有關的保險單向保險經紀人提供指導； b.一般再保險經紀人，就與一般業務有關的保單項下的責任再保險提供法律意見； c.人壽再保險經紀人，就與人壽業務相關的保單項下的責任進行再保險。

由註冊保險經紀人和豁免保險經紀人任命為經紀人員的個人無需在MAS註冊或授權，但必須遵守 MAS 通知502中規定的經紀人員最低標準和考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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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支付**

支付服務提供商和支付系統均受《2019 年支付服務法》（「PS 法」）的監管。支付服務提供商獲准根據PS法案提供指定的支付服務。支付系統有助於參與者之間或參與者之間的資金轉移，並且可以根據PS法案指定以進行更密切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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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服務提供商可以在一份許可證下開展多項支付服務。支付服務提供商可以持有貨幣兌換許可證、標準支付機構牌照或主要支付機構牌照來提供上述支付服務，被許可人必須持續遵守PS法案以及其他相關立法規定的所有適用要求。被許可方應制定系統、政策和程序，以確保他們履行所有持續的義務，包括以下關鍵領域： a.反洗錢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的要求； b.定期回報； c.網絡衛生； d.商業行為； e.披露和溝通； f.年度審計要求； g.表格和模板。 

**02** **香港金融監管體系及主要金融監管機構** 

**1.香港金融監管框架及主要監管機構**

香港金融監管框架以多部門分業監督為核心，採取分業監管模式，由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HKMA）、保險業監管局（Insurance Authority，IA）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SFC）分別監管香港的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及期貨業。

①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 香港金融管理局是香港的中央銀行，主要職責是維護香港貨幣穩定、管理外匯儲備、監管銀行業務等。HKMA制定了嚴格的監管規定和政策，以確保銀行業和金融市場的穩定運作。

此外，HKMA也負責推動金融科技創新和數字化轉型。在金融科技發展過程中，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致力維持創新所需要的協調，同時確保消費者權益得到妥善保障。因此，金管局於2016年成立了金融科技促進辦公室（FFO），以促進香港金融科技業的穩健發展，並推動香港成為亞洲區的金融科技樞紐。

②保險業監管局（IA） 保險業監管局（IA）是法定機構，成立的目的是執行《保險業條例》。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A(1)條，保監局的主要職能是規管及監管保險業，以促進保險業的穩健發展及保障現時及潛在的保單持有人。在不限制第4A(1)條的一般性原則下，保監局擁有其他明確的法定職能。

《保險業條例》（連同其附屬法例）（第41章）是規管香港保險業的主體條例。規管架構列載於《保險業條例》適用於香港保險公司、指定保險控權公司及保險中介人。授權/指定/發牌、持續遵規及保險公司、指定保險控權公司及保險中介人的呈報責任等規定均列載於《保險業條例》。

③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是香港的證券市場監管機構，主要職責是監管證券和期貨市場，包括監管證券、期貨及槓桿式外匯交易的參與者、其他證券及期貨中介人、香港交易所及所有香港上市公司，保護投資者權益，維護市場秩序。SFC制定了一系列嚴格的監管規定和政策，以確保證券市場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通過聯交所規管上市公司**

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是上市公司的前線監管機構，其法定職責是致力確保香港市場的運作公正有序，並在資料披露方面具有充分的透明度。作為證券及期貨市場的法定監管機構，證監會的工作則包括監督及監察聯交所履行與上市事宜有關的職能及職責。證監會及聯交所的高級行政人員會定期進行會議商討上市事宜。此外，證監會亦會定期稽核聯交所在上市事宜方面的監管工作，以及發表年度回顧作出有關的評估及建議。任何有關《上市規則》的修訂以及新規則的引進／實施均須先取得證監會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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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香港金融法律法規**

香港的金融監管涉及多項法律，主要涉及《銀行業條例》、《保險業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公司條例》等，這些法律共同構成了香港金融監管框架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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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香港金融監管模式**

香港金管局按照國際標準制定組織（例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建議的國際慣例監管認可機構。金管局採用的風險為本監管模式，以「持續監管」政策為基礎，通過現場審查、非現場審查、審慎監管會議、與外聘審計師合作，以及與其他監管機構共享信息，旨在及早發現問題，防患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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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香港金融監管沙盒**

①金融科技監管沙盒

金融科技監管沙盒（沙盒）是金管局於2016年9月推出，讓銀行及其夥伴科技公司可在毋需完全符合金管局監管規定的環境下，邀請有限數目的客戶參與金融科技項目的試行。這項安排讓銀行及科技公司可收集數據及用戶意見，以便對新科技產品作出適當修改，從而加快推出產品的速度及減低開發成本。

②保險科技沙盒

保監局由2017年9月29日起推出保險科技沙盒（沙盒），以便獲授權保險公司在商業運作上，以先導形式試行應用創新保險科技。憑藉有關經驗，保監局亦把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納入沙盒的範圍。沙盒可供獲授權保險公司及持牌保險經紀公司計劃在香港推出的保險科技及其他科技項目使用。保監局將會與獲授權保險公司和持牌保險經紀公司及其協作的科技公司一起合作。

③證監會監管沙盒

證監會監管沙盒（簡稱沙盒）設立的目的，是為合資格企業在將金融科技全面應用於其業務之前，提供一個受限制的監管環境，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受規管活動。沙盒讓合資格企業在發牌制度下，通過與證監會進行緊密的溝通並受到嚴謹的監督，能夠有效率地識別及處理與其受規管活動相關的風險及關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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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香港金融監管要求**

①銀行 《銀行業條例》是香港銀行業監管的法律基礎，當中第7(1)條規定，金融管理專員的主要職能是「促進銀行業體系的整體穩定與有效運作」，認可機構須遵守《銀行業條例》內各項規定，包括： a.保持充足的資本及流動性； b.向金管局提交定期申報表； c.遵守有關向任何單一對手方(或對手方相連集團)、董事或雇員放款限度；以及 d.就任命董事、執行長及控權人向金管局申請審批。 由於以分行形式經營的境外銀行無需在香港持有資本，有關資本比率規定和以資本基礎厘定的大額貸款限制並不適用於該等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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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保險

香港保監局對指定保險控權公司、保險公司及勞合社、保險中介人、強積金中介人進行監管。我們以保險公司為例，為大家介紹香港保監局對保險的監管要求。

《保險業條例》(第41章)第6條規定，除獲授權保險公司、勞合社或獲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認可的承保人組織外，任何人均不可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保監局通過其發牌及監管職能規管這些個體。獲授權的保險公司須遵從《保險業條例》的條文，其中包括以下各項： 

**A.授權規定**

任何有意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的公司，可根據《保險業條例》的規定向保監局申請授權經營。

《保險業條例》所指的"公司"是指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組成及註冊，或根據舊有《公司條例》組成及註冊的公司，並包括《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6部所適用的非香港公司。

授權規定及程序載於《申請授權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的指引》（指引5）。只有符合《保險業條例》第8(2)及8(3)條內的授權規定的保險公司，才會獲授權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 

**B.充足的股本**

目前的最低實繳股本為1,000萬港元；至於經營綜合業務(即同時經營一般業務及長期業務)的保險公司或打算經營法定類別的直接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其最低實繳股本為2,000萬港元。須強調的是，這些只是最低數額，實際數額有必要維持在這些數額以上的適當安全水平。

**C.充足的償付準備金**

保險公司須把其資產多於負債的數額，維持在不少於條例規定的償付準備金水平。這項規定的目的是在面對保險公司出現不可預知的情況下(例如當其經營業績或其資產與負債的價值出現不利波動時)，而有可能出現其資產不足以應付其負債的風險時，為投保人提供合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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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證券**

SFC的監管對象包括以下證券及期貨市場上的參與者和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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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C的監管工作分為中介人、市場基礎設施及交易、上市及收購事宜，投資產品、執法五大範疇，我們以中介人為例，為大家介紹SFC對證券的監管要求。

SFC採取以下措施監管市場上的中介人： A.進行現場審查及非現場監察，從而 a.監察中介人的業務操守，確定其遵守相關的規管規定； b.評估及監察中介人的財政穩健程度； C.處理中介人就各項相關規定核准、寬免或修改所提出的申請； D.就相關政策及監管事宜與中介人及業界保持溝通。 

**03**

**新加坡和香港監管機構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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