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問·觀察 新加坡可變動資本公司（VCC） 境外私募基金設立地新選擇

URL: https://www.shicheng.news/zh-hant/v/QnYqP
Published: 2022-03-01
Source: 獅城新聞

為進一步推動新加坡成為更健全的國際基金管理中心，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和會計及公司監管局（「**ACRA**」）聯合發表聲明，正式啟動了可變動資本公司（「**VCC**」）框架。新加坡《可變資本公司法（2018）》（Variable Capital Company Act）（「**VCC法案**」）於2020年1月14日正式立法生效，為新加坡基金引入了新的法律框架。VCC是除了公司、有限合夥企業和單位信託外，一種全新的新加坡基金架構。相較於新加坡傳統的基金結構，VCC的主要特點之一是它既可以作為一個獨立公司制基金設立，也可以作為一個擁有多個子基金的「傘型基金」設立，這些子基金可具有不同的投資目標、投資者、資產和負債，使得VCC架構更具靈活性。

VCC的法律框架在某種程度上類似於蓋曼群島獨立投資組合公司（「**SPC**」）結構。但相較於SPC結構，VCC屬於新加坡在岸基金的實質經營模式。例如，VCC需要由受MAS監管的持牌管理人進行管理，並根據需要聘請中介服務機構以滿足實質經營需要；來源於VCC的收入或收益受制於新加坡稅收監管。此外，我們觀察到關於VCC結構的一些憂慮點：如VCC信息的私密性（VCC層面的財務報表將會包括所有子基金的信息並提供給所有投資人）、資產和債務獨立的可執行性未在法庭得到測試、以及附帶權益（Carried Interest）可能會被視為收入而非資本利得。這些或許對VCC的市場推廣產生阻力。

總體而言，隨著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等離岸司法管轄區對基金設立的透明度、監管和經濟實質要求的不斷提高，VCC架構未來可能成為更多基金管理人在設立境外基金架構時的選擇。尤其是新加坡近年出台了相對較輕監管的「創投管理人」（「**VCFM**」）監管體系，為離岸基金管理人提供了一個在新加坡「軟著陸」的新途徑（請參見我們此前VCFM設立的介紹 - 「[新加坡創投基金管理人 -- 離岸私募基金的『軟著陸](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jYzNDQyMw==&mid=2658226187&idx=1&sn=7e38db38739cf0af732c939749751240&chksm=8befdc53bc985545d5375751024b0c4cb24be7446b02a13d1124faff399bc448919e701f2bb4&scene=21#wechat_redirect)」）\[1\]。新加坡有望藉助這一系列鼓勵境外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設立的政策，提升其作為全球金融中心和投資基金中心的地位。

**1.VCC基金架構及特點**

**（1）獨立公司制基金** 獨立公司制基金與原有新加坡普通股份公司制基金架構類似，投資人將作為VCC的股東，持有VCC股份，通過VCC進行投資活動，並通過VCC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資產。VCC須在ACRA註冊並由一名合格的新加坡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管理，並根據需要聘請律所、審計師、行政管理人、託管人等服務機構。獨立公司制基金的慣常結構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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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傘形基金**

在傘形基金結構中，一個VCC可下設多個不同的子基金，每個子基金可進行不同的投資活動。投資人作為VCC的股東，持有VCC的股份，並通過子基金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VCC每一個子基金均需在ACRA進行註冊，但每個子基金不具有獨立於VCC的法人資格。每個子基金之間的資產和債務相互分隔，且任一子基金的資產不得用於償還其他子基金資產。在清算時，每個子基金可單獨進行清算。

不同於獨立公司制基金，傘形基金的董事會、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和其他職能都可以集中在VCC層面，可更為有效的節省開支。傘形基金的慣常結構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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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點**

VCC可自由進行發行和贖回已繳股份，無須獲得股東的批准或滿足償債能力測試；

VCC可使用資本金中支付股息，而普通私人公司僅能從利潤中支付股息；

VCC已繳股份股本在任何時間均等於其凈資產價值（「**NAV**」）；

VCC的股東名冊、章程和財務報表無須提供給公眾審閱，可有效保護投資者隱私，但是該等信息須提供給下述人士審閱：VCC基金管理人、託管人以及政府機構；

VCC基金管理人須為在新加坡註冊的合資格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任命sub-manager或sub-advisor；擁有多個子基金的VCC的所有子基金必須擁有相同的基金管理人；

VCC的子基金可以投資同一VCC的其他子基金；

VCC須至少有一（1）名董事為新加坡居民，且全部董事須為適格人士\[2\]；

VCC須有指定託管人\[3\]，除非其屬於封閉式私募股權或風險投資基金，且投資者已被告知並認可其沒有指定託管人；

VCC須遵守反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行為（「**AML/CFT**」）的相關規則，MAS對該等合規行為進行監督；

海外註冊基金可遷移至新加坡並重組為VCC，基金管理人可通過簡單的流程將開曼或其他管轄地的開放式或封閉式基金轉入新加坡，進行在岸統一管理；

VCC可享受MAS提供的「可變資本公司激勵計劃」，VCC向新加坡本地服務提供商支付的註冊、法律、基金行政等費用最高可報銷70%，該激勵計劃將持續三年，每個VCC最高補助15萬新幣，每位基金經理最多可為三個VCC申請補助；以及

VCC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申請基金稅務豁免，詳細分析請見下述第4點。 

**2.有限合夥基金的組建及註冊**

鑒於新加坡VCC與蓋曼群島SPC的組建及註冊有許多相似之處，我們在此將兩地傘形基金組建及註冊要求進行對比，以便於基金管理人對此有更清晰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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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VCC後續合規義務**

周年申報. VCC須於其財政年度結束後的7個月內向ACRA提交周年申報表。 

財務報表. VCC須在每個財政年度出具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以反映其真實的財務表現。如VCC為傘形基金，則每支子基金須具有各自的財務報表及記錄。

估值. VCC的資產是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計量的，已繳股份的股本實際價值將始終等於其NAV。

子基金設立. 每支子基金應在其設立後7日內於ACRA完成登記，每支子基金有其各自的名稱以及註冊號碼。

清盤. 如發生以下情況，則VCC有可能會被法庭清盤：(a) VCC 在成立後的1年內未開始運營或停止運營整整一年以上，(b) VCC被用於集體投資計劃以外的用途，(c) VCC沒有基金管理人或停止委任一個基金管理人超過3個月的時間，以及(d) VCC 觸犯任何反洗黑錢和/或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行為的法律、法規或義務。 

**4.稅收優惠**

新加坡針對基金的免稅計劃主要包括：(a) 離岸基金免稅計劃（「**13CA**」），(b) 新加坡境內基金免稅計劃（「**13R**」），以及(c) 特級基金免稅計劃（「**13X**」）。由於VCC必須設立於新加坡，因此不適用於13CA的規定。《可變資本公司（綜合修正案）法》（「**VCCMA法案**」）對新加坡《所得稅法》、《商品和服務稅法》和《印花稅法》進行了修訂，以規定VCC將同樣適用相關稅收優惠。適用於VCC的稅收優惠主要如下： 

企業所得稅. 在企業所得稅下，VCC將被視為公司，因此傘形VCC僅需向新加坡稅務局提交一份企業所得稅申報表。VCC企業所得稅將是全部子基金應納稅收入的綜合，因此企業所得稅的稅務優惠計劃要求可以將傘形VCC下全部子基金匯總計算。我們理解，如果同一VCC的不同子基金的稅基或稅務負擔不同（例如所得稅補貼和扣減按照子基金層面來計算），則VCC就可能面臨在各子基金之間劃分稅務責任的問題。

VCC可適用的13R和13X稅收優惠計劃相關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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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和服務消費稅（「**GST**」）. 新加坡基金管理服務需徵收GST，但被給與鼓勵政策的基金可以按固定抵減率抵減相當大一部分GST，目前抵減率為88%。每個子基金須根據所提供的服務的徵稅額評估自己的GST註冊義務，且每個GST註冊的子基金都須分開提交GST申報表。雖然GST註冊、會計和報告是由VCC代子基金處理，但GST稅收和執行會根據所提交的GST申報表在子基金層面進行管理。

根據GST豁免政策（GST Remission），只要滿足以下條件的基金（包括VCC）都可以向稅務局報銷其購買服務（包括基金管理服務）時繳納的消費稅：(a) 該基金由新加坡合格的基金管理人進行管理，以及(b) 該基金滿足特定的公司所得稅稅務豁免條件（包括13R以及13X）。

印花稅. 在VCC份額轉讓中發生的讓與、分配或轉讓將按照0.2%徵收印花稅。對由傘形VCC所訂立文書的印花稅，在子基金層面適用。因此，子基金之間的交易也需要徵收印花稅。

基金管理人稅收. 新加坡基金管理人慣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17%，但新加坡政府為符合下述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基金管理獎勵，適用10%的所得稅稅率：(a) 基金管理人應註冊在新加坡，且屬於LFMCs或RFMCs，並在新加坡開展實質性基金管理活動；(b) 基金管理人的資產管理規模不低於2.5億新幣；以及(c) 基金管理人擁有3名以上從事基金管理活動或投資諮詢服務的專業人士。 

**5.有限合夥制基金及傘形基金對比**

目前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以及新加坡等地設立的境外基金仍是以有限合夥制基金為主，相較於傘形基金，有限合夥制基金擁有更成熟的制度和體系，因而可能更符合市場主流要求。我們在此將有限合夥制基金以及傘形基金的優勢以及劣勢進行一般性對比，以便於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其實際需求選擇合適的基金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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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結語**

新加坡財政部長Indranee Rajah表示：「這種被稱為可變資本公司結構的引入，將改變新加坡基金管理行業的遊戲規則」。新加坡一直依靠其安全穩定的經濟、寬鬆的監管和較低的公司稅率等來保持其投資吸引力；VCC作為一種新型基金結構，克服了新加坡現有基金結構的限制，進一步增加了新加坡對私募基金的吸引力。藉助於VCC，新加坡有望提升其作為全球基金管理中心的地位，鞏固其作為地區商業資產和基金管理中心的地位。該框架為新加坡基金經理提供了推廣其基金和服務的創新工具，但鑒於其新穎性以及尚待進行的相關附屬法規立法，我們建議基金經理在開展VCC設立前尋求專業的法律顧問意見。

我們將持續關注新加坡VCC的發展及其相關制度的制定，並及時分享我們的觀察。

上述信息和表達之觀點並不試圖作為海問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完整的研究或法律意見。

海問基金團隊在處理涉及一個基金生命周期的各個環節的業務方面有豐富經驗 - 從基金成立和資金募集到複雜的併購交易、業務設立、許可申請和退出策略設計。我們豐富的市場經驗和深入的監管知識使我們能夠向客戶提供實用、有效率且可以迅速執行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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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值得注意的是，在開放式VCC結構的基金中，VCC的股份可以被靈活的贖回或回購，但是VCFM管理的基金不得供持續開放認購且不能由任意投資者贖回。因此，VCFM將無法管理開放式VCC結構的基金。

2.「**適格人士**」須滿足VCC法案中第53條的相關要求。

3.「**指定託管人**」是指持牌銀行、商業銀行或金融公司、Securities and Future Act（「**SFA**」）第81SF條所指的存托代理人、SFA下的核准受託人、根據SFA具有提供託管服務牌照的人以及持牌、註冊或授權在帳戶維持地擔任託管人的外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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