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屋主 買家 鬧上庭 爭討百萬 只得3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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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19-03-27
Source: 獅城新聞

（新加坡27日訊）小販和子女要賣排屋，允許潛在買家先租住和裝修房子，買賣交易卻一波三折，調解不成，還打了幾輪官司。

屋主要索討3萬餘元（約9萬令吉）的租金，買家反訴要索約68萬元（約204萬令吉）的「應得賣價差額」和裝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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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為了這棟角頭排屋，與買家打官司，最終只得1000新元象徵式賠償，而買家反訴索討約68萬新元也不成功。（《聯合早報》）

雙方耗費力氣，結果高庭法官朱漢德裁定屋主只能得到1000元（約3000令吉）的象徵式賠償，同時駁回反訴，買家分文未得。

根據判詞，馬來婦女朱邁阿與兒子埃扎德、女兒埃盧扎聯名擁有沈氏道附近羅弄馬裕基（Lorong Marzuki）的一棟角頭排屋，母子是本案起訴人。

2015年4月，母子3人和一名叫薩林的男子取得協議，同意以270萬元（約810萬令吉）把排屋賣給後者。協議也同意讓薩林先擁有和裝修房子，不料交易沒有完成，薩林過後採取法律行動，指賣家違約。

據了解，起訴人欠薩林一些錢，所以允許薩林先租用，再從交易中扣除租金。

買賣雙方經過調解，在2017年7月簽下和解書。埃盧扎因為是破產者，當時沒簽約。

根據和解書，薩林可以為起訴人的房子另找買家。如果無法在2017年12月底找到新買家，自己就得用300萬元（約900萬令吉）買下房子；如果可以賣得300萬元以上，超出的款額都歸他所有。

薩林的房地產經紀找到的新買家出價340萬元（約1020萬令吉），但後來改變主意不買。去年1月2日，薩林通知兩起訴人，他決定不買房，在同月8日退還排屋。去年4月底，起訴人成功以338萬元（約1014萬令吉）賣房。

本案源自國家法院，起訴人要薩林移交空屋，並支付從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交易完成日之間的每月9000元（約2萬7000令吉）月租，總計21萬6000元（約64萬8000令吉）。

引發爭議的房租是從去年1月8日至4月30日，涉款3萬餘元（約9萬令吉）。據知，其他租金已從起訴人拖欠薩林的款項中扣除。

薩林沒否認得交房租，但稱應該算到2018年1月8日，即他搬離的日子。他提出兩個反訴，一是要求起訴人賠償40萬元（約120萬令吉）的賣屋差額，其二是他稱花了28萬餘元（約84萬令吉）裝修房子。

薩林說，2017年11月底，他找到出價340萬元（約1020萬令吉）的買家，同意在2018年1月3日就搬離，但買家取消交易，是因為起訴人開出4個毫無必要和無理的額外條件，要薩林履行。

這些條件包括他得在2017年底搬離、撤銷傳訊令，簽下和解書之後所有涉及的律師費都從他賣屋所得中扣除等。

薩林沒有答應上述條件，結果交易無法完成。他指出，如果不是因為起訴人開出的額外條件，房子賣成的話，他就有40萬元（約120萬令吉）入袋。

針對40萬元的賣價差額，法官指出，薩林沒有證明為何起訴人開的額外條件，例如限他提早3天搬遷，會導致買家取消和他的交易。

朱漢德法官解讀合約條例，裁定薩林交出房子時，已沒有租用房子，起訴人因此不能要求他繼續付1月8日至4月30日的房租。

法官說，起訴人不能就租金索償，但可以就薩林違約索償，不過起訴人沒有把違約列為訴求，也未針對違約陳詞，因此他駁回租金索償，裁定起訴人僅得1000元（約3000令吉）。

至於辯方稱屋子經過裝修才增值，法庭不應讓起訴人享受裝修的好處，卻不賠償薩林。

法官說，雙方在調解時雖然提到裝修的事，但裝修費並非和解協議的一部分。薩林在訴訟中沒提出證據，說明裝修為房子增值，也無法證明起訴人有償還裝修費的責任。

法官說，薩林沒列出特定的訴訟原因作為索償依據，即使他能以「不公自肥」作為索償的理由，他也須提出不公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