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家辦董事及FATCA & CRS申報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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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4-11-08
Source: 獅城新聞

最近小編聯合楹進新加坡會計團隊為大家整理了一些Q&amp;A，這些常見的疑問大多都來源於服務家族辦公室項目的。感興趣就點贊收藏吧~

本次總結包含：家族辦公室免稅類目、家族辦公室公司董事問題、FATCA &amp; CRS申報問題。

**01、家族辦公室免稅類目**

Q：FO基金公司哪些投資項目可免稅？

A：具體免稅投資項目可參照金管局SIDI（Significant Investor Directorate）的清單。需同時滿足指定投資及由該投資產生的收入歸屬於基金公司這兩個條件。具體情況請與我們單獨溝通。

Q:辦公室租金是否可以作為公司開銷，計入13O法案要求的年度20萬新幣開支中？

A：在會計記帳部分，如果承租人為公司，則租金被視為商業開銷，可以全額計入FO每年20萬新幣的要求中。

Q：掛名董事服務費是否可以按一間公司的費率收取？

A：由於掛名董事服務費是按照每家公司來收取的，因此在家族辦公室架構下存在基金公司與管理公司兩間不同公司的情形時，需要按照兩間公司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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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家族辦公室公司董事問題**

Q：在取得EP後，基金管理公司還需要掛名董事嗎？

A：根據新加坡公司法規定，若外國人註冊公司則需要一名新加坡本地掛名董事。客戶在取得EP後，即可自己擔任公司董事，此時可不再需要掛名董事。

Q：如何同時成為基金公司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

A：由於基金管理公司被基金公司持股，兩家公司屬於關聯公司，所以申請者在擔任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的同時，可以向新加坡MOM（人力部）申請LOC（雙重董事許可），審批通過後，申請者即可同時擔任兩家公司的董事，無需額外聘請本地董事。

**03、FATCA &amp; CRS申報問題**

在問題開始之前，我們需要先來了解什麼是FATCA &amp; CRS？

FATCA（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全稱是海外帳戶納稅法案，是由美國國會制定的有關預扣稅和稅務申報的法案，旨在打擊美國國民利用海外金融帳戶和/或投資進行避稅的行為。儘管許多人認為如果基金沒有美國投資人就不需要申報FATCA，但實際情況是基金是否需要進行FATCA申報取決於基金實體設立地是否有和美國簽署FATCA協議。美國與包括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BVI）、香港、新加坡等在內的多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這份協定。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即共同申報準則，自2016年1月1日起，一些國家和地區開始實施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下的CRS，這是一種基於美國FATCA制度的全球性多邊金融帳戶信息交換機制。企業到這些國家和地區投資或開設金融帳戶時，需要聲明企業在CRS下的身份合規情況。

Q：FATCA&amp;CRS註冊與提交申報要求？

A：若A公司在2023年期間成為新加坡報告金融機構（SGFI）並滿足相應法規要求，那麼該公司須在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FATCA&amp;CRS註冊，並在2024年5月31日之前提交申報表。

Q：CRS申報的時候，是申報到基金公司，還是會穿透到股東個人？

A：CRS的呈報對象為帳戶持有人，即基金公司的最終受益人。在實際操作中，通常會穿透到個人，也就是作為最終受益人的自然人。

Q：若客戶註冊基金公司時是中國稅務居民，之後獲批EP卡，那麼第二年是否被認定為新加坡稅務居民？

A：客戶一旦獲得EP卡後，可以作為新加坡稅務居民申報其在新加坡本地的年度個人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