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月薪過萬女經理試用期結束前遭解僱，狀告公司後獲賠償3萬新幣！

URL: https://www.shicheng.news/zh-hant/v/RqGnM
Published: 2026-07-30
Source: 獅城新聞

一名月薪過萬元的女經理，在試用期結束前突然遭公司以「表現不好」為由解僱。她隨後向僱傭索償仲裁庭提出申訴，指公司從未給予她改善表現的機會，試用期考核程序也欠缺透明，最終獲判勝訴，公司須賠償她3萬元。

根據法網星期二（7月28日）公布的裁決，這名女經理於去年4月加入一家公司，擔任區域內部控制審計經理（Regional Internal Control Audit Manager），試用期為六個月。不過，公司於同年10月16日通知她未通過試用期考核，並給予兩周通知，最終於10月底終止聘用。

![月薪過萬女經理試用期結束前遭解僱，狀告公司後獲賠償3萬新幣！](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89/17892117.avif?0)





不滿遭炒 指公司未給改善機會 

女經理認為，公司以工作表現不佳為由將她解僱，但她在任職期間從未收到任何口頭或書面警告，也沒有進行試用期檢討，或討論延長試用期的可能性。

她指出，自己是在收到解僱通知書後，才第一次看到直屬上司對她的工作評估，因此根本沒有機會針對不足作出改善。

此外，她也表示，公司雖規定以英語作為工作語言，但不少會議卻使用她聽不懂的韓語進行，讓她無法參與部分討論。

公司：考核未達標因此解僱 

公司則表示，內部設有明確的試用期考核制度，員工必須在10項評估項目中取得至少80%的滿意度，才能順利轉正。

根據評估結果，女經理僅取得71%的成績，其中10項評估中有6項只獲得2分（滿分5分），因此未達到轉正要求，公司據此決定終止聘用。

仲裁官：評估程序存在明顯缺失 

仲裁官指出，僱主有權制定試用期考核標準，仲裁庭不會重新評估員工是否稱職，但僱主必須證明員工確實因表現欠佳而遭解僱。

不過，本案中，直屬上司並未在女經理入職後清楚說明各項評分標準，也沒有依照公司程序舉行定期檢討會議，更未在評估表中註明評分理由。

仲裁官認為，女經理直到收到解僱通知才首次看到評估結果，完全沒有改善表現的機會，而直屬上司提交的評分，也不足以證明她不適合轉正。

解僱後遲遲找不到工作 

女經理表示，她被解僱後一直未能找到新工作，期間投遞了30多份履歷，並參加約五次面試，但始終未獲錄用。

仲裁官認為，若公司當初沒有直接將她解僱，她至少有機會獲延長三個月試用期，因此應獲相等於三個月薪金的賠償。

不過，由於僱傭索償仲裁庭的賠償上限為3萬元，儘管她月薪超過萬元，最終仍裁定公司賠償她3萬元，並支付300元堂費及60元雜費。

****覺得有用的話，**** 

![月薪過萬女經理試用期結束前遭解僱，狀告公司後獲賠償3萬新幣！](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89/17892127.avif?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