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把真表當假貨脫售 沒有達到欺詐結果為何還會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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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4-25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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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圖：iStock）

一名男子因企圖欺詐被判坐牢七個月，他試圖將一塊他認為是贗品的勞力士手錶當真品出售。出乎預料的是，這塊表最終被鑑定為原裝正品，男子的行為最終沒有達到「欺騙」結果。

既然男子賣出的手錶最終被證實是正品，買方沒有損失，但為何男子仍被判定觸犯法律？

新傳媒英文新聞網CNA報道，控方指出，這在法律上屬於「不能未遂」（impossible attempt）情況。

根據我國刑事法典第511條，只要被告有犯罪意圖，並已採取實際行動，即使最終未造成實際損害，仍可被定罪。

控方引述了上訴庭過去的一項判決，指出通常有兩種情況會構成企圖欺詐罪。第一種情況是被告未能完成犯罪意圖，例如由於能力不足或受到他人干預。

第二種情況是被告完成了犯罪意圖，但由於某種原因，沒有達到犯罪結果。而這種情況就構成了「不能未遂」。

Advocatus Law LLP律師事務所的Mervyn Cheong表示，定罪的標準是被告是否有犯罪意圖，以及他是否採取了實際行動。

「換句話說，一旦被告企圖欺詐並採取了實際行動，即使最終沒有人受騙，犯罪行為也已成立。」

更可況被告除了出售手錶，還採取了其他欺詐手段。他向買家出示了偽造的護照以逃避刑事責任。當買家開始起疑心，打電話給他時，他拒絕接聽電話，並預訂了當晚離開新加坡的班機，最終在機場被捕。

上訴庭在之前一起「不能未遂」案件中指出，在企圖欺詐案件中，應該以被告的欺詐意圖，而非實際行為作為判斷標準。

「只要這一點得到充分證實，即使被告的實際行為在客觀上並不構成犯罪，通常也無關緊要，例如一個意圖殺人的兇手誤將抱枕當成目標刺傷。」

Gloria James-Civetta &amp; Co的律師Noelle Teoh指出，只有犯罪念頭並不足以構成犯罪，還必須有實際行動，將意圖付諸實施。

Trident Law Corporation合伙人Tan Jun Yin則舉例說：「另一個經典案例是，一個人誤以為雨傘屬於別人而拿走它，意圖據為己有，但最終發現拿走的是自己的雨傘。」

CNA的報道指出，類似案例在本地並非首次出現。過往涉及毒品的案件中，也曾出現被告誤以為運送或販賣某種毒品，實際上卻是另一種，從而引發「是否構成企圖犯罪」的爭議。法庭最終確立兩階段框架：先看意圖是否明確且屬違法，其次看是否已採取足夠行動推進有關犯罪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