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媳婦與家婆爭屋 法官：不算是婚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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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1-02-19
Source: 獅城新聞

（新加坡18日訊）婆媳為100萬元（約300萬令吉）對決公堂，媳婦辦離婚時指買澳州房產的錢是家婆送兒子的「禮物」，家婆則指這筆錢是她貸款給兒子購買，法官最終認定款項並非禮物，不能視為婚姻財產。

據高庭判詞顯示，家婆何卓穎最小的兒子鍾梓宏早前在澳州置產，這筆101萬5089元（約304萬5267令吉）的買屋錢由何卓穎出資。房子於2016年以約88萬元（約270萬令吉）售出，款項存入家婆與兒子兩人聯名戶頭裡。

《新明日報》報導，房子售賣不久後，她的小兒子和妻子就協議離婚。

由於房子在兒子名下，兒媳鄭艾美在離婚時，到高庭起訴家婆，要家婆把賣屋所得歸入婚姻資產。

兒媳指，該房產是當初家婆送給兒子的禮物，應視為婚姻財產。不過家婆則認為，購房款是她借給兒子的，後者有義務還貸，因此不能算為婚姻資產。

兒媳指家婆和丈夫不可能向她隱瞞這個足以影響家庭的巨債。她認為，相比於貸款，這更應是家婆送給兒子的禮物。

家婆則指，已跟小兒子達成共識，賣房款最終歸她，她強調，自己還有另兩名兒子，不可能只給小兒子如此巨款作為禮物。

她也指，曾借70萬元（約210萬令吉）給大兒子買房，後者也按月還貸，她也跟小兒子達成還貸協議。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若該購房款是母親送兒子的「禮物」，房產才能視為婚姻財產。經過雙方在審訊中的供證和陳詞後，法官裁定房產並非母親送給兒子的「禮物」，裁定兒媳敗訴。（人名譯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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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顯示，家婆在2009年以300萬元賣掉丈夫留給她位於四美哈威道的洋房，她隨後用其中的百萬元購買澳洲房產。（谷歌地圖）

## **法官：不能把房子視為禮物**



法官認為，即便母子間沒有白紙黑字，也不能按照預付財產推定法律，把房子視為禮物。

法官指出，何女士在2010年初的家宴上，曾提議貸款給兒子在國外買房，即便沒有證據證明該提議以及貸款協議，但鑒於母子的特殊關係也可理解，也不能按照預付財產推定（presumption of advancement）的法律，把它看做「禮物」。

判詞也提到，母親借錢給兒子與商業貸款不同，沒有指定還款日期，但即便母親不要求兒子還貸，後者也理應償還。

判詞顯示，何女士在2009年，以300萬元賣掉丈夫留給她位於四美哈威道（Harvey Avenue）的洋房故居，她隨後用其中的百萬元購買澳洲房產。

法官認為，購買外國房產花掉了遺囑的三分之一，把它當做「禮物」並不合理。

兒媳除了輸掉官司外，也需支付家婆1萬2000元（約3萬6000令吉）的訟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