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變動資本公司系列報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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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0-05-27
Source: 獅城新聞

**可變動資本公司系列報道（一）** 

新加坡議會新批准的可變動資本公司（VCC）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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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日，新加坡通過了一項新的實體認可，即可變動資本公司，它將改變新加坡快速增長的基金管理業。

10月1日議會批准的可變動資本公司（VCC）法案旨在通過鼓勵資金在新加坡的合併與運營來促進基金管理生態系統的發展，促使新加坡變成像蓋曼群島、都柏林、盧森堡這樣的全球基金註冊中心。

隨著基金在新加坡的註冊與管理，律師、銀行家、會計師等服務提供商也有望因此獲益。第二財政部長Indranee Rajah說到：「除了基金經理之外，可變動資本公司結構還將為新加坡的律師、會計師、稅務顧問、基金管理人員和託管人創造新的商機。」

Indranee女士在議會發表講話時還表示，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預計可變動資本公司結構在其推出後的前兩年可為這些服務提供商創造1,000多個新工作崗位。

「這種公司結構的引入......將改變新加坡基金管理行業。它將使我們能從完整的基金管理價值鏈中獲取價值。」

Indranee女士指出，新加坡是公認的亞洲領先基金管理中心，管理資產（AUM）在過去五年內平均每年增長15％，2017年底達3.3萬億新幣。

被管理的資產中有近七成的資金被投資於亞太地區，這反映了新加坡是全球基金管理者和投資者投資該地區的關鍵。

然而，由於其他地區的公司結構更為靈活，新加坡基金管理者管理的大部分資金都位於其他地區。因此，許多基金雖然在新加坡經營，但其註冊地卻為海外。最普遍的海外註冊地是蓋曼群島、都柏林和盧森堡。

因此，服務提供商為這些投資基金帶來的大部分經濟利益都來自新加坡外部。

為了促進新加坡本地基金註冊，該法案將為現有的海外投資基金提供重新註冊機制，這些基金可構成類似於可變動資本公司的結構。而現有的以公司、有限合夥企業或單位信託的形式在新加坡註冊的資金也可重組，以享有可變動資本公司的優惠。

目前，基金只能在公司、有限合夥或單位信託的結構下註冊。這些有限制的結構對資金來說並不理想。

可變動資本公司的結構也適合傳統和替代戰略，因為它們具有靈活的結構，可構成開放式或封閉式基金。

Indranee女士說：「由於替代空間的增長，替代管理人員是否使用可變動資本公司結構也很重要。在風險投資和私募股權的帶動下，新加坡的替代資產管理公司在過去五年中每年增長20％，而同期的傳統資產管理規模每年增長13％。」

她補充道：「可變動資本公司框架的引入將穩固我們的基金生態系統，增加新加坡為基金管理者提供的價值。可變動資本公司的好處不僅僅局限於基金管理者，還將擴展到本地服務提供商。

「這將有利於新加坡經濟，鞏固新加坡作為全方面服務國際基金管理中心的地位，並為新加坡人創造良好的就業機會。」

基金管理行業也是新加坡金融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占去年整體金融業名義增值的12.4％。

《商業時報》採訪的一些基金行業利益相關者同意Indranee女士的觀點，即可變動資本公司可顯著改變基金行業，對新加坡有益。

董事總經理、Apac聯席負責人、另類投資管理協會（AIMA）全球政府事務的負責人Lee Kher Sheng說：「這可能會改變行業規則。基金管理行業將變得更強大、更有活力、更具差異化。這將擴大生態系統。」

如果離岸基金可在新加坡重新註冊，那麼將對基金管理人非常友好，因為這意味著他們不再需要與不同時區的董事或服務提供商聯絡。

但對於基金管理者而言，好處不僅僅止於此。Lee表示，這也意味著本國服務提供商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包括常駐董事）將有更多的業務和機會。

Avanda 投資管理的營運長Michael Teo認為，可變動資本公司把新加坡變為了全球投資經理的「可行選擇之一」，允許基金活動和商業活動位於相同地點。

該經驗豐富的基金經理指出，可變動資本公司有著充分的基金運營靈活性和效率。

Avanda的部分種子投資來自新加坡主權財富基金GIC，目前擁有全球多資產基金和亞洲股票基金。

**可變動資本公司（VCC）的主要特徵**

可變動資本公司是投資基金特有的公司結構。

股票的發行與贖回無需經股東批准，投資者能隨時退出投資。可變動資本公司可用其資本支付股息。

可以是獨立結構或具有多個子基金的傘狀結構。子基金可以有不同的投資目標、投資者以及資產和負債。傘狀結構有適當的安全保護措施。

在編制財務報表時，可使用更多類型的會計準則以滿足全球投資者的需求。

**對基金行業的意義**

可更方便地在同一個地方，即新加坡，進行投資活動和商業活動。

服務提供商有潛在利益。

**對新加坡的意義**

為會計師、律師等服務提供商創造更多商機與就業機會。

提升新加坡作為全方位服務國際基金管理中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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