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詳情
新加坡一名男子詳細記錄了一本「日記」,記載了他與17名女孩發生性關係所花費的金額,其中三名女孩在事發時年僅13歲。
其中一名13歲女孩在被該男子要求進行更多性行為後,向警方報案。
周一(7月27日),28歲的新加坡男子Edmund Tan Shi Hui因法定強姦罪被判處25年半監禁和24次鞭打。
Tan承認對三名13歲女孩實施了六項法定強姦罪,另有10項指控被納入考慮範圍。
其律師主張減輕刑罰,認為向受害者支付金錢不應被視為加重情節,因為這本質上是商業性行為。但法官駁回了這一論點,認定在強姦案件中,支付金錢反而是一個加重處罰的因素。
案件回顧
Tan在2022年和2023年實施犯罪時,年齡在24至25歲之間。
2022年3月初之前,他在一個Telegram群組中結識了第一名受害者。
該受害者發布廣告稱自己16至18歲,提供性服務,價格為200至300新加坡元。
Tan看到廣告後給對方發私信,稱自己超過20歲,願意付費購買性服務。
兩人約定於2022年3月4日見面,Tan在公共廁所支付100新加坡元進行了一次性行為。
第一名受害者當時穿著校服在科萬(Kovan)地鐵站的廁所與Tan見面。
她在Tan身上進行了性行為,隨後Tan告訴她,他知道她比自稱的年齡要小。
他說他不會舉報她,因為他會「陷入比她更糟糕的麻煩」,並在離開前支付了100新加坡元。
第一次見面後,Tan發信息給第一名受害者,說他後悔給了她那麼多錢。
他要求與她進行視頻通話,承諾不錄像並提供500新加坡元。
第一名受害者在學校廁所內進行了視頻通話並實施性行為。Tan稱在見面時會付款,但隨後在Telegram上將她拉黑。
同年12月,第一名受害者在在線視頻會議平台Omegle上偶然發現了Tan。
Tan要求與她聊天,隨後兩人約定進行付費性行為。
兩人於2022年12月26日發生性行為,女孩隨後要求Tan幫她買驗孕棒,因為她月經推遲。
Tan拒絕了,稱她還與其他男人發生過關係。然而,他在2023年4月再次與她見面進行付費性行為。
這一次,第一名受害者要求Tan停止與其他女孩發生關係,因為她擔心從他那裡感染性傳播疾病,但Tan拒絕了。
第二名受害者
Tan在2022年9月8日之前通過Omegle結識了第二名受害者,同樣年僅13歲。
女孩開價400新加坡元見面,隨後前往Tan家發生性行為。
他支付了費用,兩人於2022年9月18日在Tebing Lane附近的一個廁所再次見面。這一次,Tan支付了500新加坡元。
2022年12月15日,兩人在Tan家第三次見面。然而在此之後,Tan發信息要求女孩歸還他的電子煙,並威脅她「小心點」,稱他會帶朋友來打她。
第二名受害者隨後將Tan拉黑並刪除了所有聊天記錄。
第三名受害者
2023年7月7日,Tan在Omegle上結識了第三名受害者,並將對話轉移到Telegram。
他要求付費見面,隨後與她討論性行為的細節,出價500新加坡元。
兩人交換了裸照,女孩告訴他自己13歲。
2023年7月7日,Tan在女孩家附近與她見面,兩人在午夜過後前往一棟組屋(HDB)的樓梯平台發生了性行為。
在Tan強姦該女孩時,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走過並詢問他們在做什麼。
兩人迅速跑向另一層樓,隨後返回取回財物,並前往另一層樓繼續性行為。
第二天,Tan再次聯繫第三名受害者要求發生關係,但她以沒時間為由拒絕了。
幾周後,她告訴Tan她已經向警方報案,要求他停止聯繫。
Tan刪除了與第三名受害者的Telegram消息,並於2023年8月初被捕。
隨後的調查顯示,他寫了一本日記,詳細記錄了他與17名女孩進行付費性行為的開支。
判決辯論
副檢察官Jordon Li將Tan稱為「性掠奪者」,請求判處其23年半至27年半監禁以及24次鞭打。
他表示,Tan是一個「不可救藥的性犯罪者」,通過提供金錢誘惑三名14歲以下受害者進行性行為。
Li先生指出,在一年四個月的時間裡,Tan與三名受害者在八個場合進行了多次滲透行為,利用她們來滿足自己的色慾。
Tan的代表律師William da Silva則辯稱,本案的事實矩陣本質上是與未成年人的商業性行為。
這屬於一項單獨的罪行,其最高刑期低於法定強姦罪。
da Silva律師認為,雖然他的當事人利用了低於法定年齡的女孩,但這是在商業性行為的背景下發生的,因為三名女孩都在廣告中提供性服務。
他表示,他們使用的網站面向年輕女孩,「儘管這令人震驚且在道德上令人不齒」,且「利用這些服務的男性更加可恥」,但強調這處於商業語境中。
他稱Tan在此之前一直守法。他表示當事人現年28歲,檢方建議的刑期過於沉重,這意味著他人生至今的大部分時間都將在監獄中度過,而這些罪行的「刑事程度並未達到那個水平」。
他請求改為判處14年監禁和12次鞭打,並質疑檢方是否見過即使是12次鞭打對人體造成的後果。
「我見過一次,九次鞭打。那場面非常可怕,」da Silva說,「一年多後疤痕依然存在。我毫不懷疑,九次鞭打就能讓他的肉碎片散落在地板上。對我當事人來說,12次鞭打絕非輕刑。」
他稱Tan最後的一份工作是服務員,只是一個「普通、無害,基本無害的傢伙」。
檢方不同意辯方的定性。他表示,這並非Tan在警方面前毫無保留地承認行為,而是他記錄了詳細的日記。
「他知道遊戲結束了,」Li先生說,「存在商業性行為因素不能作為減輕處罰的理由。」
他指出,對於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同意」是「無關緊要」的,而商業性行為因素反而具有高度的加重性質。
「如果我們接受僅僅因為它可以歸類為較輕的罪行,就能限制所施加的刑罰,那簡直太荒謬了,」Li先生說。
da Silva律師表示,他的當事人現在意識到,受害者由於年齡太小,沒有成熟到能夠理解其決定之含義和影響的程度。
「他現在意識到,將她們視為成年性工作者是錯誤的,」律師說。
他認為Tan有責任克制自己的「肉慾」,但他失敗了。
他將此歸因於Tan的年輕和不成熟,補充說他「基本上是被這種追求性與快感的生活方式吸進去的」。
法官裁定
法官Andre Maniam表示,他不接受辯方的論點,即引入與未成年人付費商業性行為的罪名,意味著商業性行為比非商業性行為的責備程度較低。
他指出,在像本案這樣已經構成法定強姦罪的情況下,與未成年人的商業性行為是一個加重因素,問題在於法院應如何衡量在支付金錢情況下的法定強姦罪。
法官認為,Tan提供金錢獎勵誘導受害者與其發生性行為是一個加重因素,其行為表現出了掠奪性。
法官考慮了總刑期是否過於沉重以及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應向下調整,但表示認為沒有必要這樣做。
這是基於罪行的性質、犯罪的時間跨度、犯罪次數以及受害者的年齡。
Maniam法官在被告被帶走前,允許Tan與在場的家人交談。
對於每項法定強姦罪,被告最高可被判處20年監禁,並處以罰款或鞭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