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變態！新加坡男子花錢誘騙13歲少女發生關係，竟還寫「嫖娼日記」記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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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7-27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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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情



新加坡一名男子詳細記錄了一本「日記」，記載了他與17名女孩發生性關係所花費的金額，其中三名女孩在事發時年僅13歲。

其中一名13歲女孩在被該男子要求進行更多性行為後，向警方報案。

周一（7月27日），28歲的新加坡男子Edmund Tan Shi Hui因法定強姦罪被判處**25年半監禁和24次鞭打**。

Tan承認對三名13歲女孩實施了六項法定強姦罪，另有10項指控被納入考慮範圍。

其律師主張減輕刑罰，認為向受害者支付金錢不應被視為加重情節，因為這本質上是商業性行為。但法官駁回了這一論點，認定在強姦案件中，支付金錢反而是一個加重處罰的因素。

## 案件回顧



Tan在2022年和2023年實施犯罪時，年齡在24至25歲之間。

2022年3月初之前，他在一個Telegram群組中結識了第一名受害者。

該受害者發布廣告稱自己16至18歲，提供性服務，價格為200至300新加坡元。

Tan看到廣告後給對方發私信，稱自己超過20歲，願意付費購買性服務。

兩人約定於2022年3月4日見面，Tan在公共廁所支付100新加坡元進行了一次性行為。

第一名受害者當時穿著校服在科萬（Kovan）地鐵站的廁所與Tan見面。

她在Tan身上進行了性行為，隨後Tan告訴她，他知道她比自稱的年齡要小。

他說他不會舉報她，因為他會「陷入比她更糟糕的麻煩」，並在離開前支付了100新加坡元。

第一次見面後，Tan發信息給第一名受害者，說他後悔給了她那麼多錢。

他要求與她進行視頻通話，承諾不錄像並提供500新加坡元。

第一名受害者在學校廁所內進行了視頻通話並實施性行為。Tan稱在見面時會付款，但隨後在Telegram上將她拉黑。

同年12月，第一名受害者在在線視頻會議平台Omegle上偶然發現了Tan。

Tan要求與她聊天，隨後兩人約定進行付費性行為。

兩人於2022年12月26日發生性行為，女孩隨後要求Tan幫她買驗孕棒，因為她月經推遲。

Tan拒絕了，稱她還與其他男人發生過關係。然而，他在2023年4月再次與她見面進行付費性行為。

這一次，第一名受害者要求Tan停止與其他女孩發生關係，因為她擔心從他那裡感染性傳播疾病，但Tan拒絕了。

## 第二名受害者



Tan在2022年9月8日之前通過Omegle結識了第二名受害者，同樣年僅13歲。

女孩開價400新加坡元見面，隨後前往Tan家發生性行為。

他支付了費用，兩人於2022年9月18日在Tebing Lane附近的一個廁所再次見面。這一次，Tan支付了500新加坡元。

2022年12月15日，兩人在Tan家第三次見面。然而在此之後，Tan發信息要求女孩歸還他的電子煙，並威脅她「小心點」，稱他會帶朋友來打她。

第二名受害者隨後將Tan拉黑並刪除了所有聊天記錄。

## 第三名受害者



2023年7月7日，Tan在Omegle上結識了第三名受害者，並將對話轉移到Telegram。

他要求付費見面，隨後與她討論性行為的細節，出價500新加坡元。

兩人交換了裸照，女孩告訴他自己13歲。

2023年7月7日，Tan在女孩家附近與她見面，兩人在午夜過後前往一棟組屋（HDB）的樓梯平台發生了性行為。

在Tan強姦該女孩時，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走過並詢問他們在做什麼。

兩人迅速跑向另一層樓，隨後返回取回財物，並前往另一層樓繼續性行為。

第二天，Tan再次聯繫第三名受害者要求發生關係，但她以沒時間為由拒絕了。

幾周後，她告訴Tan她已經向警方報案，要求他停止聯繫。

Tan刪除了與第三名受害者的Telegram消息，並於2023年8月初被捕。

隨後的調查顯示，他寫了一本日記，詳細記錄了他與17名女孩進行付費性行為的開支。

## 判決辯論



副檢察官Jordon Li將Tan稱為「性掠奪者」，請求判處其23年半至27年半監禁以及24次鞭打。

他表示，Tan是一個「不可救藥的性犯罪者」，通過提供金錢誘惑三名14歲以下受害者進行性行為。

Li先生指出，在一年四個月的時間裡，Tan與三名受害者在八個場合進行了多次滲透行為，利用她們來滿足自己的色慾。

Tan的代表律師William da Silva則辯稱，本案的事實矩陣本質上是與未成年人的商業性行為。

這屬於一項單獨的罪行，其最高刑期低於法定強姦罪。

da Silva律師認為，雖然他的當事人利用了低於法定年齡的女孩，但這是在商業性行為的背景下發生的，因為三名女孩都在廣告中提供性服務。

他表示，他們使用的網站面向年輕女孩，「儘管這令人震驚且在道德上令人不齒」，且「利用這些服務的男性更加可恥」，但強調這處於商業語境中。

他稱Tan在此之前一直守法。他表示當事人現年28歲，檢方建議的刑期過於沉重，這意味著他人生至今的大部分時間都將在監獄中度過，而這些罪行的「刑事程度並未達到那個水平」。

他請求改為判處14年監禁和12次鞭打，並質疑檢方是否見過即使是12次鞭打對人體造成的後果。

「我見過一次，九次鞭打。那場面非常可怕，」da Silva說，「一年多後疤痕依然存在。我毫不懷疑，九次鞭打就能讓他的肉碎片散落在地板上。對我當事人來說，12次鞭打絕非輕刑。」

他稱Tan最後的一份工作是服務員，只是一個「普通、無害，基本無害的傢伙」。

檢方不同意辯方的定性。他表示，這並非Tan在警方面前毫無保留地承認行為，而是他記錄了詳細的日記。

「他知道遊戲結束了，」Li先生說，「存在商業性行為因素不能作為減輕處罰的理由。」

他指出，對於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同意」是「無關緊要」的，而商業性行為因素反而具有高度的加重性質。

「如果我們接受僅僅因為它可以歸類為較輕的罪行，就能限制所施加的刑罰，那簡直太荒謬了，」Li先生說。

da Silva律師表示，他的當事人現在意識到，受害者由於年齡太小，沒有成熟到能夠理解其決定之含義和影響的程度。

「他現在意識到，將她們視為成年性工作者是錯誤的，」律師說。

他認為Tan有責任克制自己的「肉慾」，但他失敗了。

他將此歸因於Tan的年輕和不成熟，補充說他「基本上是被這種追求性與快感的生活方式吸進去的」。

## 法官裁定



法官Andre Maniam表示，他不接受辯方的論點，即引入與未成年人付費商業性行為的罪名，意味著商業性行為比非商業性行為的責備程度較低。

他指出，在像本案這樣已經構成法定強姦罪的情況下，與未成年人的商業性行為是一個加重因素，問題在於法院應如何衡量在支付金錢情況下的法定強姦罪。

法官認為，Tan提供金錢獎勵誘導受害者與其發生性行為是一個加重因素，其行為表現出了掠奪性。

法官考慮了總刑期是否過於沉重以及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應向下調整，但表示認為沒有必要這樣做。

這是基於罪行的性質、犯罪的時間跨度、犯罪次數以及受害者的年齡。

Maniam法官在被告被帶走前，允許Tan與在場的家人交談。

對於每項法定強姦罪，被告最高可被判處20年監禁，並處以罰款或鞭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