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產男合夥開公司  幕後經營 監四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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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2-05-01
Source: 獅城新聞

破產男開公司做汽車買賣生意，找人合夥掛名當董事，自己躲在幕後經營，被判入獄四周。

被告是46歲陳慶勇，他前天承認牴觸一項公司法，指他在破產期間沒有尋求法庭或是官方受託人批准前，經營一家公司。

案情顯示，被告自2007年3月16日宣告破產，直到2016年9月20日才被解除破產令。

不過，被告在2014年10月卻決定跟兩名友人王恆盛（41歲）和洪寶明（46歲）開公司做汽車買賣，並於11月28日註冊公司。由於被告和王恆盛破產，只能由洪福明擔任唯一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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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慶勇。（海峽時報攝） 

當時，只有被告擁有逾10年汽車買賣的經驗，而洪福明對此一竅不通，因此經營公司的重擔多數落在被告身上，包括安排辦公室和展示廳的位置、招聘銷售員、處理銷售員的薪資和佣金等。

被告的職責包括，跟銷售員合作購買二手車和推銷汽車給顧客，也負責處理銷售業績，如為購入的二手車定價以及詳細記錄每輛二手車的資料等。

為此，被告知道每份訂單的收益，也在售賣二手車後，決定該支付銷售員多少佣金，金額普遍介於500元（約1500令吉）至1萬5000元（約4萬5000令吉）之間。

洪寶明在被告的要求下，以公司名義為被告租一間公寓，被告也在經營公司期間，一周多次帶洪寶明外出用餐喝酒，吃香喝辣。

期間，被告至少帶洪寶明到越南遊玩兩次，被告當時表示這些費用都是用公司的資金支付。

控方指出除了被告領取的薪資和佣金外，他也獲取其他的個人利益，而時間長達八個月。（人名譯音）

被告要求洪寶明事先簽署支票，由於洪寶明鮮少處理工作事宜，因此從沒過問或確認被告取出的錢是否用於生意。

2015年6月，被告和王恆盛跟兩名顧客洽談，同意分別以5萬4100元（約16萬2300令吉）和5萬6500元（約16萬9500令吉）購買他們的車，並以公司名義開出兩張支票。不過，兩名顧客無法兌現支票，通知公司獲取第二張支票，仍無法兌現，也拿不回車，最終報警。

調查顯示，公司的兩個銀行戶頭分別剩下167餘元（約501令吉）和143餘元（約429令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