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本市場服務牌照】（六）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必要性及代表任命的規定及相關豁免要求（2）豁免持有基金管理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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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3-06-26
Source: 獅城新聞

今天，我們來繼續看一下新加坡資本市場服務牌照還有哪些豁免及應遵守的相關豁免要求。

**01** **豁免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以交易場外衍生品合約的資本市場產品的要求**

**（1）以下人員在符合規定的條件和限制的情況下，可豁免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要求，以從事作為場外衍生品合約的資本市場產品的交易業務：**

①經營屬於場外衍生工具合約的資本市場產品交易業務的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A.為了：

（a）他自己的帳戶；或

（b）屬於關聯公司並完全為其利益而維持的帳戶；和 B.同時需要滿足：

（a）關聯公司；

（b）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經營場外衍生品合約的資本市場產品；

（c）根據《1970年銀行法》第7條或79條持有牌照的銀行；

（d）根據《1970年銀行法》持有商業銀行牌照或被視為已獲得商業銀行牌照的商業銀行；

（e）根據新加坡以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許可、註冊、批准或以其他方式監管的以開展銀行業務的銀行；或

（f）根據新加坡以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獲得許可或註冊從事資本市場產品交易業務的公司或法團，這些產品是場外衍生品合約；和 C.如果在資本市場上與第B（b）至（f）分段提到的人在交易場外衍生品合約的資本市場產品的情況下，不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包括任何獎勵、利益或獎勵，無論貨幣或其他）與此類交易有關。

②僅與合格投資者、專業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在資本市場交易作為場外衍生品合約的產品的人，其標的物為商品。

③從事場外衍生品合約的資本市場產品交易的人員僅為其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附帶人員。

④在以下情況下，通過公司在新加坡的辦事處或分支機構（無論該公司是否在新加坡成立、註冊或存續）在資本市場交易場外衍生品合約產品的公司（本款中稱為指明的衍生品業務）：

A.該公司不是任何其他受監管活動的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持有人；

B.該公司僅與合格投資者、專業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開展指定的衍生品業務；

C.該公司是經營指明衍生品業務的適當人選；

D.該公司通過適當人選的代表經營指明的衍生品業務，以作為該公司的代表進行屬於場外衍生品合約的資本市場產品的交易；

E.在開展指明衍生品業務時，該公司：

（i）其帳簿中沒有任何客戶的頭寸、保證金或帳戶；

（ii）不接受任何客戶的資金或資產作為任何場外衍生品合約的結算、保證金、擔保或抵押；

（iii）無論是作為委託人還是代理人，都不是任何場外衍生品合約的一方；

（iv）無權在任何經批准的交易所或認可的市場運營商上輸入訂單；和

（v）無權在任何經批准的結算所或認可的結算所清算或結算交易。

⑤一家經批准的全球貿易公司，該公司在資本市場上經營場外衍生品合約產品的交易業務，該合約的所有標的物都是商品。

⑥一家公司：

A.作為指定人代表客戶簽訂任何場外衍生品合約；

B.除作為受託人外，在場外衍生品合約中沒有任何權益；和

C.是以下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a.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持有人，可以經營場外衍生品合約的資本市場產品；

b.根據《1970年銀行法》第7條或第79條持有牌照的銀行；

c.根據《1970年銀行法》持有商業銀行牌照或被視為已獲得商業銀行牌照的商業銀行；

d.根據《1967年金融公司法》獲得許可的金融公司；

e.經批准的交易所；

f.經批准的控股公司；或

g.經批准的結算所。

⑦與場外衍生品合約相關的合格安排的受託人，其在作為場外衍生品合約的資本市場產品中進行的交易僅是其對該安排的管理和執行所附帶的。

⑧根據《公司法》第 7(6) 或 (7) 節豁免該法案第 7(1) 節的公司，其在場外衍生品合約的資本市場產品交易完全是其有組織市場運作的附帶結果。

⑨在資本市場從事場外衍生品合約產品交易業務的人，滿足以下條件：

A.場外衍生品合約是任何票據、債券或國庫券的期權；和 B.該人是：

（a）合格投資者、專家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或

（b）其業務涉及特定產品的收購、處置或持有的人，無論是作為委託人還是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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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據第（1）①、②、③或⑦款獲得豁免的個人，如果該個人滿足以下條件，則不會或不再獲得豁免：**

（a）是或成為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持有人的代表或雇員，以交易作為場外衍生品合約的資本市場產品；

（b）無論是在新加坡還是其他地方，都是或成為未解除破產的破產人；或

（c）已被判犯有或被判犯有相關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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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據第（1）④分段在其他方面獲得豁免的公司在以下情況下未獲得豁免或不再獲得豁免：**

（a）該公司不再符合第（1）④分段所指明的條件；

（b）該公司或其主要股東正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進行清盤或以其他方式解散；

（c）針對該公司或其主要股東的關於判決債務的強制執行令已全部或部分退回；

（d）已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就該公司或其主要股東的任何財產任命了接管人、接管人和管理人、司法管理人或具有接管人、接管人和管理人或司法管理人權力和職責的其他人；

（e）該公司或其主要股東，無論是在新加坡還是其他地方，已與其債權人達成妥協或協議安排，該妥協或協議安排仍在實施；

（f）該公司或其主要股東已被判犯有或被判犯有相關罪行；

（g）該公司無法全額支付到期債務；

（h）該公司資產的價值小於公司負債（包括或有負債）的價值；

（i）該公司就任何受監管活動獲得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或

（j）該公司連續6個月未開展指定衍生品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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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據第（1）④分段獲得豁免的公司必須要做到以下幾點：**

A.採取合理措施，核實其代表，代表公司開展指定衍生品業務的客戶僅為合格投資者、專業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

B.確保對證明其客戶狀態的任何文件進行適當記錄；

C.向MAS提交以下文件：

（i）如果公司在2018年10月8日或之後開始指定衍生品業務，則在業務開始後14天內以表格30的形式發出的業務開始通知；

（ii）一份表格31格式的詳情更改通知書，該通知書須在更改日期後14天內，提供根據第（i）節在通知書內所提供的任何更改的詳情；

（iii）在其指明衍生品業務停止後的14天內，以表格32的形式發出的停止業務通知；

（iv）在其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14天內，提交一份採用表格33格式的年度聲明；

D. 如果發生以下情況，則應該立即通知MAS：

（i）該公司不再符合第（1）④分段所述的任何要求；

（ii）該公司無法全額支付到期債務；或

（iii）該公司資產的價值小於公司負債（包括或有負債）的價值；

E. 就每個財政年度而言：

（i）根據《1967年公司法》的規定，準備一份真實、公正的損益表和截至財政年度最後一天的資產負債表；和

（ii）在該財政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或在MAS允許的較晚日期內，向MAS提交該帳目及資產負債表，連同採用表格34格式的審計員證明；

F.向MAS提供MAS可能合理要求的有關該公司的指定衍生產品業務的所有資料；和

G.在新加坡僱傭至少2名員工，每名員工至少有5年與其指定衍生品業務相關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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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據第（1）④或⑤項獲得豁免的公司必須向MAS提供MAS可能合理要求的有關該公司在作為場外衍生品合約的資本市場產品交易業務的所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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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豁免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以交易即期外匯合約資本市場產品以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的要求** 

**（1）以下人員在符合規定條件和限制的情況下，無需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即可從事以槓桿式外匯交易為目的的即期外匯合約資本市場產品：**

A.在資本市場從事以槓桿式外匯交易為目的的即期外匯合約產品交易業務的人，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i）為其自己的帳戶以及關聯公司或關連人士的帳戶；或

（ii）為其自己的帳戶，或為屬於任何關聯公司或關連人士並完全為關聯公司或關連人士利益而維持的帳戶，並與或通過：

（a）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在資本市場經營以槓桿式外匯交易為目的的即期外匯合約產品的業務；

（b）根據《1970年銀行法》第7條或79條持有牌照的銀行；

（c）根據《1970年銀行法》持有商業銀行牌照或被視為已獲得商業銀行牌照的商業銀行；

（d）根據新加坡以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獲得許可、註冊、批准或以其他方式監管以開展銀行業務的銀行；或

（e）根據新加坡以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獲得許可或註冊從事資本市場產品交易業務的公司或法團，這些產品是用於槓桿式外匯交易的即期外匯合約；

B.以槓桿式外匯交易目的而進行的屬於即期外匯合約資本市場產品的人，並且完全是其經營基金管理業務的附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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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據第（1）款以其他方式獲得豁免的人**

如果他並非按照第（1）A款或第B款的規定，也在從事以槓桿外匯交易為目的的即期外匯合約資本市場產品交易業務，則該人不得或須停止獲如此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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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以下情況下，根據第（1）A款以其他方式獲得豁免的個人不得或應停止獲得豁免：**

（a）他是或成為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持有人的代表或雇員，以交易作為槓桿式外匯交易目的的即期外匯合約的資本市場產品；

（b）無論是在新加坡還是其他地方，他都是或將成為未解除破產的人；或

（c）他已被判犯有相關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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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以下情況下，根據第（1）A款以其他方式獲得豁免的公司不得或應停止獲得豁免：**

（a）公司或其主要股東正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進行清盤或以其他方式解散；

（b）針對公司或其主要股東的關於判決債務的強制執行令已被全部或部分退回；

（c）已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就公司或其主要股東的任何財產任命了接管人、接管人和管理人、司法管理人或具有接管人、接管人和管理人或司法管理人權力和職責的其他人；

（d）公司或其主要股東，無論是在新加坡還是其他地方，已與其債權人達成妥協或協議安排，該妥協或協議安排仍在實施；或

（e）該公司或其主要股東已被判犯有相關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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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豁免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進行基金管理的要求** **（1）在符合規定條件和限制的情況下，以下人員無需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即可從事基金管理業務：** 

①經營涉及基金管理的一類業務的總部公司或財務和財政中心，但僅限於基金管理業務已根據《1947年所得稅法》第43D(2)(a) 或43E(2)(a)條批准的總部公司或財務和財政中心（視情況而定）。

②為或代表其任何關聯公司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公司，只要在開展此類業務時，所管理的任何資本市場產品或即期外匯合約，符合以下要求：

A.由第二提及的公司以信託方式為另一人持有；

B.由第二個提及的公司訂立的任何投資合約的結果；或

C.由第一個提及的或第二個提及的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實益擁有。

③為或代表以下人士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個人：

A.其配偶、兒子、養子、繼子、女兒、養女、繼女、父親、繼父、母親、繼母、兄弟、繼兄弟、姐妹或繼姐妹；或

B.他或第A節所提述的任何人控制100%投票權的商號或法團，不論該控制權是單獨行使或與該節所提述的人共同行使，只要在開展此類業務時，沒有管理任何資本市場產品或即期外匯合約，並且符合以下要求：

a.由第A或B節所提述的任何人以信託方式為另一人持有；

b.第A或B節中所提述的任何人訂立的任何投資合約的結果；或

c.由任何人實益擁有，但第A或B節中所提述的個人或任何人除外。

④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可以根據第 20 條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期貨合約資本市場產品交易。

⑤一家服務公司，其基金管理業務僅為其作為勞合社成員的代理人開展業務的附帶業務。

⑥財務顧問，

A.並滿足以下條件：

a.根據《2001年財務顧問法》就提供該法附表2第1款規定的財務顧問服務獲得許可；

b.根據《2001年財務顧問法》第20條獲得豁免；或

c.根據《2001年財務顧問法》第130條，就提供該法附表2第1款規定的財務顧問服務方面，不受該法第6條的約束；和

B.為或代表另一人（在本段中稱為客戶）經營基金管理業務，而該業務與持牌財務顧問就集體投資計劃中的單位向客戶提供的任何建議有關，無論此人是否依賴財務顧問的建議或各種集體投資計劃中的單位投資組合，前提是：

a.此類業務的範圍僅限於管理一個或多個投資組合的管理，該投資組合僅由一個或更多集體投資計劃中的單位組成；

b.在為客戶或代表客戶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時，財務顧問就為客戶或代表客戶達成的每項交易獲得客戶的事先批准，但不包括為定期重新平衡客戶投資組合單位而進行的交易；

c.在為客戶或代表客戶經營基金管理業務時，以及就為定期重新平衡客戶投資組合單位而進行的交易而言，財務顧問滿足以下要求：

ⓐ已按照下文所述第（2）款向客戶提供信息；

ⓑ已獲得客戶的書面批准，以便根據ⓐ項下提供的信息，定期進行交易，以定期重新平衡客戶投資組合的單位；

ⓒ在每次交易之前，為了定期重新平衡客戶投資組合的單位，以書面形式通知客戶財務顧問進行該交易的意圖；和

Ⓓ僅參與根據ⓑ項獲得的客戶最近書面批准相關的交易；

d.財務顧問僅就其按照b或c段已獲客戶批准的交易和提供的服務收取客戶的資金或財產；和

e.凡持牌財務顧問根據b段收取客戶的資金或財產，則該等資金或財產須移交給：

ⓐ集體投資計劃的管理人或受託人，或經集體投資計劃管理人或受託人授權代表其接收客戶資金或財產的任何人；

ⓑ根據該法案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持有人，可提供客戶授權接收客戶資金或財產的託管服務；或

ⓒ根據相關條款豁免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以提供託管服務的人，該牌照經客戶授權接收客戶的資金或財產，應不遲於持牌財務顧問收到資金或財產之日的下一個營業日，或在獲得客戶事先書面同意後的日期。

⑦代表合格投資者在新加坡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人，其管理的資產包括一個或多個法人團體發行的證券或非法人團體的權益，而每個法人團體或非法人團體的唯一目的是直接或通過其他實體或信託持有不動產。

⑧公司符合以下要求：

（i）代表不超過30名合格投資者在新加坡開展基金管理業務，其中不超過15名為第（4）（e）項所述的集體投資計劃、封閉式基金或有限合夥企業；和

（ii）已按照下文所述第（8）款向MAS註冊，而該註冊信息現正在並繼續在MAS的網站上公布。

⑨通過管理集體投資計劃的財產或運營集體投資計劃在新加坡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人，需要滿足以下要求：

（i）其財產不包括任何資本市場產品；和

（ii）所有參與者均為合格投資者。

⑩通過管理集體投資計劃的財產或經營集體投資計劃在新加坡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人，需要滿足以下要求：

（i）其財產不包括任何資本市場產品；和

（ii）其單位在2018年10月8日或之後不屬於任何認購或購買要約或邀請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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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第（1）⑥cⓐ段而言，如果財務顧問已根據本段提供信息：** 

（a）財務顧問在交易前的任何時間向客戶提供了以下信息：

（i）財務顧問將開展的與定期重新平衡客戶投資組合單位有關的活動範圍；

（ii）與定期重新平衡客戶投資組合的單位有關的應付給財務顧問的費用；

（iii）財務顧問定期重新平衡客戶投資組合單位的頻率；

（iv）財務顧問定期重新平衡客戶投資組合單位的方法；

（v）財務顧問定期重新平衡客戶投資組合單位的任何其他重大條款和條件；和

（b）截至交易之日，根據（a）項提供的信息扔保持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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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第（1）分段而言：** 

（a）根據第（1）款以其他方式獲得豁免的人，如並非按照（1）①、②、③、④、⑤、⑦、⑧或⑨款（視屬何情況而定）經營基金管理業務，則不得或須停止獲得豁免；

（b）根據第（1）①或②款獲得豁免的人，在確定符合第 (1)⑧款下的豁免目的的合格投資者人數時，不包括他所代表的根據第(1)①或②款進行基金管理業務的人；

（c）根據第（1）⑧款以其他方式獲得豁免的人，如有以下情況，不得獲得豁免或停止獲得豁免：

（i）它是任何受監管活動的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持有人；

（ii）自MAS根據下文所述第（8）款將其註冊為註冊基金管理公司之日起6個月內，其未按照第（1）⑧款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或

（iii）其已按照第（1）⑧款停止經營基金管理業務，且在自停止之日起連續6個月內，未按照該款恢復同一受監管活動的業務。

（d）根據《2001年財務顧問條例》第27(1)(d)條規定，此人在提供任何金融諮詢服務方面，即使根據第(1)⑧款的規定已獲得豁免，也免除持有金融顧問牌照的要求，但是不包括就人壽保單安排的保險合約，並且如果他代其經營基金管理業務的合資格投資者人數及他向其提供財務顧問服務的合格投資者人數合計超過30人，則不得或停止根據第（1）⑧款獲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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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本部分中，以下的每個人、計劃和基金都應被視為合格投資者：** 

①一位符合資格的合格投資者，但不包括以下情況：

A.下文第②款所述集體投資計劃的參與者；

B.封閉式基金單位的持有人，或下文第③款所述的《法案》第2（1）節「封閉式基金」定義第（aa）段所述安排的人；

C.是《證券法》第4A(1)(a)(ii)節所述的公司或《2005年證券和期貨（規定特定類別投資者）條例》（G.N. No. S 369/2005）第2（b）條所述的實體：

a.與第（1）⑧項所述人員或該人員的核心高級職員或主要股東有關或由其控制；以及

b. 該公司或實體的股份或債券，在2008年5月28日之後，成為向任何非合格投資者發出的認購或購買要約或邀請的標的；或

D.作為集體投資計劃或封閉式基金的公司或實體，或該法案第2（1）節「封閉式基金」定義第（aa）段中提及的安排，其單位在2008年5月28日之後成為向任何非合格投資者發出的認購或購買要約或邀請的標的。

②集體投資計劃，其單位是認購或購買要約或邀請的標的：

A.在新加坡，僅限於合格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或兩者兼有；或

B.在其他地方，如果在2008年5月28日之後，該要約或邀請僅向合格投資者、或根據要約或邀請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屬於同等類別的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或兩者同時作出。

③封閉式基金，或《法案》第2（1）節「封閉式基金」定義第（aa）段中提及的安排，其單位僅向合格投資者或根據發出要約或邀請的國家或地區法律屬於同等類別的投資者發出認購或購買要約或邀請，或機構投資者，或兩者兼有。

④機構投資者，而非集體投資計劃。

⑤有限合夥企業，其有限合伙人僅由合格投資者或根據合夥企業成立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屬於同等類別的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組成，或兩者兼而有之。

⑥MAS不時通過MAS發布的指導方針確定的任何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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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以下情況下，個人不得或不再被豁免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以從事基金管理業務：**

（a）他是或成為資本市場服務基金管理牌照持有人的代表或雇員；

（b）無論是在新加坡還是其他地方，他都是或將成為未解除破產的破產人；或

（c）他已被判犯有相關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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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非符合以下情況，否則在其他情況下根據第（1）①、②、⑦或⑧節以其他方式獲得豁免的公司將不再被豁免，或將停止豁免：**

（a）公司或其主要股東正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進行清盤或以其他方式解散；

（b）針對該公司或其主要股東的判決債務的強制執行令已全部或部分退回；

（c）已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就公司或其主要股東的任何財產任命了接管人、接管人和管理人、司法管理人或具有接管人、接管人和管理人或司法管理人權力和職責的其他人；

（d）公司或其主要股東，無論是在新加坡還是其他地方，已與其債權人達成妥協或協議安排，該妥協或協議安排仍在實施；或

（e）該公司或其主要股東已被判犯有相關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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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根據第（1）⑧款獲豁免的人須滿足以下條件：**

（a） 採取合理措施，核實其代表其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人員是否為合格投資者；

（b）確保對證明此類人員身份的任何文件進行適當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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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尋求根據第（1）⑧節獲得豁免的公司**

應向MAS註冊為註冊基金管理公司，並在其基金管理業務開始前，以書面形式向MAS提交22A表格的業務開始通知，以表格22A向MAS提交其業務開始通知書，向MAS註冊為註冊基金管理公司，並附帶一項不可退還的年費，該費用應按MAS書面規定的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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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MAS可根據第（8）節拒絕將任何公司註冊，除非該公司已向MAS證明其滿足以下條件：**

（a）其能夠滿足第（1）⑧(i)款和法案第13條或第13條和第13B條（視情況而定）項下根據第54A（1）條適用於註冊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

（b）如果其在新加坡註冊成立，其基本資本或如果其為外國公司，其總部凈資金不低於25萬美元；

（c）其僱傭至少2名員工，每名員工至少有5年與其打算開展的基金管理活動相關的經驗；和

（d）其管理資產的總價值不超過2.5億美元。 

![【資本市場服務牌照】（六）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必要性及代表任命的規定及相關豁免要求（2）豁免持有基金管理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要求](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24/17246058.avif?1687701638)





**（10）註冊基金管理公司須向MAS提交以下資料：**

（a）一份採用表格23A格式的詳情變更通知，在變更日期後 14 天內提供根據第 (8) 款提交的通知中的任何變更詳情；

（b）在其停止基金管理業務之前的任何時間，以表格24A形式發出的停止業務通知；

（c）在其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的一個月內，以表格25A提交年度聲明；和

（d）註冊基金管理公司應在其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的5個月內，以表格25B的形式提交審計師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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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本部分中，「管理資產」就公司（包括註冊基金管理公司）而言，是指以下所有資產：**

（a）與公司簽訂合同、由客戶提取或根據客戶授予公司的自由裁量權進行資金管理的資金和資產；

（b）與公司簽訂合同的資金和資產，根據客戶授予公司的非酌情授權，公司正在對其進行資金管理；

（c）與公司簽訂合同的資金和資產，但已分包給另一方，且另一方正在為其進行資金管理，無論是根據客戶授予的酌情權還是其他方式。

（d）如果（a）、（b）、(c）提到的資金和資產是公司與其客戶之間的基金管理合同的標的物，則這些資金和資產將被承包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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