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撞騎士移到草坪  司機肇事後逃   監17月吊牌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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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6-05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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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蔡坤陽。（新明日報圖） 

（新加坡訊）男子開車在斑馬線前卻沒放緩車速，撞上騎著電動腳踏車的阿叔，他把已昏迷的阿叔移到草坪後，以找地方停車為由駛離現場，目擊者隨後報警。 

《新明日報》報道，被告是34歲的蔡坤陽，案發時是啤酒公司行銷人員。他被控4項牴觸公路交通法令的罪行，原本不認罪的他，前日選擇承認其中兩項罪行，餘項交由法官下判時納入考量。 

死者是65歲的李連光，生前是廚師。案情揭露，2023年2月6日凌晨2時零5分，被告獨自開著車，行駛在榜鵝路往新榜鵝路的第四條車道。 

當他轉入叉路進入康埔樺街時，並沒有在斑馬線前停下，直接撞上從他右側往左方向騎行的李連光。 

李連光倒地後昏迷，被告下車把李連光和電動腳踏車移到路旁草坪上。此時，一輛德士剛好路經該處，德士司機見狀下車提供援助。 

德士司機和被告搭話，被告稱他先去把車停到別處後才回來協助李連光。當時，被告並沒有留下任何個人資料或聯繫方法，就開車離開。

## 傷者頭重創不治 



過了一陣，德士司機意識到被告已逃逸，於是報警處理。死者送院時已處於昏迷狀態，頭部嚴重創傷，最終回魂乏術，在同天晚上10時33分宣告不治。 

被告在事發隔天早上7時才到警局自首。

## 事發5小時後才自首 



主控官指被告在「讓路」告示牌前並沒有停下或放緩車速，事發後還揚長而去，若非剛好有德士司機經過，死者或許會更遲接受治療。 

主控官也指，被告在案發現場提供援助約兩分鐘就離開，也沒有留下個人資料或是聯絡方式，體現出他不負責任的行為。 

雖然被告數小時後到警局自首，但德士司機的行車記錄器已捕捉下被告車子和車牌號碼，因此他自首也不該視為減輕刑罰因素之一。 

法官下判時說，被告是在事發約5小時後才自首，最終判他坐牢17個月，以及吊銷各級駕照8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