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國婚姻挑戰:在新加坡和中國離婚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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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4-06-27
Source: 獅城新聞

**按：**跨境婚姻一直以來都廣受關注，在中國和新加坡兩國之間，無論是拿到新加坡綠卡的中國夫婦，還是中國女子嫁給新加坡男子的跨國婚姻，當感情出現危機涉及離婚時，需要面臨子女監護權、婚姻財產分配，以及離婚後能否留在新加坡生活等諸多現實的問題，在哪裡離？怎麼離？才能把損失降到最低？

2021年1月1日，中國正式實施《民法典》，其中，婚姻家庭編以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為基礎，修訂和調整了部分規定，並增加了一些新規定。最近，我們又接到了一些新移民的諮詢，故，小編對原文進行相應的修訂和調整，遂成此篇，以供參酌。

根據《婦女憲章》第93、94條的規定，只有符合下列條件才能夠在新加坡申請離婚:

配偶一方或雙方的常住地在新加坡，在離婚訴訟前在新加坡居住三年以上；並且

兩人婚齡至少滿三年，則可以在新加坡申請離婚。除非婚內存在不道德的行為，或婚姻異常艱難。

如果夫妻一方或雙方為中國國籍的，且雙方都同意離婚的情況下，為了節省時間，也可以選擇回中國辦理協議離婚。

一般情況下，新加坡及中國的離婚制度存在以下主要區別：

（一）在處理流程上，中國的協議離婚時間較快，成本較低；在新加坡，即使雙方都同意離婚，所需流程也比較複雜，花費相對高；

（二）對於婚前財產，在中國離婚不做分配，歸各自所有；新加坡則將婚前財產的兩種情況納入婚姻財產分配的範圍：婚後雙方及其子女通常使用的婚前財產，以及婚前資產在婚後顯著升值的部分；

（三）對於婚內財產，中國以夫妻共有制為主，不管一方婚後有無收入，對家庭有無貢獻，離婚時都是按平均分配的原則處理財產；但新加坡在分割夫妻財產時，並不以平均分割為原則，而是以個人制為主（物權相對獨立），根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家庭財產增加的直接貢獻及間接貢獻，來決定分配比例；

（四）中國的婚姻法沒有法定贍養費制度，僅規定了個別生活困難可以協商幫助的情形；新加坡有法定贍養費制度，一般情況下，新加坡丈夫在婚姻期間或離婚後，有贍養子女（直至21歲）和妻子（直至前妻去世或再婚）的義務，確定數額時會考慮諸多因素；

（五）還有，對於子女撫養權制度也諸多不同規定等等。

所以，在不同國家離婚，其結果存在很大的區別。

為此，小編對照中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和新加坡的《婦女憲章》，結合婚姻家事案例，從程序和實體問題上，就兩個國家離婚制度的異同之處進行對比，供大家參考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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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方式 

（一）中國《民法典》規定離婚的方式有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1）協議離婚，指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協議時，雙方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記離婚。

（2）訴訟離婚，指男女雙方對離不離、財產分配及子女撫養權等存在爭議，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註：**《民法典》新增了關於「離婚冷靜期」的內容。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即，離婚登記程序調整為「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五個步驟。

（二）在新加坡，所有的離婚都是**訴訟離婚**案，不論雙方對離婚有無爭議，都必須經過法庭訴訟程序，由法庭做出離婚判決。

1、無爭議離婚（協議離婚），新加坡的司法體系亦鼓勵對於離婚相關事項無爭議的夫妻，按非對抗簡化程序辦理離婚。只要雙方均同意離婚，並就財產、子女及贍養費等全部附帶事宜達成共識，這將免除所有的法庭開庭程序，僅需要向法庭提交相應的法律文件。最重要的是，大部分的事宜是由律師處理的。除了到律師樓簽署文書以外，離婚雙方都無需出庭，協議離婚手續的費用也比一般的訴訟離婚途徑便宜得多。

2、有爭議離婚，是指配偶一方或雙方對離婚及附屬事項的其一或兩者都有爭議。有爭議的離婚訴訟步驟比較複雜，包括要提供更多附加資料、預審會議、在兒童為本的衝突處理中心（CFRC）進行調解（如果案件涉及幼兒），以及包括申請臨時判決在內的多個聽證會等。同時，相對於協議離婚，各方的壓力和成本也更大，包括夫妻雙方、律師及法庭。

另外，對於在中國駐新加坡使館辦理結婚登記的中國公民，可向該使館申請離婚登記，也可以在中國國內民政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以及可以親自或委託他人向中國國內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是，如果中國公民在使館辦理結婚登記後，加入了外國國籍，如要離婚，需要向新加坡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或親自或委託他人向中國境內一方當事人原居住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而，如前所述，中國駐外使領館依據《民法典》也調整了離婚辦理手續，原在中國駐新加坡大使館登記結婚的中國公民，雙方自願離婚的，向大使館提出辦理離婚申請，也要按新規執行，執行30天的離婚冷靜期。

二、訴訟流程 

（一）在中國，一般情況是將解除婚姻關係和財產分配、子女撫養等問題同案審理，並在一個判決書中作出判決。如果原告起訴只主張解除婚姻，不分割財產，被告無異議，法官也可以只審理解除婚姻關係，財產問題另行起訴。中國的訴訟是二審終審制，如果一審判決後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不需要進入二審程序，一審即為生效判決。

（二）在新加坡的離婚訴訟程序分兩步，

第一階段：解除婚姻關係，要求原告必須證據充分確鑿，證明雙方感情無法挽回的破裂，則家事法庭做出臨時判決。

第二個階段：附屬事項的處理，包括配偶贍養費、子女撫養權、婚姻財產的分配等，夫妻二者須於附屬事項達成一致，或做出臨時判決三個月之後，方可申請最終離婚判定，以其中較晚完成者為準，故而整個流程最快四個月，慢者遙遙無期。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最終離婚判決才代表該婚姻關係的徹底結束，雙方才正式恢復單身。新加坡也曾經出現過在臨時判決之後、最終判決之前，夫妻其中一方不幸過世，法庭判決雙方依然以夫妻身份處理遺產繼承問題。

三、離婚的時間限制 

（一）關於離婚的時間條件，中國《民法典》並無普遍性的限制規定，僅對以下幾個特定時期的離婚作出了單獨的要求：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二）新加坡《婦女憲章》則規定，原則上夫妻在結婚三年內不得提出離婚，除非婚姻造成一方嚴重困難或嚴重違反社會道德。根據新加坡判例的說法，這項聽起來不合人情的規定製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婚姻的神聖莊嚴，讓民眾意識到婚姻非兒戲，不能隨心所欲想結就結，想離就離」。那麼，什麼樣的情況才足以構成「造成一方嚴重困難或嚴重違反婚姻道德」？成文法在此並無具體規定。而判例法中，成功證明確實造成一方嚴重困難或嚴重違反婚姻道德的情況及其罕見。

在Ng Kee Shee訴Fu Gaofei一案中，女方先限制雙方發生親密行為的頻率，又在結婚三個月內便離開男方開始事實分居，稱結婚是一個錯誤，並從此拒絕溝通和交流。法庭認為女方的態度（而非行為），造成了男方的嚴重困難，因此准許男方提前申請離婚。而，在Foo Teck Kuan訴chan Yoke Han一案中，女方多次出軌，不僅是在他們的住所內，並且在男方面前故意和其他男人親密，因此，構成嚴重違反婚姻道德。

相比在中國很多年輕夫婦「閃離」，如果中國適用對離婚時間的限制，會不會降低衝動型離婚的發生率呢？

四、判定離婚的標準 

（一）中國《婚姻法》的離婚標準是「夫妻感情破裂」，包括：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註：《民法典》又新增了一種法定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即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一定程度上是降低了判決離婚的門檻，也給當事人留下 「離婚兜底情形」，避免了當事人多次訴訟離婚都始終未判離婚的情況發生。

（二） 新加坡《婦女憲章》第95條規定，離婚標準是「婚姻已破裂，併到了無法挽回的地步」，無論是協議離婚或是有爭議離婚，離婚的原因都需滿足以下五類之一：

1、被告婚內通姦，原告不能忍受與其繼續共同生活；

2、被告行為不當，原告不能忍受與其繼續共同生活；

3、原告遭被告遺棄至少兩年；

4、雙方已分居至少四年（如雙方達成協議，則為三年）；

5、一方離家出走或失蹤，也可以使離婚成立。

具體而言，

1、什麼是通姦？

（1）原告必須證明被告與他人發生過性行為。注意，必須是性關係，與第三者發生的任何程度的親密行為都不會被視為通姦。

（2）原告必須在發現對方通姦後的6個月內提出離婚。

（3）提供通姦的證據，被告大機率是不會在法庭上承認存在通姦行為，只有被告的書面供認，或者私家偵探的報告證明，才算通姦的證明。

2、什麼是行為不當？

「行為不當」的定義很模糊，相對主觀，每個人對「不當行為」的接受程度也不一樣，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常見的不合理行為包括:

家庭暴力；

不忠；

身體虐待或暴力威脅；

言語攻擊；

藥物濫用；

酗酒導致攻擊性或不合理行為；

屢次非難或辱罵被告；

對被告的不尊重行為；

在財務上不負責人的行為影響了原告或子女；

賭博成習，導致債務拖欠或耗盡家庭共有積蓄；

經常晚回家，且身上有濃重酒精或香水味道；以及

在情感上忽略或遺棄被告。

注意：單次的行為可能不能被視為行為不當，而在一段時間內持續發生則更有可能被視為行為不當，法庭會考慮累積效應。

如果原告以行為不當作為離婚理由，法庭需要審查原告是否無法忍受與被告繼續生活，以及將雙方在婚姻中所展現出的性格和態度接納，來判定行為不當是否成立。

另外，如果被告存在出軌不忠的行為，原告可以基於行為不當而提出離婚，則無需獲得被告承認出軌行為不當的供詞，也無需聘請私家偵探的證明。所以，如果配偶有不忠行為，原告以行為不當提出離婚的舉證責任相對更輕。

3、遺棄

在提出離婚之前，B已經至少連續兩年遺棄A。A必須證明B有意圖通過遺棄A而長期終止這段婚姻，而且不打算回到A的身邊。這是非常重要的。

4、經配偶同意分居3年

原告需通過幾下幾點證明分居:

（1）雙方是自願、主動選擇分居。如果是一方因為被派遣至海外工作，或是入獄，則不能算是主動分居；

（2）婚姻生活喪失。兩人同住一個屋檐下，也可以建立分居關係。雙方需要證明兩人有各自的家庭生活，彼此不履行典型的配偶職責（包括為對方做飯、一起吃飯、為對方洗衣物、照顧對方等）。

如果當事雙方在短時間內重聚，分離仍然可以視為連續的，但不得超過六個月，且分離的總時間至少為三年。

當決定獨自生活時，一些夫妻會選擇簽署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分居協議，分居協議內含有分居時期夫妻雙方關係的條款。雖然該文件不能改變這段婚姻在法律層面的狀態，但三年後離婚時，可以作為有力的分居證據。

5、已分居4年

該理由通常出現在有爭議的離婚案件中。具體分居的要求與上述無爭議離婚相同，但分居四年以上，則無需獲得對方對離婚的同意，雙方無需達成協議亦可離婚。

對於提出離婚的原告，必須舉證證明被告符合以上幾種情況之一，離婚才可以成立。那麼，在指出對方的過錯時，往往導致互相指責的情況出現。有離婚人士表示，分居導致他們的生活被耽擱了三、四年，對雙方和孩子的情緒健康都造成損害。

2022年初，新加坡國會三讀通過《婦女憲章（修正）案》，在保留現有五項離婚理由之外，加設第六項理由「雙方同意婚姻破裂至無法挽回」，這意味著夫妻將共同承擔婚姻失敗的責任，無須以訴方和辯方的對立身份辦理離婚手續，避免陷入開撕、互揭瘡疤的局面。

二者對比，中國要求婚姻關係「感情破裂」，新加坡法律強調是「無法挽回」，「破裂」是雙方的絕望，「挽回」還需多一個步驟和行為，中國很多以「性格不合」為由達成離婚的夫妻，而這樣單一的理由在新加坡是很難達成離婚的。如前所述的非對抗簡化程序辦理離婚，也不是簡單敘述感情破裂就可以過關的，在實務中，往往需要向法庭提供雙方曾經做過「挽回」和努力的證據，才可能判決離婚的。所以，在維繫婚姻上，新加坡法律比中國的要求更嚴格一些。

五、過錯方損害賠償 

（一）中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 重婚;

(2) 與他人同居;

(3) 實施家庭暴力;

(4)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5) 有其他重大過錯。**

實務中，法院通常在5千-10萬元人民幣以內判定賠償金數額，甚至在分配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以此為由酌情作出傾斜。

（二）在新加坡，有無過錯並不影響婚內財產等的分配。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新加坡法律，法院在決定財產分割等附屬事項時，通常不考慮各方有無過錯及婚姻破裂的原因，任何一方證明另一方「有過錯「或「不道德」幾乎不會得到任何好處。調解往往是就附屬事項達成協議的最佳解決辦法。

六、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一）中國《民法典》規定，離婚的同時，對夫妻共同財產一併處理。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範圍規定如下：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 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註：《民法典》擴大了夫妻共同財產範圍，明確新增了**勞務報酬、投資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此外，夫妻還可以對婚前、婚後的財產進行婚前或婚內約定，歸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

（二）新加坡的夫妻財產實行法定財產制，且只對要處理的婚姻財產作出界定，新加坡《婦女憲章》規定，法院在判決離婚時應對婚姻財產進行分割，婚姻財產包括：

（1）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得的任何財產；

（2）為了居住、交通、家務、教育、娛樂、社會和審美等目的，婚後由雙方及其子女日常使用的婚前財產；

（3）婚前獲得的資產，但在婚姻期間其資產獲得顯著升值的部分（「顯著升值」包括價值較大的家庭裝修、股票的股息等）。

但是，下列資產不屬於婚姻財產的範圍，不做分割：受贈與或繼承到的資產，或者受贈與或繼承到的資產沒有在婚姻期間獲得顯著升值的資產。如果對繼承來的房產進行了裝修或改建增值，由雙方及其子女通常使用，可以分配部分給另一方。

（4）另外，新加坡法庭對於婚前協議採取的是「形式上認可實質上不認可」的態度。新加坡法律要求，婚前協議只要在符合新加坡《婦女憲章》，也就是和法庭判決的結果沒有本質區別時，該婚前協議才有效。比如，如果婚前約定，離婚後可以不支付或支付小額的贍養費給妻子或子女，或者和孩子監護權相關的內容不符合孩子的利益最大化原則，那麼法院是不會認同的。此外，法院會重視依據外國法律起草的婚前協議，前提是該國法律與新加坡的國家政策不相牴觸。

（5）新加坡法院對婚後協議（包括離婚協議）會比較支持，但需要確保相關協議不會顯失公平。

七、離婚財產的分配方式 

（一）中國《民法典》規定：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法包括實物分割、價金分割和價金補償等。

註：《民法典》正式將照顧無過錯方列為離婚財產分割處理的原則，讓判決更加有法可尋。

（2）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4）《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中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實踐中，無論婚內還是離婚時揮霍、隱匿夫妻共同財產，該方都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該財產。

（二）新加坡財產分割的方式，可能會因婚姻狀況的不同而有很大的不同，但法院不會簡單的把婚姻財產一分為二，法官會根據以下因素綜合考量，並依據自由裁量權確定婚內財產的分配比例：

（1）雙方為取得、維持和增值家庭資產而作出的金錢、財物或工作上的貢獻程度；

（2）任何一方為共同利益或子女利益而欠下的債務或義務支出；

（3）婚姻中子女（如有）的需要；

（4）各方對於家庭安寧所作出的非金錢貢獻，包括照顧家庭或任何一方的老人或體弱的家庭成員，以及為對方事業提供的支持；

（5）雙方在考慮離婚時就婚姻財產的所有權和分配達成的任何協議；

（6）婚前協議中針對資產分配的任何約定；

（7）各方在離婚後的財務獨立性—法庭會考慮各方的工作能力和學歷。

關於「非金錢貢獻」，對於婚姻短暫且無子女的情況，不工作的一方因為對家庭的貢獻很少或沒有貢獻，獲得資產份額的機會非常小；根據新加坡律師分享的實務經驗，「婚姻短暫」一般是指十年以下的婚姻，而婚姻時間較長，比如20年以上，女方因照顧家庭成為家庭主婦，從未出去工作，法院可能將婚姻財產的約35—40%判給女方，算作女方對家庭貢獻的認可。

分割財產時，法院可以採取出售婚姻財產、將財產信託給第三方、要求一方向另一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一定的金錢等方式。法院還可以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增加、變更或否決其先前做出分割婚姻財產的決定或決定的一部分。

八、配偶贍養費 

（一）中國《民法典》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在離婚時可處理夫妻之間的扶助義務。

（二） 新加坡《婦女憲章》規定，從結婚之日開始，丈夫就有給付贍養費給妻子的責任和義務，不管妻子是否有職業和收入；夫妻離婚後，丈夫仍要支付贍養費給前妻，直至前妻再婚或死亡為止。除非這段婚姻短暫或妻子擁有良好的收入，還有一種情況，如果丈夫失去正常生活的能力，亦有權申請配偶贍養費，而不需要支付妻子贍養費。 

在離婚過程中，雙方可以協商贍養費數額，協商不成的，法庭將會根據相關因素做出判決，《婦女憲章》第114條的具體規定以下：

（1）雙方在婚姻關係中擁有或在可預見的未來可能擁有的收入、收入能力、財產和其他經濟資源；

（2）雙方在婚姻中或在可預見的未來可能擁有的經濟需要和責任；

（3）家庭破裂前的生活水平；

（4）婚姻雙方的年齡和婚姻期限；

（5）婚姻任何一方的身體或精神殘疾；

（6）各方為家庭福利所作的貢獻，包括管理家庭或照顧家庭所作的貢獻；以及

（7）在離婚訴訟中，任何一方在婚姻解除後無法獲得的價值或利益。

贍養費的支付可以一次性的，也可以分期支付，法院也有權在判決後的任何時候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贍養費金額。在裁定配偶撫養費時，新加坡法庭的目標是希望達到公平公正，讓前配偶的經濟狀況與離婚前的情況下保持同一水準。

這個公平原則，對於以前生活水平很高的配偶比較有利。舉個栗子：新加坡法院的一個案例 Lee Yong Chuan Edwin 訴 Tan Soan Lian (2000) SGCA 68，男方上訴請求降低贍養費（一審判決男方一次性支付10年贍養費共計96萬新幣）。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結婚12年，並有兩個子女，是一名家庭主婦，她通過管理房屋和照顧子女為家庭福利作出了貢獻。因為男方受僱於一家大型建築公司擔任高管，這對夫婦日常習慣了奢侈的生活方式。法院對所有這些情況以及妻子在離婚後不具備就業技能的事實作出了考量，維持了96萬新幣贍養費的判決（按每月8000新幣計算），駁回了上訴人將贍養費減至每月4000新幣的要求。

在這樣的案例中，如果妻子的工資足夠，或者是獲得了婚姻財產的很大一部分，法院可能會判決丈夫向妻子支付少額的贍養費，甚至只判決象徵性的一元贍養費。注意：即便只是象徵性的一塊錢，可能也不會去執行，但當受助方今後出現困難時，基於離婚時的這個贍養令，受助方即有權向原配偶主張增加贍養費。在 APE 訴 APF 一案中, 上訴法庭明確，如果在離婚的初始階段沒有獲得贍養令，之後將不可能獲得任何贍養費。這一事實在轟動一時的*Tan Bee Giok 訴 Loh Kum Yong 1997*案件中再次被強調。

贍養費體現了新加坡法律向婦女傾斜保護的立場，而在中國婚姻關係中則更多的體現男女平等的理念。

九、子女的監護撫養 

（一）中國對子女撫養權的規定包括：

1、父母子女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2、撫養權的確定原則是：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司法實踐中，秉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通常會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孩子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的；

4）孩子隨其生活，對孩子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孩子共同生活的。

5）如果孩子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孩子照顧孫孩子或外孫孩子的，可作為孩子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撫養費的給付。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關於撫養費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4、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5、變更子女撫養權。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後由於工作或生活條件發生了重大變化，可以提起變更子女撫養權之訴，通常存在以下三種情況：1、原撫養方外出工作、生活，難以照顧子女；2、無撫養權一方移居香港或國外，要求子女隨同生活；3、原撫養方因經濟困難、失業或患病，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在新加坡，子女的監護權是離婚訴訟中十分重要的附屬內容。法院在夫妻雙方就子女的撫養、教育、經濟支持等方面做出最好的安排之前，是不能准許其離婚的（即拿到最終判決），除非讓一方或雙方做出這種安排不現實，或者法院根據案情認為應判決離婚，而一方或雙方承諾將會在特定的時間內向法院提供這種安排的結果。

離婚關於子女撫養權的審理事項包括以下幾個事項：

監護權：指誰來作出有關的重大決定。例如，移民、改名、教育和宗教信仰問題

撫養權：指誰來照顧子女的日常生活

探視權：另一方家長探望子女的安排

贍養費：撫養子女的開銷

1、新加坡子女監護權有四種不同類型：

（1）全權監護權：判令一方父母有權為孩子做出所有重要決定，法院判決的理由如下

a) 夫婦無法和諧地交流

b) 父母一方因其他附屬事項放棄對子女的監護權

c) 一位家長曾虐待過孩子

（2）共同監護權：是指父母雙方都有權為孩子做出重大決定（新加坡法院批准的共同撫養權多於單獨監護權）。

（3）混合監護權：一方父母被授予監護權，他/她應與非監護父母討論任何有關子女福利的問題。

（4）分割監護權：是指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時，將每個子女的單獨監護權分別判給父母雙方。但是，法官在一般情況下不會這樣判決，而是會把幾個孩子都判給其中一方。理由是孩子的家庭已經不可避免的要離開父親或母親，不能讓兄弟姐妹再分離。而在中國，如果有2個孩子，離婚後通常是一邊一個。

法院在決定監護權類型時會考量的部分因素包括：兒童成長期的主要照顧者、目前的生活安排、孩子的願望、父母的願望、孩子的年齡、父母的經濟能力等，需要注意的是，擁有更好財務能力的父母並不意味著他/她比另一位父母擁有更好的優勢。此外，法院不會把父母的意願和偏好放在兒童福祉之上。

2、撫養權（照顧和控制權），在新加坡，通常情況下法庭會將幼齡子女的判給母親，而很少判決由父親單方撫養，除非獲得母親的同意或母親虐待或忽視子女。對於年齡比較大的子女，法庭會委派社工與該子女談話，參考子女自己的意願並作出判決。另一個選擇是共同撫養，即父母雙方享有相等的與孩子相處的時間。總而言之，撫養權唯一判定依據是維護子女的最大權益。

3、禁止非監護父母將子女帶出新加坡。根據這項庭令，只有監護父母可以將孩子帶到海外，除非非監護父母獲得監護父母或法院的許可，可以將孩子帶到海外，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違反此禁令者有可能構成輕罪，被判以1000美金以下罰款或1年以下監禁。此條對於跨境婚姻的外籍配偶一方而言，如果自己不能在新加坡繼續生活，就可能將面臨與子女分開的不利局面。

4、兒童撫養費的金額 

兒童撫養費的金額沒有具體的公式，一般來說，撫養費應包括醫療費、基本生活費和教育費。另外，它還必須滿足孩子們一直習慣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標準。

5、新加坡的未成年子女，指的是婚生子女而且年齡在21歲以下，撫養涉及的教育費用則進一步擴大到21歲以後的本科大學學習所需費用；中國規定的是，一般情況下父母對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超過18周歲，尚須父母履行撫養費義務的情況包括，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的教育，以及孩子非因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相比而言，新加坡所規定的年齡範圍更寬。

關於離婚時子女的撫養權制度，中國的規定比較簡單、原則，而新加坡更為詳細、具體。

![跨國婚姻挑戰:在新加坡和中國離婚有什麼不同？](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46/17468706.avif?0)



綜上所述，中國婚姻法對離婚賦予較大的自由，也更體現男女平等，注重夫妻雙方的協議及非訴的程序；而新加坡婚姻制度的職權主義色彩更濃，注重法院在處理離婚糾紛中的主導地位。對於涉外婚姻的離婚糾紛而言，當事人應通過對兩國離婚制度以及法院地的比較，從而選擇適用最能保護己方權益的處理方式。本文僅對離婚基本程序以及兩國法律的差異之處進行了列舉，實際訴訟過程中，需要面臨各種各樣的問題，這是一個耗費精力財力的過程，當事人未必全能處理妥當，所以，最好是尋求律師的指導。

總之，希望大家珍惜當下，如果真的走到離婚這一步，儘量心平氣和的理智解決，對夫妻雙方和子女都將是一個相對好的結局。

最後，祝願每一個家庭都能和睦相處！每一位朋友都能幸福順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