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人涉嫌違反《公共秩序法》及《外勞僱傭法令》將被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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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5-26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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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33歲女子與一名36歲男子，涉嫌於2024年10月24日組織及教唆外國員工在未取得許可證的情況下，於兩個建築工地外舉行非法集會，違反《2009年公共秩序條例》（POA），並教唆外勞違反《1990年外國人力雇用條例》（EFMA）。兩人將於2025年5月27日在法庭被控。

據調查，該名女子涉嫌指示其雇用的15名外勞，於兩處工地外聚集並舉牌，要求支付欠其公司的款項。在第一個位於惹蘭一路（Jalan Satu）的工地，她涉嫌向六名工人提供四塊標語牌，指示他們手持標語站在工地外。

在第二個位於登加花園通道（Tengah Garden Walk）的工地，該女子涉嫌透過外送服務，向另外九名外勞送出四塊標語牌，並發出類似指示。而該名36歲男子則涉嫌前往登加花園通道的工地，確保外勞遵從該女子的指示，構成教唆行為。

根據《公共秩序條例》第7條，上述兩人與外勞均未取得舉行集會的合法許可。警方完成對15名外勞的調查後確認，他們是依僱主指示行事，並無意圖違法，因此不會進一步追究。

根據《公共秩序條例》第16(1)(a)條，任何人在未獲警方許可下組織或參與公共集會，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00元。

根據《外國人力雇用條例》第22及第23條，若僱主教唆持工作證之外勞違反工作證條件（非監管性條件），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2個月，並罰款1萬元，或兩者並罰。

警方提醒公眾，於新加坡未經許可組織或參與公共集會屬違法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條例》，切勿以身試法。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5月26日 晚上8時4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