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VS香港，一些視角的對比分析】（五）新加坡和香港金融牌照對比

URL: https://www.shicheng.news/zh-hant/v/WW2J3
Published: 2023-05-18
Source: 獅城新聞

金融行業作為一種特殊行業，需要受到相應的監管和監督。不同的國家或地區有不同的監管機構和監管要求，但一般來說，開展金融業務的機構或個人需要獲得特定的牌照或許可證。無論您是想在新加坡開展金融業務，還是想在香港從事與與受規管的金融服務活動相關的業務，一般都需要獲得金融服務牌照。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新加坡和香港金融牌照的對比。

**01** **新加坡金融牌照** 

在新加坡經營金融服務行業的個人或機構都需要申請對應的金融牌照，新加坡金融業牌照有很多種，是按照行業劃分的，如基金管理、資本市場、銀行、保險和支付領域（以及其他），都歸新加坡金融局（MAS）監管，申請不同業務類型牌照需要滿足不同的條件，獲得金融服務牌照的金融機構可以在新加坡境內開展各種金融服務業務。

**1.銀行牌照**

希望在新加坡開展銀行業務的金融機構 (FI) 必須符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的准入標準並獲得MAS的書面授權（即取得銀行牌照）才能在新加坡設立批發銀行或商業銀行。

**數字銀行牌照**

MAS於2019年6月28·日宣布，它將頒發最多兩個數字全銀行 (DFB) 牌照和三個數字批發銀行 (DWB) 牌照。這些新的數字銀行是新加坡銀行集團可能已經在MAS現有網上銀行框架下建立的任何數字銀行的補充。

數字銀行牌照將允許包括非銀行參與者在內的實體在新加坡開展數字銀行業務。這些新的數字銀行牌照標誌著新加坡銀行業自由化進程的新篇章，並確保新加坡的銀行業繼續保持彈性、競爭力和活力。

DFB將被允許從零售和非零售客戶群中接收存款並向其提供銀行服務。

DWB將被允許從中小企業和其他非零售客戶群中吸收存款並為其提供銀行服務。

申請人必須首先滿足MAS的資格標準才能被考慮。所有申請必須在2019 年 12月31日之前提交。

![【新加坡VS香港，一些視角的對比分析】（五）新加坡和香港金融牌照對比](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22/17220722.avif?1684324857)





**2.資本市場服務 (CMS) 牌照及資管牌照**

如果您的公司希望根據《證券及期貨法》 (SFA)開展受監管的活動，它必須持有 CMS許可證。代表資本市場服務持牌人或豁免金融機構（如銀行）的個人需要被任命為代表。

這些受監管的活動是： a.資本市場產品交易； b.就企業融資提供意見； c.基金管理； d.房地產投資信託管理； e.產品融資； f.提供信用評級服務； g.提供證券託管服務。

資本市場產品包括證券、集體投資計劃 (CIS) 中的單位、場外交易 (OTC) 衍生品、交易所交易衍生品和用於槓桿外匯交易的即期外匯。

可能需要持有CMS牌照的公司包括經紀自營商、企業財務顧問、信用評級機構、房地產投資信託 (REIT) 經理、基金經理和證券眾籌 (SCF) 運營商。 

![【新加坡VS香港，一些視角的對比分析】（五）新加坡和香港金融牌照對比](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22/17220723.avif?1684324857)





![【新加坡VS香港，一些視角的對比分析】（五）新加坡和香港金融牌照對比](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22/17220724.avif?1684324857)





**如果貴公司希望根據證券和期貨法 (SFA)進行受監管的基金管理活動，它必須持有資本市場服務 (CMS) 牌照或在MAS註冊才能作為：**

A.註冊基金管理公司（RFMC）；或 B.持牌基金管理公司 (LFMC)； C.風險投資基金的管理人也可以申請在風險投資基金管理人 (VCFM) 制度下運營。 

![【新加坡VS香港，一些視角的對比分析】（五）新加坡和香港金融牌照對比](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22/17220725.avif?1684324856)





在基金管理公司中履行關鍵職能（例如投資組合構建和分配、研究和諮詢、業務開發和營銷或客戶服務）的個人必須成為代表。

**3.保險牌照** 

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人根據《保險法》獲得保險牌照並受其監管。新加坡的保險公司包括持牌保險公司、授權再保險公司、經批准的海運、航空和運輸 (MAT) 保險公司以及外國保險公司。新加坡的保險經紀人包括註冊保險經紀人、經批准的 MAT 保險經紀人和經批准的再保險經紀人。

![【新加坡VS香港，一些視角的對比分析】（五）新加坡和香港金融牌照對比](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22/17220726.avif?1684324856)





**4.支付服務提供商牌照**

支付服務提供商可以在一份許可證下開展多項支付服務。支付服務提供商可以持有三種牌照來提供支付服務：

①貨幣兌換許可證 貨幣兌換被許可人根據《支付服務法》（「PS 法」）獲得許可和監管 ，只能從事貨幣兌換服務，即購買或出售外幣紙幣的服務。

②標準支付機構牌照 標準支付機構能夠在指定門檻以下開展多項支付服務，標準支付機構根據《支付服務法》（「PS 法」）獲得許可和監管，以提供低於指定門檻的支付服務。PS法第6(5)條規定了門檻： a.任何支付服務的每月交易額為300萬新元（電子貨幣帳戶發行和貨幣兌換服務除外）; b.兩項或多項支付服務（電子貨幣帳戶發行和貨幣兌換服務除外）的月交易額為 600萬新元； c.每天500萬新元的未償電子貨幣。

③主要支付機構牌照 主要支付機構根據《支付服務法》（「PS 法」）獲得許可和監管，可以提供支付服務而不受特定門檻的限制。PS 法第6(5)條規定了門檻： a.任何支付服務的每月交易額為300萬新元（電子貨幣帳戶發行和貨幣兌換服務除外）； b.兩項或多項支付服務（電子貨幣帳戶發行和貨幣兌換服務除外）的月交易額為 600萬新元； c.每天500萬新元的未償電子貨幣。 

**02** **香港金融牌照** 

**1.香港金融服務牌照**

香港市場執行的是金融牌照管理制度，按照牌照的號碼劃分不同的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同時開展股票、金融衍生品、外匯以及黃金等品種的交易。香港證監會《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總共規定了12種受管規活動，即要從事以下12種相關的活動均需取得相應的金融牌照，才能在香港合法開展對應的金融活動。其中，與場外衍生工具有關的第11類受規管活動的牌照還尚未實施。

![【新加坡VS香港，一些視角的對比分析】（五）新加坡和香港金融牌照對比](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22/17220727.avif?1684324856)





**第1類（1號牌照）：證券交易**

「證券交易」就任何人而言，指該人與另一人訂立或要約訂立協議，或誘使或企圖誘使另一人訂立或要約訂立協議。目的是或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證券，或該等協議的目的或佯稱目的是使任何一方從證券的收益或參照證券價值的波動獲得利潤。1號牌照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活動：

①為客戶提供股票及股票期權的買賣/經紀服務； ②為客戶買賣債券； ③為客戶買入/賣出互惠基金及單位信託基金配售及包銷證券。

股票經紀人和經紀公司的業務通常為第1類受規管活動，相當於內地證券公司，為客戶提供股票買賣類的業務。只有獲得了1號牌照，才能在香港從事為客戶提供證券交易、經紀等相應的服務。 

![【新加坡VS香港，一些視角的對比分析】（五）新加坡和香港金融牌照對比](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22/17220728.avif?1684324856)





**第2類（2號牌照）：期貨合約交易**

"期貨合約交易」就任何人而言，無論是作為主事人或代理人，進行以下期貨活動: ①就訂立、取得或處置期貨合約與另一人訂立或建立要約； ②誘使或企圖誘使另一人訂立或建立要約；或 ③誘使或企圖誘使另一人取得或處置。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期貨合約」定義為根據期貨市場規則和慣例訂立的合約或期權合約。因此，期貨合約一般是指交易所進行期貨合約交易。2號牌照主要包括以下活動： ①為客戶提供指數或商品期貨的買賣服務； ②為客戶提供指數或商品期貨的經紀服務； ③為客戶買入或沽出期貨合約。

商品期貨經紀和經紀公司的業務通常為第2類受規管活動，相當於內地期貨公司，為客戶提供期貨合約買賣類的業務。只有獲得了2號牌照，才能在香港從事為客戶提供期貨合約交易、經紀等相應的服務。 

![【新加坡VS香港，一些視角的對比分析】（五）新加坡和香港金融牌照對比](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22/17220729.avif?1684324855)





**第3類（3號牌照）：槓桿式外匯交易**

槓桿式外匯交易包括： ①為促使此類行為提供任何財務通融；以及 ②與另一人訂立或要約與另一人訂立一項為訂立合約而作出的安排，或誘使或企圖誘使某人與另一人訂立一項為訂立合約而作出的安排。

槓桿式外匯交易的定義較廣，可能涉及大部分的外匯交易，3號牌照能以保證金形式為客戶提供外匯交易，只有獲得3號牌照，機構才可從事外匯槓桿交易等相應的業務。貨幣交易商促進客戶在保證金交易時通常會進行第3類受規管的活動。 

![【新加坡VS香港，一些視角的對比分析】（五）新加坡和香港金融牌照對比](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22/17220730.avif?1684324855)





**第4類（4號牌照）：就證券提供意見**

就以下各項提供意見： ①應否取得或處置證券； ②應取得或處置哪些證券； ③應於何時取得或處置證券；或 ④應按哪些條款或條件取得或處置證券；或 ⑤發出分析或報告，而目的是為利便該等分析或報告的受眾就以下各項作出決定：

i是否取得或處置證券； ii須取得或處置哪些證券； iii於何時取得或處置證券；或 iv按哪些條款或條件取得或處置證券。

4號牌照主要包括以下活動： ①向客戶提供有關沽出或買入證券的投資意見； ②發出有關證券的研究報告或分析。 只有獲得了4號牌照的機構才能在香港為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建議，發布相關的研究報告等相應的服務。某些資產管理團體，包括私募基金和財務顧問的服務可能會涉及第4類受監管的活動。 

![【新加坡VS香港，一些視角的對比分析】（五）新加坡和香港金融牌照對比](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22/17220731.avif?1684324855)





**第5類（5號牌照）：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就以下各項提供意見： ①應否訂立期貨合約； ②應訂立哪些期貨合約； ③應於何時訂立期貨合約；或 ④應按哪些條款或條件訂立期貨合約；或 ⑤發出分析或報告，而目的是為利便該等分析或報告的受眾就以下各項作出決定： i是否訂立期貨合約； ii須訂立哪些期貨合約； iii於何時訂立期貨合約；或 iv按哪些條款或條件訂立期貨合約。

5號牌照主要包括以下活動： ①向客戶提供有關沽出或買入期貨合約的投資意見； ②發出有關期貨合約的研究報告或分析。

只有獲得了5號牌照的機構才能在香港為客戶提供期貨投資建議，發布相關的研究報告等相應的服務。財務規劃師和投資研究公司一般會執行第4類或第5類受規管的活動。 

![【新加坡VS香港，一些視角的對比分析】（五）新加坡和香港金融牌照對比](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22/17220732.avif?1684324854)





**第6類（6號牌照）：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①對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3或36條訂立的關於管限證券上市的規章或規則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99(2)(a)或(b)條刊登或發表的守則的遵守問題或就該等規章、規則或守則提供意見；

②提供關於以下各項的意見： i處置證券而將之轉予公眾的要約； ii從公眾取得證券的要約；或 iii接受第i或ii節提述的任何要約，但以意見是普遍地提供予證券或某類別證券的持有人為限；或

③向上市法團、公眾公司或該法團或公司的附屬公司，或向該法團、公司或附屬公司的高級人員或股東提供關於機構重組而在證券方面(包括發行、撤銷或更改附於任何證券的權利)的意見。

6號牌照主要包括以下活動： ①為上市申請人擔任首次公開招股的保薦人； ②針對《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提供意見； ③針對《上市規則》的合規事宜為上市公司提供意見。

只有獲得6號牌照才可以從事機構融資提供相應意見服務的業務，投資銀行的企業財務顧問一般會進行第6類受監管的活動。 

![【新加坡VS香港，一些視角的對比分析】（五）新加坡和香港金融牌照對比](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22/17220733.avif?1684324854)





**第7類（7號牌照）：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自動化交易服務 (automated trading services)指通過並非由認可交易所或認可結算所提供的電子設施而提供的服務，而借該項服務：

①買賣任何證券或期貨合約的要約經常以某種方式被提出或接受，而按照已確立的方法(包括證券市場或期貨市場一般採用的方法)，以該種方式提出或接受該等要約構成具約束力的交易或導致具約束力的交易產生；

②訂立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要約，恆常地以某種方式被提出或接受，而按照已確立的方法，以該種方式提出或接受該等要約，構成具約束力的交易，或導致具約束力的交易產生；(由2014年第6號第53條增補)

③人與人之間經常互相介紹或認識，從而洽商或完成任何證券或期貨合約的買賣，或在有他們將會以某種方式洽商或完成任何證券或期貨合約的買賣的合理期望的情況下經常互相介紹或認識，而按照已確立的方法(包括證券市場或期貨市場一般採用的方法)，以該種方式洽商或完成該等買賣構成具約束力的交易或導致具約束力的交易產生；

④不同的人恆常地被介紹建立關係，或向其他人點明身份 —— i從而以某種方式洽商或完成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或 ii而此事是在他們將會以某種方式洽商或完成該等交易的合理期望下進行， 而按照已確立的方法，以該種方式洽商或完成該等交易，構成具約束力的交易，或導致具約束力的交易產生；(由2014年第6號第53條增補)

⑤符合以下說明的交易得以更替、結算、交收或獲得擔保 —— i ①段提述的； ii 由③段提述的活動而產生的；或 iii 在證券市場或期貨市場或在該等市場的規則的規限下完成的；或

⑥符合以下說明的交易得以更替、結算、交收或獲得擔保 —— i ②段提述的；或 ii 由④段提述的活動而產生的(由2014年第6號第53條增補)，但不包括由政府或代政府營辦的法團所提供的該等服務或任何豁除服務。(由2014年第6號第53條修訂) 7號牌照主要適用於比如開設線上交易服務，目前證券、期貨、外匯、債券等交易均可通過線上交易平台來交易。只有獲得7號牌照交易商才可提供線上交易服務。 

![【新加坡VS香港，一些視角的對比分析】（五）新加坡和香港金融牌照對比](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22/17220734.avif?1684324854)





**第8類（8號牌照）：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

證券保證金融資指提供財務通融，以便： ①取得在任何證券市場(不論是認可證券市場或香港以外地方的任何其他證券市場)上市的證券；及 ②(如適用)繼續持有該等證券，而不論該等證券或其他證券是否被質押作為該項通融的抵押，但不包括以下各項： i提供組成某項包銷或分包銷證券安排的一部分的財務通融； ii提供財務通融以利便按照某招股章程的條款取得證券，不論認購有關證券的要約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提出的； iii由任何就第1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或獲註冊的人提供的、以利便該人為其客戶取得或持有證券的財務通融； iv由滿足條件的屬法團的集體投資計劃提供的、對投資於它所發行的集體投資計劃的任何權益的投資提供財務通融； v由某認可財務機構提供的、以利便該機構的客戶取得或持有證券的財務通融； vi由持有某公司不少於10%已發行股份的個人向該公司提供的、以利便取得或持有證券的財務通融；或 (由2012年第28號第912及920條修訂) vii由某中介人藉使某人與該中介人的有連繫法團互相介紹以使該法團可提供財務通融予該人的方式提供的財務通融。 (編輯修訂——2013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編輯修訂——2014年第2號編輯修訂紀錄) 8號牌照主要為買入股票的客戶提供融資並以客戶的股票作為抵押品。只有獲得8號牌照才可為客戶提供證券抵押融資業務，類似於國內的證券融資，通常擁有1號牌照也提供這種融資服務。 

**第9類（9號牌照）：提供資產管理**

資產管理定義為房地產投資計劃管理或證券期貨合約管理。9號牌照主要包括以下活動： ①以全權委託形式為客戶管理證券或期貨合約投資組合； ②以全權委託形式管理基金。 只有獲得了9號牌照才能在香港發行基金，管理客戶資金等，相當於內地的私募基金牌照。對沖基金、公眾基金和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管理者通常被視為第9類受監管的活動。 

![【新加坡VS香港，一些視角的對比分析】（五）新加坡和香港金融牌照對比](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22/17220735.avif?1684324853)





**第10類（10號牌照）：提供信貸評級服務**

信貸評級 (credit ratings)指主要就 a.任何不屬個人的人； b.債務證券； c.優先證券；或 d.任何提供信貸協議的信用可靠性以已界定的評級系統表達的意見；(由2011年第28號法律公告增補) 提供信貸評級服務 (providing credit rating services)指：

①在 i.以向公眾(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散發信貸評級為目的之情況下，擬備該等信貸評級；或 Ii.信貸評級會如此散發的合理期望下，擬備該等信貸評級；或 ②在 I.以訂閱方式(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分發信貸評級為目的之情況下，擬備該等信貸評級；或 Ii.信貸評級會如此分發的合理期望下，擬備該等信貸評級， 但不包括： ③依據某人作出的要求而專為該人擬備並只提供予該人的信貸評級，而該項評級並非擬向公眾(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散發或以訂閱方式(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分發，亦無合理期望該項評級會如此散發或分發；或 ④收集、整理、散發或分發關乎任何人的負債或信貸歷史的資料。(由2011年第28號法律公告增補) 10號牌照主要針對公司、債券及主權國的信用可靠性進行等級評定，評級機構有標準普爾、穆迪、惠譽，在香港只有獲得10號牌照才可成為評級機構。 

![【新加坡VS香港，一些視角的對比分析】（五）新加坡和香港金融牌照對比](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22/17220736.avif?1684324853)





**第11類（11號牌照）：場外衍生工具產品交易或就場外衍生工具產品提供意見**

由2014年第6號第53條增補，尚未實施。

![【新加坡VS香港，一些視角的對比分析】（五）新加坡和香港金融牌照對比](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22/17220737.avif?1684324853)





**第12類（12號牌照）：為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提供客戶結算服務**

由《2014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2014年第6號）新增的附表5第1部第12類記項，在該記項關乎附表5第2部的新的豁除服務的定義的(c)段的範圍內，於2016年9月1日開始實施。

為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提供客戶結算服務就任何人而言，在不牴觸第2A部的規定下，指就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結算及交收，向另一人提供服務，該項結算及交收透過中央對手方(不論該中央對手方位於香港或其他地方)進行，而該項服務是該人以下述身份向該另一人提供(由2014年第6號第53條增補，由2021年第17號第75條修訂)： a.該中央對手方的成員；或 b.該中央對手方成員的客戶(直接客戶)、直接客戶的客戶(間接客戶)、間接客戶的客戶，或上述任何人士的客戶(不論直接或間接)。(由2021年第17號第75條修訂) 

![【新加坡VS香港，一些視角的對比分析】（五）新加坡和香港金融牌照對比](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22/17220738.avif?1684324852)





**2.銀行牌照**

任何企業如欲在香港經營銀行業務或接受存款的業務，均必須獲得金管局發出的經營牌照。香港實行存款機構三級制，按照存款金額、年期及業務性質，劃分為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統稱為「認可機構」。

![【新加坡VS香港，一些視角的對比分析】（五）新加坡和香港金融牌照對比](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22/17220739.avif?1684324852)





**3.保險牌照**

由2019年9月23日起，香港保險業監管局（IA）是唯一的規管機構負責監管香港所有保險中介人及處理相關的發牌工作。保監局負責監管保險中介人遵守《保險業條例》（第41章）內的條文及由保監局頒布的相關法規、規則、守則和指引。保監局亦負責促進和鼓勵保險中介人採用適當操守標準，並獲賦予發牌、查察、調查及採取紀律制裁的監管權力。

![【新加坡VS香港，一些視角的對比分析】（五）新加坡和香港金融牌照對比](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22/17220740.avif?1684324852)





**4.儲值支付工具牌照（SVF）**

2015年11月13日，香港特區政府出台了《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該條例推行儲值支付工具發牌制度以及指定零售支付系統制度。該條例賦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在香港發牌予儲值支付工具並監督其營運，以及指定和監管零售支付系統。該條例設有一年過渡期，至2016年11月12日結束。



**![【新加坡VS香港，一些視角的對比分析】（五）新加坡和香港金融牌照對比](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22/17220741.avif?1684324852)**







**5.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MSO）**

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打擊洗錢條例)已於2012年4月1日起實施。按照打擊洗錢條例，任何欲經營匯款及/或貨幣兌換服務的人士必須向香港海關關長申領牌照。香港海關關長負責執行金錢服務經營者(前稱匯款代理人和貨幣兌換商)的發牌制度，以及監督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在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責任方面和其他發牌規定的合規情況。

![【新加坡VS香港，一些視角的對比分析】（五）新加坡和香港金融牌照對比](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22/17220742.avif?1684324852)





**6.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牌照（VASP）**

2022 年12 月7 日，香港立法會通過了《2022 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的最新修訂（《2022 修訂條例》），這意味著香港全新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發牌制度（VASP 制度）將於2023 年6 月1 日起正式實施。

2023 年2 月20 日，香港證監會（SFC）發布《有關適用於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建議監管規定的諮詢文件》（VASP 諮詢文件），就VASP 制度相關的監管規定進行諮詢建議，為即將實施的VASP 制度做好準備。

待VASP 制度正式實施後，所有在香港經營業務或向香港投資者積極推廣其服務的中心化虛擬資產交易所，不論它們有否提供證券型代幣交易服務，將需獲SFC 發牌並受其監管。所有虛擬資產交易所均須遵守《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指引》（VASP 指引）的規定，此前《證券及期貨條例》項下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所的1號牌照（證券交易服務）和7號牌照（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之規定將被取代。同時VASP 指引亦為相關虛擬資產交易所作出過渡期的安排。 

![【新加坡VS香港，一些視角的對比分析】（五）新加坡和香港金融牌照對比](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22/17220743.avif?1684324851)





**03** **新加坡和香港金融牌照對比** 

![【新加坡VS香港，一些視角的對比分析】（五）新加坡和香港金融牌照對比](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22/17220744.avif?1684324851)





![【新加坡VS香港，一些視角的對比分析】（五）新加坡和香港金融牌照對比](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22/17220745.avif?16843248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