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名司機因交通肇事致人重傷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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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7-22
Source: 獅城新聞

![15名司機因交通肇事致人重傷被起訴](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80/17802277.avif?0)





十三名年齡介於34至74歲的男子，將於2025年7月23日被控以「駕駛時未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導致嚴重傷害」的罪名。另有一名62歲男子及一名71歲女子，將於同日被控「危險駕駛致嚴重傷害」。

案件詳情如下：

2025年3月23日，一名69歲的男性德士司機在武吉巴督23通道駕駛時，於左轉期間撞上一名正在綠色行人燈下過馬路的行人，導致該行人受重傷。該司機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條文，被控「駕駛時未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導致嚴重傷害」。

2025年3月18日，一名62歲的男性摩哆騎士在武吉知馬路往武吉提馬路方向，未在紅燈前停下，結果與一輛有優先通行權的摩哆發生碰撞。該騎士及其后座乘客均受重傷。他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4(2A)(a)條文，被控「危險駕駛致嚴重傷害」。

2025年3月17日，一名60歲的男性德士司機在兀蘭中心路往兀蘭1道方向駕駛時，於右轉期間撞上一輛摩哆。該摩哆騎士受重傷，后座乘客受輕傷。該司機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條文，被控「駕駛時未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導致嚴重傷害」，以及根據第65(4)(a)條文，被控「駕駛時未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導致傷害」。

2025年2月17日，一名70歲男子在克蘭芝快速公路往泛島快速公路方向駕駛汽車時，於左車道變換期間撞上一輛摩哆，導致該騎士受重傷。該司機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條文，被控「駕駛時未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導致嚴重傷害」。

2025年1月11日，一名54歲男子在佩德路往牛奶坊路方向駕駛汽車時，於左轉期間撞上一輛摩哆，導致該騎士受重傷。該司機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條文，被控「駕駛時未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導致嚴重傷害」。

2024年12月10日，一名42歲的男性德士司機在中央快速公路往實里達快速公路方向駕駛時，撞上一輛摩哆及兩輛汽車，導致摩哆騎士受重傷。該司機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條文，被控「駕駛時未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導致嚴重傷害」。

2024年12月9日，一名58歲的男性汽車司機在惹蘭勿剎東環道駕駛時，撞上一輛動力輔助腳踏車（PAB），導致該PAB騎士受重傷。該司機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條文，被控「駕駛時未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導致嚴重傷害」。

2024年11月14日，一名49歲的男性汽車司機在兀蘭1道駕駛時，於駛離停車場期間撞上一輛摩哆，導致該騎士受重傷。該司機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條文，被控「駕駛時未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導致嚴重傷害」。

2024年11月12日，一名38歲的男性汽車司機在文禮路往烏魯班丹路方向駕駛時，於車道變換期間撞上一輛摩哆，導致該騎士受重傷。該司機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條文，被控「駕駛時未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導致嚴重傷害」。

2024年10月22日，一名71歲的女性德士司機在武吉巴督西5道往布萊蘭路方向，未在紅燈前停下，結果與一輛有優先通行權的摩哆發生碰撞，導致該騎士受重傷。該司機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4(2A)(a)條文，被控「危險駕駛致嚴重傷害」。

2024年9月1日，一名34歲的男性司機駕駛巴士在上樟宜路北段往羅央道方向行駛時，於右轉期間撞上一輛摩哆，導致該騎士受重傷。該司機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條文，被控「駕駛時未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導致嚴重傷害」。

2024年7月31日，一名42歲的男性汽車司機在花拉峇峇峇路往史各士路方向駕駛時，撞上一名正在斑馬線上過馬路的行人，導致該行人受重傷。該司機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條文，被控「駕駛時未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導致嚴重傷害」。

2024年5月20日，一名57歲的男性汽車司機在勿洛北4道駕駛時，於進行非法U轉期間撞上一輛摩哆，導致該騎士受重傷。該司機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條文，被控「駕駛時未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導致嚴重傷害」。

2024年5月9日，一名74歲的男性德士司機在優質路駕駛時，未在停車線前停下，結果撞上一輛重型拖頭，導致其乘客受重傷。該司機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條文，被控「駕駛時未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導致嚴重傷害」。

2024年2月6日，一名63歲的男性客貨車司機在薰衣草街往維多利亞街方向駕駛時，於右車道變換期間撞上一輛摩哆，導致后座乘客受重傷，而騎士則受輕傷。該司機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條文，被控「駕駛時未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導致嚴重傷害」，以及根據第65(4)(a)條文，被控「駕駛時未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導致傷害」。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4(2A)(a)條文，「危險駕駛致嚴重傷害」罪名成立者，可被判監禁一至五年，並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若屬第二次或之後再犯，可被判監禁二至十年，並至少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八年。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3)條文，「駕駛時未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導致嚴重傷害」罪名成立者，可被罰款最高5,000元，或監禁最長兩年，或兩者兼施。若屬第二次或之後再犯，可被罰款最高10,000元，或監禁最長四年，或兩者兼施，並至少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五年。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4)條文，「駕駛時未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導致傷害」罪名成立者，可被罰款最高2,500元，或監禁最長12個月，或兩者兼施。若屬第二次或之後再犯，可被罰款最高5,000元，或監禁最長兩年，或兩者兼施。違法者也可能被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

警方強調，任何危及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的駕駛行為，都將受到嚴肅處理。警方呼籲所有駕駛者遵守交通法規，共同維護道路安全。警方將繼續嚴正執法，打擊違規駕駛行為。

案件（j）事發後現場：武吉巴督西5道與武吉巴督23通道交界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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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m）事發後現場：勿洛北4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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