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地一名德士司機闖紅燈與另一輛汽車相撞造成一名女乘客受傷,被罰款4000元和吊銷駕照12個月。他為免重考駕照而上訴要求將吊牌期縮短到11個月,結果遭三司上訴庭駁回。
三司駁回德士司機的上訴時表示,要求被吊銷駕照一年或以上的司機重新參加駕駛考試,並不是額外懲罰,而是為了確保他們仍具備安全駕駛能力。因此,法院不能為了讓司機免於重新考試,刻意縮短原本適當的吊銷駕照期限。
根據規定,司機的駕照一旦被吊銷一年或更長的時間,期限過了後就得重考駕照才能再開車。而駕照被吊銷少過一年的就不受影響,司機在吊牌期過了後,不必重考駕照就可重新開車。
看錯前方路口綠燈 闖紅燈引發車禍
根據上訴庭昨天(14日)發布的判詞,上訴人Koh Yih Chian是一名德士司機。
他的上訴由大法官梅達順、上訴庭法官哈里古瑪和施奇恩組成的三司審理。
車禍發生在2023年1月22日晚上約11點44分。被告當時駕駛德士,載著一名女乘客來到克羅士街(Cross Street)與絲絲街(Cecil Street)交界處。由於交通燈亮紅燈,他原本已停車等候。
不過,當前方下一個路口的交通燈轉綠時,被告誤以為自己所在路口的交通燈也已轉綠,於是開車駛入交界處。當時,他所在路口的交通燈實際上仍亮紅燈。
他看錯交通燈結果造成德士與一輛從左側駛來的汽車相撞。車禍導致德士女乘客頭痛、頸部疼痛,右耳出現一道三厘米長的傷口。她過後由救護車送往醫院,隔天出院,並獲五天住院病假。
被告和另一輛汽車的司機沒有受傷,但兩輛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壞。
德士司機認罪後 被判4000元罰款及吊銷駕照12個月
被告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受傷的控狀。
求情時,辯方指出事故造成的傷害相對輕微,車輛損壞也不嚴重。事發時交通流量較少,沒有行人過馬路,因此潛在危害也較低。
辯方強調,被告並非故意闖紅燈,而是一時注意力不集中。
他也稱,德士內加長的後視鏡及手機支架阻擋了他看交通燈的視線,導致他誤以為前方路口的綠燈適用於自己。
不過,國家法院法官認為,司機有責任確保自己能夠清楚看見交通燈及道路情況,不能以視線受到阻擋作為理由。最終判他罰款4000元,及吊銷駕照12個月。
被告不服吊銷駕照期限,於是提出上訴,要求把期限從12個月減至11個月,但沒有針對4000元罰款上訴。
三司:重考駕照並非額外懲罰
上訴人的律師表示,法院裁定上訴人的駕照吊銷期時,應該考慮一年和少於一年對德士司機產生的後果大不相同。少於一年,他無須重考,而一年或更久,他必須重考才能恢復駕駛,這不僅涉及額外費用和時間,也可能延遲他恢復駕駛德士工作的時間,進一步影響收入。
律師也說,吊照12個月應該針對比較嚴重的車禍,比如那些罪責嚴重的被告或傷者傷勢嚴重的個案,而本案的女乘客傷勢輕微,被告也只是一時疏忽,因此把駕照吊銷11個月就已足夠。
檢察官反對有關論點,認為重新參加駕駛考試不是額外刑罰,而是一項保障道路安全的措施。
三司在審理上訴時,特別研究了《公路交通法令》第43(1)(b)條的立法目的。判詞指出,國會早在1990年討論有關修法時,就已解釋為什麼吊銷駕照一年或以上的司機必須重新考試。
當時的內政部長賈古瑪教授指出,司機被禁止駕駛一年或更長時間後,駕駛技術可能退步。僅僅讓司機完成吊照期限,並不能確保他仍掌握正確的駕駛習慣和技術。
因此,國會規定有關司機必須重新參加駕駛考試,以證明他們仍具備基本駕駛能力。
三司認為,這清楚說明,重新考試的目的是檢驗駕駛能力和保障道路安全,而不是進一步懲罰司機。
三司強調,法院裁定吊銷駕照期限時,應該根據罪行的嚴重程度、造成的傷害,以及司機本身的罪責作出判斷。
至於司機重新參加駕駛考試可能面對的費用、收入損失或其他不便,屬於刑罰帶來的附帶後果,不應該影響判刑。
三司最終駁回德士司機的上訴、維持原判,他的駕照被吊銷12個月。這意味著,德士司機不能在吊照期滿後自動恢復駕駛,而必須按照《公路交通法令》的規定,重新通過駕駛能力考試並取得駕照,才能再次開車。